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三 (28)
卷三 (28)
1. 癲狂篇第二十二
諸本無篇字。
目眥(止)下為內眥,馬雲。眥、眼角也。目眥外決於面者為銳眥。(俗云外眼角)在內近鼻者為內眥。(俗云內眼角)眼之上胞屬於外眥。眼之下胞屬於內眥也。志云。太陽為目上綱。陽明為目下綱。上為外眥。下為內眥者。乃太陽陽明之氣。主於上下之目眥也。簡案、此節與癲狂不相涉。必是古經殘文。
癲疾始生(止)陽明太陰,張云。先不樂。神志將亂也。頭重痛。視舉目赤。厥氣上行也。甚作極已而煩心。躁急不寧也。此皆癲疾將作之兆。顏、天庭也。候之於顏。邪色必見於此也。當取手太陽支正、小海。手陽明偏歷、溫溜。手太陰太淵、列缺等穴。瀉去邪血。必待其血色變而後止針也。甲乙。視上有直字。
血甚作極已而煩心,諸本作血變而止。癲疾始作。當改。
引口啼呼(止)血變而止,張云。引口者。牽引歪斜也。或為啼呼。或為喘悸。當候於手陽明太陽二經。察病所在而刺之。穴如前。強、堅強也。左右牽引。病多在絡。故左強者當攻右。右強者當攻左。必候其血變而止。此繆刺之法也。
足太陽陽明太陰太陽,諸本陰下有手字。下太陽。吳本作手太陰。非。張云。足太陽之委陽、飛陽、僕參、金門。足陽明三里、解谿。足太陰隱白、公孫等穴皆主之。手陽明經穴同前。
置其血於瓠壺之中(止)骶骨也,志云。瓠壺、葫蘆也。致其血於壺中。發時而血獨動者。氣相感召也。如厥氣搏於手太陰太陽。則血於壺中獨動。感天氣太陽之運動也。不動者。病入於地水之中。故當灸骶骨二十壯。經云。陷下則灸之。此疾陷於足太陽太陰。故當灸足太陽之骶骨。馬雲。骶骨穴名長強。
顑齒諸腧分肉(止)不治,甲乙。顑、作頷。居、作倨。馬雲。顑、苦感切。舊釋以為飢黃起行。今此篇與雜病篇有曰顑痛當有定所。想頷與顑可通用。屈原賦離騷云。長顑頷亦何傷。又可總稱。張云。顑之釋義云飢而面黃色。乃與經旨不相合。動輸篇言。自腦出顑下客主人。則此當在腦之下。鬢之前。客主人之上。其即鬢骨之上。兩太陽之間為顑也。骨癲疾者。病深在骨也。其顑齒諸穴分肉之間。皆邪氣壅閉。故為脹滿。形則尪羸。唯骨獨居。汗出於外。煩悶於內。已為危證。若嘔多沃沫。氣泄於下者。尤為脾腎俱敗。必不可治。志云。顑、葉坎。面也。分肉溪谷也。溪谷屬骨。骨居者。骨肉不相親也。簡案、顑、馬與甲乙符為是。考工記。矩之直者為倨。骨倨即強直之義。當從甲乙。
身倦攣急大,甲乙作身卷攣急脈大。簡案、馬張並云。其脈急大。甲乙為是。
暴僕(止)不治,張云。暴僕、猝倒也。縱、弛縱也。治此者。如脈脹滿。則盡刺之以出其血。如脈不滿。則灸足太陽經。挾項之天柱、大杼穴。又灸足少陽經之帶脈穴。此穴相去於腰計三寸許。諸分肉。本輸謂諸經分肉之間。及四肢之輸。凡脹縱之所。皆當取也。王氏證治準繩云□氣下泄。則自腎間正氣虛脫於下。故死。癲發如狂者。由心之陽不勝陰氣之逆。神明散亂。陽氣暴絕。故如狂。猶燈將滅而明也。
白話文:
癲狂篇第二十二
諸家版本皆無篇名。
眼角,外眼角在面部,內眼角靠近鼻部。眼上瞼屬於外眼角,眼下瞼屬於內眼角。經書記載,太陽經脈主管眼上部,陽明經脈主管眼下部,上部為外眼角,下部為內眼角,這是太陽、陽明二經之氣主司眼角的緣故。簡案:此節與癲狂無關,應是古經殘缺的文字。
癲疾初發時,先是不快樂,精神將要錯亂,頭重痛,眼睛向上看時發紅,厥氣上逆,病情嚴重時則煩躁不安。這些都是癲疾將發的徵兆。顏面是觀察病情的地方,邪氣的顏色一定會在此顯現。應取手太陽經的支正、小海穴;手陽明經的偏歷、溫溜穴;手太陰經的太淵、列缺穴等,瀉去邪氣和瘀血,需待出血顏色改變後才能停止針刺。甲乙本在這段文字的「視」字上面有「直」字。
病情嚴重時煩躁不安,諸家版本作「出血顏色改變後停止針刺」,癲疾初發時應該改為前一種說法。
牽引口角歪斜,或哭喊,或喘息,應觀察手陽明、手太陽二經,察看病灶所在而針刺。穴位如前所述。左右牽引,病情多在經絡,所以左邊牽引強者應刺右邊,右邊牽引強者應刺左邊。需待出血顏色改變後才能停止針刺,這是繆刺的方法。
足太陽、足陽明、足太陰、手太陽經脈,諸家版本「陰」字下有「手」字,下為「太陽」。吳氏版本作手太陰,是錯誤的。應取足太陽經的委陽、飛陽、僕參、金門穴;足陽明經的三里、解谿穴;足太陰經的隱白、公孫穴等。手陽明經的穴位與前文相同。
將放血的容器是葫蘆,將放出的血放在葫蘆中,癲癇發作時,血獨自活動,是氣相互感應的緣故。如厥氣衝擊手太陰、手太陽經,則血在葫蘆中獨自活動,這是受天氣太陽經運動的感應。如果血不動,則病情深入地水之中,所以應灸骶骨二十壯。經書記載,病情下陷則灸之。此病下陷於足太陽、足太陰經,所以應灸足太陽經的骶骨穴。骶骨穴名為長強。
頷部及相關經絡穴位,不治。顑,同頷。舊說認為是飢餓而面色發黃,與經文含義不相符。《動輸篇》說,經脈從腦部出來到頷下,則此處應在腦下、鬢髮前、客主人穴之上,也就是鬢骨之上,兩太陽經脈之間。骨骼有癲疾者,病情深入骨髓,頷部及相關經絡穴位之間,邪氣壅塞,所以脹滿,形體消瘦,只有骨骼突出,汗出而煩悶,已屬危重證候。如果嘔吐涎沫,氣向下泄者,更是脾腎俱損,必不可治。經書記載,頷,即面部;分肉,指肌肉與骨骼之間的溪谷,溪谷屬於骨骼,骨骼突出,骨肉不相連。簡案:顑,馬氏與甲乙本相同。考工記:矩尺筆直者為倨,骨倨即強直之意,應採納甲乙本的說法。
身體倦怠、肌肉痙攣、脈象洪大。甲乙本作「身體蜷曲、肌肉痙攣、脈象洪大」。簡案:馬氏、張氏皆說脈象急數有力,甲乙本是正確的。
猝然倒地,不治。治療此病,如果脈象洪大滿盛,則應盡力針刺放血;如果脈象不滿,則灸足太陽經的天柱、大杼穴,及足少陽經的帶脈穴,此穴位於腰部旁開約三寸處。諸分肉,指各經脈肌肉之間及四肢的輸穴,凡是脹滿的部位,都應針刺。王氏《證治準繩》說,陽氣下泄,則腎間之正氣虛脫,故死。癲癇發作如狂者,是心陽不勝陰氣逆盛,神明散亂,陽氣暴絕,故如狂,猶如燈將滅而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