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傷寒補亡論》~ 卷十五 (1)
卷十五 (1)
1. 瘀血圊血便血十一條
又曰。太陽病六七日。表症仍在。脈微而沉。反不結胸。其人發狂者。以熱在下焦。小腹當硬滿。而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所以然者。以太陽隨經。瘀熱在裡故也。宜下之。以抵當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身黃。脈沉結。小腹硬滿。小便不利者。為無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證諦也。抵當湯主之。常氏云。小便不利。無血者。與五苓散。
又曰。傷寒有熱。小腹滿。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也。當下之。不可余藥。宜抵當丸。
又曰。陽明症。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屎雖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者。宜抵當湯下之。
又曰。病人無表裡症。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脈經云。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又曰。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常氏云。可柏皮湯。
又曰。太陽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經不解。必圊血也。
雍曰。凡病各有輕重。治病用藥。亦有輕重。且如瘀血一症。用抵當湯。依法如此。不可易也。若其血症輕。或治之早者。亦不須用。只服犀角地黃湯。血症稍重。及治之瘥遲者。則用桃核承氣湯。其重及治之遲者。方用抵當湯丸。抵當湯丸是十分之藥。輕病不宜用也。用他藥仿此。
2. 衄血吐血十條
仲景曰。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又曰。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症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麻黃湯主之。
又曰。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鬚髮汗。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常氏云。疑字誤也。設鬚髮汗。當用麻黃湯。不然。用桂枝麻黃各半湯。取其小汗出而已。雍曰。此症不言有汗無汗。故後人用藥有疑。然反復詳讀。
似無可疑者。衄家固當用麻黃湯。仲景以病仍在表。雖當發汗。而里症不大便六七日。既不敢用承氣攻裡。亦不敢用麻黃大發汗。故止用桂枝逐表邪。表解若見里症。待其可下。復用承氣攻之也。此不用麻黃之意。若頭痛者必衄六字。是此症中一小變症。仲景不言治衄法。蓋此症其初里症似重。
故仲景初欲與承氣湯。後言仍在表者。是表症亦輕也。表輕則衄。衄則表當解。不必用藥。雖桂枝亦不當服。當移宜桂枝湯四字於當鬚髮汗之下看。則意亦明矣。
又曰。陽明病。口鼻燥。但欲漱水不欲咽者。此必衄。常氏云。宜黃芩芍藥湯。
又曰。脈浮發熱。口乾鼻燥。能食者。則衄。常氏曰。可黃芩湯。
問曰。仲景言衄家不可發汗。亡血家不可發汗。此皆用麻黃湯。何也。雍曰。王仲弓言久衄之家。既已亡血。故不可汗。今緣失發其汗致衄。當分其津液乃愈。此論固已當。又龐氏之言為甚明。其言曰。脈浮緊無汗。服湯未中病。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小衄而脈尚浮者。
宜麻黃湯。衄已脈微者。不可再行也。此分有汗無汗。麻黃桂枝。脈浮脈微。最為當理。以是論之。則小衄者。有發汗分津液之理。大衄者。病必自解。當聽之。惟慮其衄不肯止。則依活人書以藥止之。若小衄發汗無汗。則反成大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