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雍

《仲景傷寒補亡論》~ 卷十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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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1)

1. 兩感證五條

素問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其兩感於寒而病者。必不免於死。

又曰。兩感於寒者。病一日。則巨陽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二日。則陽明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飲食。譫語。三日。少陽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六日死。病源曰。水漿不入。不知人。則六日而死。其義甚明。

問曰。素問言不知人。六日死。又言三日其氣乃盡。何也。雍曰。兩感之病。表裡俱傳。三日而六經竟。雖竟而氣未絕。故經竟之後。又三日。其氣乃絕。其言三日者。謂三日而陽明之氣方盡故也。言六日者。通傳經之日也。傳經三日。氣盡故言六日。何以明之。三日經竟之時。

五臟已傷。六腑不通。營衛不行。如是之後。又三日。氣盡乃死。帝以疑而問之。而岐伯告以陽明氣血盛不知人。三日而後死也。經既曰如是之後。則是傳六經竟之後也。又曰不知人。三日。則是陽明未絕之時也。經竟甚明。而或者謂其傳六經而後死。夫能再傳。則不死矣。

本以邪氣傳至少陽欲傳太陰之間。而太陰已先與陽明同受邪氣。不能更受後來再傳之邪。雖太陰復欲以邪傳之三陽。而三陽邪氣亦皆滿。亦不更爾容受。兩邪相拒。六經皆滿。俱不能流注傳泄。是以六腑不通。營衛不行。水漿不入。不知人。以待陽明之氣盡而後死矣。陽明。

胃經也。胃為血氣之海。朝夕灌注營衛六腑十二經者。皆胃之氣血也。諸經雖絕。獨陽明氣血未盡。故又三日而後死也。六日死。三日死。只是兩感一證。或者謂再傳為六日死。邪氣直入陽明。為三日死。遂分兩證。此說甚誤。未通經意。又不當改經血氣盛為邪氣盛。仍有血氣隨邪而盡之說。

皆失也。反復讀經。當自得之。龐氏曰。兩感之疾。素問無脈候。今詳之。凡脈沉者。皆屬陰也。一日脈當沉而大。沉者。少陰也。大者。太陽也。二日脈當沉而長。三日脈當沉而弦。乃以合表裡之脈。沉長弦皆隱於沉大也。凡三陰無合病。惟三陽有合病。今三陽與三陰合病。

故其脈似沉緊而大。似沉實而長。亦類革至之死脈也。

王仲弓監丞曰。本論言兩感俱作。治有先後。發表攻裡。本自不同。近時張翊云。論有傷寒。醫下之。利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里。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今可依仿而治。既云治有先後。則宜先救里。內才溫則可醫。然救表亦不可緩也。朱氏曰。內尤為急也。雍曰。

救里藥用四逆。救表藥用桂枝。此法出於不得已。猶愈於束手待斃矣。仲景曰。救里藥用四逆。救表藥用桂枝湯。更看臨時寒熱多少參訂之。幸有表裡一輕者。則急治其重者也。然其治大宜速。過三日。則水漿不入。雖有藥不納已。張亦未悟此也。

兩感論曰。病人有不治之證。古人不復論方藥者。立論固可如此。醫家亦可如此。而人有父兄母弟至親。不幸遇疾如此。能坐視不思拯援萬死一生之術哉。孫真人論。精神困者。病久不瘥。欲死者。但與藥救之。十人中或瘥三四。以是言。則人雖有不治之病。其氣未絕之間。

亦無不服藥待盡之理。今觀兩感之證。以陰陽之經。邪氣皆滿。不相來往傳注。故為必死之候。乘其三日內邪氣未滿。營衛可通之時。早為療治。尚或不死。若六經邪氣三日既滿。則水漿不入。湯藥何緣可納。勢須於初覺之時急治之。然初感之日。誰能斷然不疑。知其為兩感。

擬議之間。已不及矣。是以必至於死也。雍謂湯藥至此。不如針灸。湯藥雖可內攻。而內攻未必至。雖至而藥病方有勝負。針艾可以外泄。隨其輕重。必有泄而出者。昔虢太子之死。扁鵲治之。蓋外泄之術也。方其厥氣上行。絕陽破陰。有甚於兩感不知人之證。扁鵲以為陽脈下墜。

陰脈上爭。令氣閉而不通。夫厥氣。亦邪氣也。陽脈陰脈者。即陽經陰經也。陽脈下墜。猶傳之陽也。陰脈上爭。相搏而不能受也。氣閉不通。以陰陽俱邪實。故不通。不通則水漿不入矣。越人於是不施湯劑。而遽用針石。外取三陽五會。有間。太子蘇。是知湯不能達於外。

而針尚可泄於外也。既蘇而得為五分之熨以逐餘邪。邪去然後得服湯藥。二旬而復故。倘使湯先。必不能得入。何緣有復甦之理。今兩感之邪。與屍厥之邪。其暴殺人一也。誠能效越人先針後湯之術。取之三陽。使三陽氣緩。然後灼三陰之會以泄其邪。邪氣未盡。方以湯攻。

使無所逃。既盡。則以湯養之。雖生死未可必。而其為治。有所據而不謬矣。故愚意欲先取崑崙委中。乃去其血以泄太陽。次取三里以泄陽明。後取邱墟陽陵泉。以泄少陽。三陽氣既緩。急灸三陰交穴。以泄三陰之邪。此穴亦難取。或上下左右少差即能中。一陰二陰不中。必三陰俱中。

仍須審度。再分灸之。上陰陵泉可泄太陰。太谿可泄少陰。大敦可泄厥陰。炷如麥粒。緩緩灸之。徐泄其氣。不必以多為貴也。雖其如此。亦不可以不灸三陰交。先並泄之。然後分得陰陽。得陰陽緩。乃可服湯。泄不患多。治不厭速。蓋有三日之期。不可待也。所以不敢用熨者。

必為火邪。故惟用湯。二者。皆陰氣閉不通之疾。大略相似。而其為寒熱則異也。以是思之。則三陰合病之中。脈有負者。亦宜灸刺以治之。且如陽明少陽合病。其脈負者。少陽木氣盛也。瀉邱墟陽陵泉。則少陽木氣不得不平。補三里。則陽明之土。不得不旺。或不精補瀉者。

第以刺為瀉。灸為補。古人皆有是法。如是。則雖死亦有可生理。所謂十中三四愈者。未必不如孫氏之言也。雖然。天下之事。固有大小同異。而其理一也。昔洪水橫流。氾濫於中國。禹決九州。然後人得平土而居之。愚因誦此。而得通病有外泄之理。使早得而熟之。則越人氏之學。

何難至之。顏淵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況盧扁乎。惜余得之暮年。所用之小也。然亦不敢不告諸來者。故備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