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卿子傷寒論》~ 卷五 (14)
卷五 (14)
1. 麻仁丸方第八十
發汗不解,邪熱傳入腑,而成腹滿痛者,傳之迅也,是須急下之。
腹滿不減,減不足言,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腹滿不減,邪氣實也。經曰:「大滿大實,自可除下之。」大承氣湯下其滿實。若腹滿時減,非內實也,則不可下。《金匱要略》曰:「腹滿時減,復如故,此為寒,當與溫藥。」是減不足言也。
陽明少陽合病,必下利。其脈不負者順也,負者失也。互相剋賊,名為負也。脈滑而數者,有宿食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陽明土,少陽木,二經合病,氣不相和,則必下利。少陽脈不勝,陽明不負,是不相剋,為順也。若少陽脈勝,陽明脈負者,是鬼賊相剋,為正氣失也。《脈經》曰:「脈滑者,為病食也。」又曰:「滑數,則胃氣實。下利者,脈當微。厥冷,脈滑數,知胃有宿食,與大承氣湯,以下除之。」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
七八日,邪入腑之時,病人無表裡證,但發熱,雖脈浮數,亦可與大承氣湯下之。浮為熱客於氣,數為熱客於血。下之邪熱去,而浮數之脈俱當解。若下後數脈去,而脈但浮,則是榮血間熱,並於衛氣間也。當為邪氣獨留心中,則飢;邪熱不殺穀,潮熱發渴之證。此下之後,浮脈去而數不解,
則是衛氣間熱,合於榮血間也。熱氣合併,迫血下行。胃虛脅熱,消穀善飢。血至下焦,若大便利者,下血乃愈。若六七日不大便,則血不得行,蓄積於下,為瘀血,與抵當湯,以下去之。
張兼善云:攻下之法,須外無表證,里有下證,然後可攻。上言無表裡證,況脈更浮數,何故言可下之?曰:此非風寒之所病,是由內傷而致然也。若外不惡寒,里無譫語,但七八日發熱,消爍津液,乃陽盛陰虛之時。苟不攻之,其熱不已而變生焉。故不待沉實而攻之。
許叔微云:凡傷寒當下之證,皆從太陽陽明在經之邪而入於腑,故下之。今不言陽明病,而止云病人無表裡證。此非自表之裡而病也。但為可下,故編入陽明篇中。
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脅熱而便膿血也。
下後脈數不解而不大便者,是熱不得泄,蓄血於下,為瘀血也。若下後脈數不解,而下利不止者,為熱得下泄,迫血下行,必便膿血。
傷寒發汗已,身目為黃。所以然者,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以為不可下也。於寒濕中求之。
金匱要略曰:「黃家所起,從濕得之。汗出熱去,則不能發黃。」發汗已,身目為黃者,風氣去,濕氣在也。脾惡濕,濕氣內著,脾色外奪者,身目為黃。若瘀血在裡發黃者,則可下。此以寒濕在裡,故不可下。當從寒濕法治之。
傷寒七八日,身黃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滿者,茵陳蒿湯主之。
白話文:
麻仁丸方第八十
大量出汗後病情未解,邪熱迅速傳入體內(腑),導致腹部脹痛,這種情況需要緊急瀉下治療。
若腹部脹滿持續不減輕,即使略微緩解也不顯著,此時應當瀉下,適合使用大承氣湯。腹脹不減是因為邪氣實證,《內經》提到:「嚴重脹滿實證,可直接瀉下。」大承氣湯即為消除此類實證的方劑。但若腹脹時而減輕,則非內部實證,不可瀉下。《金匱要略》指出:「腹脹時減輕又復發,屬於寒證,應以溫藥治療。」所謂「減不足言」,即指此類情形。
陽明與少陽兩經同時發病(合病),必然出現腹瀉。若脈象顯示少陽未壓制陽明(不負),為順證;反之則為逆證。兩經互相克伐稱為「負」。脈象滑而數者,代表腸胃有積滯宿食,應瀉下治療,適合使用大承氣湯。
(陽明屬土,少陽屬木,兩經同病時氣機失調導致腹瀉。若少陽脈未勝過陽明脈,表示無相克,屬順證;反之則為正氣受損。)
病人無明顯表證或裡證,但持續發熱七八日,即使脈象浮數,仍可考慮瀉下。若瀉下後脈數不緩解,且伴隨食慾亢進,六七日無大便,則可能有瘀血,宜用抵當湯治療。
(發熱七八日為邪入腑的時機。脈浮主氣分熱,脈數主血分熱。瀉下後若僅浮脈消退而數脈仍在,表示熱邪聚於血分,可能引發瘀血。)
補充觀點
張兼善認為:瀉下法治需在無表證且明確裡實時方可使用。此處雖言「無表裡證」卻脈浮數仍建議瀉下,是因非外感致病而是內傷化熱所致,若不及時瀉熱恐生變證,故不必拘泥於典型實脈。
許叔微指出:傳統傷寒瀉下證多由太陽、陽明經邪傳腑所致,此處特例列入陽明篇,因其符合瀉下原則。
其他條文
- 若瀉下後脈數不減且腹瀉不止,可能熱迫血行導致便膿血。
- 傷寒發汗後膚目發黃,緣於寒濕內蘊不可瀉下,需從寒濕論治。(瘀血發黃可下,寒濕發黃則否。)
- 傷寒七八日身黃鮮明如橘、小便不利、腹微滿者,主用茵陳蒿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