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雍

《仲景傷寒補亡論》~ 卷十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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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2)

1. 發斑十三條

論曰。發斑一證。緣仲景書遺逸不詳見。故諸家之說無所統。大抵斑有數種。惟熱毒入胃者當下之。非下斑也。下其胃中之毒也。而胃中之毒。由斑而後見也。若皮間暴作癮疹。無他裡熱證者。不可下。當服平涼去風解肌藥。及以摩膏治之。若在春末及夏。不宜火灸及重覆。隨其淺深略分內外。不可一切用藥。亦表虛不可發汗也。

千金方載華元化之言曰。傷寒熱毒之氣。五日在腹。六日入胃。乃可下也。若熱毒在外。未入於胃。而先下之者。其熱乘虛入胃。則爛胃也。然熱入胃。要須下去之。不可留於胃中。胃若實。其熱為病。三死一生。胃虛熱入。爛胃也。其熱微者。赤斑出。此候五死一生。劇者黑斑出。此候十死一生。

千金又曰。病者過日。不以時下。則熱不得泄。亦爛胃斑出。雍曰。發斑有下之太早者。有失下者。故王仲弓謂下早熱入胃者斑出。下之遲失下之亦斑出。

活人書曰。發斑有兩證。溫毒熱病。皆有斑也。溫毒發斑者。冬時觸冒寒毒。至春始發。病初在表。或已發汗吐下。而表證未罷。毒氣未散。故發斑。黑膏主之。又冬月溫暖。人感乖戾之氣。冬未即病。至春或被積寒所折。毒氣不得泄。至天氣暄熱。溫毒始發。則肌肉斑爛。

癮疹如錦文。內攻心悶。但嘔清汁。葛根橘皮湯主之。雍詳發斑。有陽毒溫毒熱病。熱病。即今之傷寒也。溫毒發斑於三日之內。毒氣在表時即出。以此驗其溫毒。非熱病也。蓋其毒久鬱而發。病不在裡。故不可下。必隨表證治之。當用藥解肌熱。麻黃桂枝皆不可用也。如三日毒不解。

其病入里。則同傷寒治之。

又曰。熱病發斑。與時氣同。或未發汗。或已經汗下而熱毒不散。表虛里實。熱毒乘虛出於皮膚。所以發斑。雍曰。此證是溫毒發斑也。與傷寒發斑不同。蓋溫毒之毒本在裡。久為積寒所折。腠理閉塞不得出。及天氣暄熱。腠理開疏。乃因表虛郁發為斑。是時在裡之毒發在表。

故可解肌而不可下也。傷寒之毒。初亦在裡。久不能出。及春再感溫氣。腠理方開。隨虛而出於表。遂見表證。而未成斑也。醫者昧於表裡之證。下之太早。時內無毒氣可下。所損皆胃之真氣。真氣既損。則胃為之虛矣。邪毒者。乘虛而出。乘虛而入者。以先損之虛胃。而當復入之今毒。

力必不勝。而胃將爛。是以其華見於表而為斑。則傷寒之毒。初蘊於裡出而之表耳。既見於里。又見於表。是毒氣往來者再矣。諸經者。血脈之道路也。今邪毒往來於道路。而營衛氣血不通。其人可久乎。此其所以不通也。然溫毒之斑。惟感於動而發。從而散之。則去矣。傷寒之毒。

已發而復遏之。又虛而復客之。即入於胃。如升堂入室。不復可逐。必使下泄於腸胃則可出。故必下之。所以救胃爛也。元化曰。要須下去之。不可留於胃中是也。故溫毒之斑。郁發之毒也。傷寒之斑。爛胃之證也。發則可去。爛則不可生。是以言五死一生。十死一生也。其爛如何。

曰。毒熱焚於內。則胃為瘡爛矣。

又曰。大抵發斑。不可用發表藥。蓋表虛里實。若發汗重令開泄。更增斑爛也。元參升麻湯大青四物湯豬膽雞子湯。可選用之。雍曰。溫毒發斑。感在表。惟可解肌。不可發汗。傷寒發斑。毒氣在胃。當下不當汗也。故皆腹痛。眼睛疼。身體倦怠。四肢逆冷。額上手背冷汗不止。

或多煩渴。精神恍惚。如有所失。二三日間。或可起行。不甚覺重。診之則六脈沉細而疾。尺部短小。寸口脈或大。若誤服涼藥。則渴轉甚。煩躁急。有此病證者。便須急服辛熱之藥。一日或二日便安。

又曰。若陰毒漸深。其候沉重。四肢逆冷。脘腹轉甚。或咽喉不利。心下脹滿。結硬躁渴。虛汗出不止。或時鄭聲。指甲面青色黑。六脈細沉而疾。一息七至以上。有此證者。速於氣海及關元二穴灸二三百壯。以手足和暖為效。仍兼服諸丹散。內外逼逐。令陽氣復而大汗解矣。

若陰毒盛而陽氣暴絕。則為陰毒。陽毒盛而陰暴絕。則為陽毒。大抵離絕陰陽。非大汗不能復其正氣也。

又曰。若陰毒已深。疾勢困重。六脈附骨。取之方有。按之則無。一息十至以上。或不可數。至此則藥餌難為功。但於臍中用蔥熨法。或灼艾三五百壯。如手足不溫。不可治也。如手足溫。更服藥以助之。若陰氣散。陽氣來。則漸減熱藥調治之。陽氣乍復。往往卻煩躁。切不可投涼藥。煩躁甚者。再與返陰丹則定也。

又曰。六脈俱浮大。或沉取之而不甚疾者。非陰證也。大抵陽毒傷寒。其脈多弦而洪數。陰毒傷寒。其脈沉細而弦疾。

又曰。陽盛則身熱而無汗。陰盛則身冷而有汗。岐伯曰。陽盛則身熱。腠理閉。喘粗為之俯仰。汗不出而熱。陰盛則身寒汗出。身常清。數慄而寒。寒而厥。不可用發表藥。雍曰。發斑一證。以仲景不言。故諸書少至當之論。既不分溫毒傷寒在表在裡不同。又不別發斑癮疹諸瘡之異。

雖朱氏亦然。活人書曰。斑瘡癮疹如錦文。俗名麩瘡。素問謂之疹。此亦發斑、癮疹、麩瘡三病為一證也。雍詳發斑。未嘗成瘡也。傷寒之斑。初如硃砂細點。又如狗蚤齧痕。初甚稀有。漸加稠密是也。癮疹略如風屍。亦有赤白二種。赤者如錦文也。不如風屍之高起。漸隱而起相連續。

初多起臂腿。次滿腹背。皆成錦花者是也。溫毒之斑。略類赤色癮疹。又不與傷寒斑同。至俗名麩瘡者。乃是陽毒諸瘡之類。與斑疹二者不同。古有陽毒瘡者。即本俗名豆瘡、麻子瘡、水鈴、麩瘡。皆是也。皆因形名之。每有輕重。惟豆瘡為至重。其他若誤服涼藥。亦皆能殺人。

又有暴發錦文癮疹者。初無傷寒證。但前一日二日減食。情思不佳。次必臂腿瘙癢。搔之隨手錦文出。丹毒治之。塗赤小豆雞子清甚佳。胸中餘毒不去。則胸中煩悶。不入食。二三日。服解毒藥。去毒盡乃安。石南湯、元參升麻湯。正解此毒。諸家論斑毒瘡疹皆為一類。故此略辨之。

其詳自有陽毒斑瘡論。並在小兒傷寒部中。

問曰。仲景不言斑者。何也。龐氏曰。古方雖有治方。而法不詳備。疑當時熱毒未甚。鮮有死者。雍曰。非也。其論亡逸也。如陰陽二毒。本論皆無。考之千金。則知嘗有而今亡矣。亦猶是也。又仲景自治傷寒。必不至出斑。蓋傷寒之斑非本證。皆醫者之所為。仲景不可下則不下。

可下則下。必不至於下之早。亦必不至於失下。何緣有斑出。陽明證中多言急下之者是也。亦恐傷寒為庸醫所誤。則斑出。故不得不論耳。醫者苟能工於汗下證。則結胸。痞氣。發斑。發黃。皆不應有。可不審哉。

問曰。諸證發斑。何藥以解之。孫真人曰。凡除熱解毒。無過苦酢之物。故多用苦參、青葙、艾、梔子、葶藶、苦酒、烏梅之屬。是其要也。熱盛非苦酢之物不解。熱在身中。既不時治。治之又不用苦酢之藥。如此。救火不以水也。今諸療治。多用甘、辛。薑、桂、人參之類。

此皆貴价不常有。比行求之。轉以失時。而苦參、青葙、葶藶、艾之屬。所在盡有。除熱解毒最良。得病內熱者。不必按藥決也。便以青葙、苦參、艾、苦酒療之。但稍與。促其間。無不解也。雍曰。此論不暇尋求。所在可得之藥。其他則如千金活人書龐氏論中。藥與證相對者皆可用。

前已載之矣。

問曰。斑出必欲下。何藥為宜。雍曰。三者之病。陽毒最為重。其斑為證自有之。治從本方。溫毒內外熱盛。不能偏表偏里。須兩解之以去內外熱。宜白虎加人參湯化斑湯。若內外熱太甚者。依陽毒治之。常時傷寒誤下失下致斑出者。其毒已入胃。審其無表證。有下證。宜用調胃承氣湯以除胃中熱。蓋此斑非獨表證也。

雍論曰。仲景本論不見斑證。惟千金方載華佗之說。最為至當。而近時醫家多不見取。故其論不分毒在表裡。仍並瘡疹混為一說。設誤汗下。寧不害人。惟龐氏朱氏善究根源。持論亦如此。若不用華言。則無用調胃承氣之理。雍曰。睹其效驗。故主其說。然已經孫真人手。復何疑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