張卿子

《張卿子傷寒論》~ 卷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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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2)

1. 大青龍湯方第二十一

麻黃(六兩去節味甘溫),桂枝(二兩去皮味辛熱),甘草(二兩炙味甘平),杏仁(四十個去皮尖味苦甘溫),生薑(三兩切味辛溫),大棗(十二枚擘味甘溫),石膏雞子大(碎味甘微寒),

上七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取微似汗。汗出多者。溫粉撲之。一服汗者。停後服。汗多亡陽。遂虛、惡風、煩躁、不得眠也。

辛甘均為發散。然風宜辛散。寒宜甘發。辛甘相合。乃能發散榮衛之風寒。麻黃、甘草、石膏、杏仁。以發散榮中之寒。桂枝、薑棗。以解除衛中之風。

王文祿云。大青龍、麻黃之變。小青龍、桂枝之變。

傷寒、脈浮緩。身不疼但重。乍有輕時。無少陰證者。大青龍湯發之。

此傷寒見風脈也。傷寒者身疼。此以風勝。故身不疼。中風者身重。此以兼風。故乍有輕時。不發厥吐利。無少陰里證者。為風寒外甚也。與大青龍湯以發散表中風寒。

許氏云。仲景治傷寒。一則桂枝。二則麻黃。三則青龍。三方鼎立。若證候與脈相對。無不應手而愈。

王文祿云。大青龍。治風寒外壅而閉熱於經者。故加石膏於發汗藥中。尤為峻劑。

傷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氣。乾嘔發熱而咳。或渴、或利、或噎。或小便不利。少腹滿。或喘者。小青龍湯主之。

傷寒表不解。心下有水飲。則水寒相搏。肺寒氣逆。故乾嘔發熱而咳。針經曰。形寒飲冷則傷肺。以其兩寒相感。中外皆傷。故氣逆而上行。此之謂也。與小青龍湯。發汗散水。水氣內漬則所傳不一。故有或為之證。隨證增損以解化之。

2. 小青龍湯方第二十二

麻黃(三兩去節味甘溫),芍藥(三兩味酸微寒),五味子(半升味酸溫),乾薑(三兩味辛熱),甘草(三兩炙味甘平),桂枝(三兩去皮味辛熱),半夏(半升湯洗味辛微溫),細辛(三兩味辛溫),

上八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

寒邪在表。非甘辛不能散之。麻黃桂枝甘草之辛甘。以發散表邪。水停心下而不行。則腎氣燥。內經曰。腎苦燥。急食辛以潤之。乾薑細辛半夏之辛。以行水氣而潤腎。咳逆而喘。則肺氣逆。內經曰。肺欲收。急食酸以收之。芍藥五味子之酸。以收逆氣而安肺。

加減法

若微利者。去麻黃。加蕘花。如雞子大。熬、令赤色。下利者不可攻其表。汗出必脹滿。麻黃髮其陽。水漬入胃。必作利。蕘花下十二水。水去。利則止。

若渴者。去半夏。加栝蔞根三兩。辛燥而苦潤。半夏辛而燥津液。非渴者所宜。故去之。栝蔞味苦而生津液。故加之。

若噎者。去麻黃。加附子一枚。炮。經曰。水得寒氣。冷必相搏。其人即𩜺。加附子。溫散水寒。病人有寒。復發汗。胃中冷。必吐蛔。去麻黃。惡發汗。

若小便不利。少腹滿。去麻黃。加茯苓四兩。水蓄下焦不行。為小便不利。少腹滿。麻黃髮津液於外。非所宜也。茯苓泄蓄水於下。加所當也。

若喘者。去麻黃。加杏仁半升。去皮尖。金匱要略曰。其人形腫。故不內麻黃。內杏子。以麻黃髮其陽故也。喘呼形腫。水氣標本之疾。

張卿子云。與柴胡湯症相似。此治表也。故近溫。彼半表半裡。故近清。

傷寒心下有水氣。咳而微喘發熱不渴。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小青龍湯主之。

咳而微喘者。水寒射肺也。發熱不渴者。表證未罷也。與小青龍湯發表散水。服湯已。渴者。裡氣溫。水氣散為欲解也。

太湯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

脈浮弱者。榮弱衛強也。

太陽病。下之微喘者。表未解故也。桂枝加厚朴杏仁湯主之。

下後大喘。則為裡氣大虛。邪氣傳裡。正氣將脫也。下後微喘。則為裡氣上逆。邪不能傳裡。猶在表也。與桂枝湯以解外。加厚朴杏仁。以下逆氣。

太陽病。外證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湯主之。

經曰。本發汗而復下之。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

太陽病。先發汗。不解。而復下之。脈浮者不愈。浮為在外。而反下之。故令不愈。今脈浮。故知在外。當須解外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經曰。柴胡湯證具而以他藥下之。柴胡湯證仍在者。復與柴胡湯。此雖已下之。不為逆。則其類矣。

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麻黃主之。

麻黃湯主之。正謂當發其汗一湯也。汗後則必微。除發衄而解。豈有奪血亡汗。再與麻黃之理汗乎。漢文錯綜接續。不可不知。

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太陽傷寒也。雖至八九日。而表證仍在。亦當發其汗。既服溫暖發散湯藥。雖未作大汗。亦微除也。煩者、身熱也。邪氣不為汗解。鬱而變熱。蒸於經絡。發於肌表。故生熱煩。肝受血而能視。始者氣傷榮。寒既變熱。則血為熱搏。肝氣不治。

故目瞑也。劇者熱甚於經。迫血妄行而為衄。得衄、則熱隨血散而解。陽氣重者。熱氣重也。與麻黃湯。以解前太陽傷寒之邪也。

王文祿云。此與下二條同看。上條陽氣重。即下所謂不得越也。下條不徹。即上所謂微除也。麻黃瀉實。故主之。

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上文因服汗藥而衄。此不服汗藥而自衄。皆向愈之兆也。

風寒在經。不得汗解。鬱而變熱。衄則熱隨血散。故云自衄者愈。

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寒氣怫鬱在表。當解之、熏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鬱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太陽病未解。傳併入陽明。而太陽證未罷者。名曰並病。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者。為太陽證罷。陽明證具也。法當下之。若太陽證未罷者。為表未解。則不可下。當小發其汗。先解表也。陽明之經循面。色緣緣正赤者。陽氣怫鬱在表也。當解之、熏之以取其汗。若發汗不徹者。

不足言陽氣怫鬱。止是當汗不汗。陽氣不得越散。邪無從出。壅甚於經。故躁煩也。邪循經行。則痛無常處。或在腹中。或在四肢。按之不可得。而短氣。但責以汗出不徹。更發汗則愈。內經曰。諸過者切之。澀者。陽氣有餘。為身熱無汗。是以脈澀。知陽氣壅鬱。而汗出不徹。

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

經曰。諸脈浮數。當發熱而灑淅惡寒。言邪氣在表也。是當汗出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損其津液。虛其胃氣。若身重心悸。而尺脈實者。則下后里虛。邪氣乘虛傳裡也。今尺脈微。身重心悸者。知下后里虛。津液不足。邪氣不傳裡。但在表也。然以津液不足。則不可發汗。須裡氣實。津液足。便自汗出而愈。

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之。然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

針經曰。奪血者無汗。尺脈遲者。為榮血不足。故不可發汗。

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

浮為輕手得之。以候皮膚之氣。內經曰。其在皮者。汗而發之。

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

浮則傷衛。數則傷榮。榮衛受邪。為病在表。故當汗散。

病常自汗出者。此為榮氣和。榮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榮氣和諧故爾。以榮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其汗。榮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風則傷衛。寒則傷榮。衛受風邪而榮不病者。為榮氣和也。衛既客邪。則不能與榮氣和諧。亦不能衛護皮腠。是以常自汗出。與桂枝湯。解散風邪。調和榮衛則愈。

病人臟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臟無他病。里和也。衛氣不和。表病也。外臺云。里和表病。汗之則愈。所謂先其時者。先其發熱汗出之時發汗。則愈。

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

前條云太陽病八九日不解。當與麻黃湯。以發汗。因自衄而解。此條不發汗因致衄。麻黃湯主之。何也。蓋前條發汗自衄。以衄即汗也。故云衄乃解。此條不發汗。致衄乃邪鬱於經也。故以麻黃髮汗兩叚。不可不解。

傷寒脈浮緊。邪在表也。當與麻黃湯發汗。若不發汗。則邪無從出。壅甚於經。迫血妄行。因致衄也。

王三陽云。奪血者亡汗。既致衄。不可輕用麻黃湯。須審之又審。點滴不成流者可也。

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鬚髮汗。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

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故宜當下。若小便清者。知里無熱。則不可下。經曰。小便數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況此不大便六七日。小便清者。不可責邪在裡。是仍在表也。與桂枝湯以解外。若頭疼不已。為表不罷。郁甚於經。迫血妄行。上為衄也。

王三陽雲頭痛有熱。便當解表。縱六七日不便。止當與大柴胡湯。承氣湯不當與也。疑有瘥字。雖十日不更衣。何懼之有。

傷寒。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主之。

煩者。熱也。發汗身涼為已解。至半日許。身復熱。脈浮數者邪不盡也。可更發汗。與桂枝湯。

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

重亡津液。則不能作汗。必待陰陽自和。乃自愈矣。

大下之後。復發汗。小便不利者。亡津液故也。勿治之。得小便利。必自愈。

因亡津液而小便不利者。不可以藥利之。俟津液足。小便利。必自愈也。

下之後。復發汗。必振寒。脈微細。所以然者。以內外俱虛故也。

發汗則表虛而亡陽。下之則裡虛而亡血。振寒者。陽氣微也。脈微細者。陰血弱也。

下之後。復發汗。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不嘔不渴。無表證。脈沉微。身無大熱者。乾薑附子湯主之。

下之虛其里。汗之虛其表。既下又汗。則表裡俱虛。陽王於晝。陽欲復。虛不勝邪。正邪交爭。故晝日煩躁。不得眠。夜、陰王。陽虛不能與之爭。是夜則安靜。不嘔不渴者。里無熱也。身無大熱者。表無熱也。又無表證而脈沉微。知陽氣大虛。陰寒氣勝。與乾薑附子湯退陰復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