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簡

《靈樞識》~ 卷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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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20)

1. 四時氣篇第十九

諸本無篇字。

為定,甲乙。定、作實。下同。

春取經,馬雲。經、當作絡。義見素問水熱穴論。張云。春取經。即本輸篇。大經分肉之間也。

夏取盛經孫絡,馬雲。水熱穴論云。夏取盛經分腠。又曰。絕膚而病去者。邪居淺也。蓋言夏氣在表。故病在表。止於皮膚。絕而不深入以刺之。正以邪之所居。為甚淺也。又曰。所謂盛經者。陽經也。則止取手足六陽經之經穴耳。

取之合,馬雲。水熱穴論曰。取合以虛陽邪。則知是六陽經之合穴也。

冬取井滎,馬雲。水熱穴論云。取井以瀉陰逆。則陰經當刺井穴。如手太陰肺經少商為井之類。取滎以實陽氣。則陽經當刺滎穴。如手陽明大腸經二間為滎之類。

溫瘧,素瘧論云。先傷於風。而後傷於寒。故先熱而後寒也。亦以時作。故曰溫瘧。

五十九刺,詳後熱病篇。刺、諸本作痏。唯張作刺。

風㽷膚脹,馬雲。㽷、即水。以水為疾。故加以疾之首。風水、見素奇病論。水熱穴論。評熱論。本經論疾診尺篇。膚脹者。即本經水脹論之所謂膚脹也。簡案、外臺引肘後方云。療卒大腹㽷病諸方。此病本由水來。應水字而經方皆水為病。故施疾狀。此乃與馬說符矣。吳音水。病貌。集韻貳類切。音稅。腫病並非。

五十七痏,詳見素水熱穴論。

三陰之上,甲乙。之、作交。馬雲。補三陰之上者。補三陰交。乃足三陰血氣之所交。宜補之。因有二穴。故用二補字。及有一皆字。張志同。

熱行,馬雲。候針下熱行。乃止針。張云。陽氣至而熱行。熱行則泄止矣。

轉筋於陽(止)卒刺之,馬雲。卒、猝同。凡手足之外廉。皆屬陽經。若轉筋於陽。則治其陽經。凡手足之內廉。皆屬陰經。若轉筋於陰。則治其陰經。皆當猝然刺之。張云。卒、病也。故不必拘於時日。但隨其病而卒刺之。志云。卒、猝同。淬刺者。燒針劫刺。以取筋痹。簡案、樓氏綱目亦作淬、蓋本於經筋篇。亦當備一說。

徒㽷,張云。徒、但也。有水無風。故曰徒水。簡案、馬雲。徒、但也。上文言風水者。有風有水也。此曰徒水。則有風無水也。若無水。則下文何得云㽷盡乃止。必是字之誤。志云。徒、眾也。土為中央之灌溉於四旁。土氣虛。則四方之眾水。反乘侮其土而為水病也。此解尤為牽強。

環谷,馬雲。按各經無環谷穴。止足少陽膽經有環跳穴。今曰下三寸。意者風市穴乎。理亦甚的。張同。志云。環谷者。取手足之分肉。以瀉其水也。溪谷有三百六十五穴。會肉之大會為谷。大會者。手足股肱之大肉也。簡案、據志注。則三寸二字。竟不穩妥。

,馬雲。筩、直也。已刺而直其針以納之。張云。筒、箭室也。已刺而筒之。而內之。入而復之。以盡其㽷。謂用針如箭之歸筒。出入頻復。開通其道。以盡其水也。志云。筩、筒也。以如筒之針而內之。入而復出。簡案、筒之義。諸注未明。九針論。圓針筒。其身如是。筩、筒同。又樓氏綱目載本節文云。筒針、針中有空竅。如筒出水也。今據志以筒釋之。蓋此似言以筒納針孔內。使水自筒中泄出者。世有用此術得效者。然不可妄施。張云。針要曰。凡水氣。惟得針水溝。若針余穴。水盡即死。是又不可不知也。

白話文:

四時氣篇第十九

諸家原本皆無篇名,今定名為「四時氣篇」。

春季取經穴,馬氏認為應作「絡穴」,其義可參閱《素問‧水熱穴論》。張氏則認為春季取經穴,與《本輸篇》所述相同,指大經脈分佈於肌肉之間的穴位。

夏季取盛經與孫絡穴,馬氏引述《水熱穴論》:「夏季取盛經分佈於腠理之間」。又說:「若疾病痊癒於皮膚表面者,邪氣淺表。」意指夏季氣候外在,故疾病也多在表層,僅止於皮膚,邪氣未深入肌膚,故只需淺刺即可。又說:「所謂盛經,指陽經」,所以只取手足六陽經的經穴。

取穴於合穴,馬氏引述《水熱穴論》:「取合穴以治療虛陽邪氣」,可知指的是六陽經的合穴。

冬季取井穴與滎穴,馬氏引述《水熱穴論》:「取井穴以瀉去陰邪逆氣」,故陰經應刺井穴,例如手太陰肺經的少商穴就是井穴;「取滎穴以補益陽氣」,故陽經應刺滎穴,例如手陽明大腸經的二間穴就是滎穴。

溫瘧,根據《素問‧瘧論》,是先受風邪侵襲,後又受寒邪侵襲所致,故先發熱後畏寒,並週期性發作,故稱溫瘧。

五十九刺法,詳見後面的熱病篇。(注:諸家版本皆作「痏」,唯張氏作「刺」。)

風水膚脹,馬氏認為「㽷」即「水」,因以水為病,故稱「風水」。《素問‧奇病論》、《水熱穴論》、《評熱論》、《靈樞‧經脈論疾診尺篇》中都有記載。膚脹,即《靈樞‧水脹論》中所述的膚脹症。簡案:外台引《肘後方》記載治療急腹水腫的諸方,此病本由水邪引起,故各方皆以水為病因,此與馬氏之說相符。吳音「水」音稅,指腫脹病症。

五十七痏法,詳見《素問‧水熱穴論》。

補三陰交穴,馬氏認為「補三陰之上」即「補三陰交」,此乃足三陰經血氣交會之處,應予以補益。因有兩個穴位,故用兩個「補」字,且有一個「皆」字。張氏與馬氏意見相同。

熱行,馬氏認為針刺後感覺熱氣運行,即可停止針刺。張氏認為陽氣到達後,熱氣運行,則邪氣宣洩,可停止針刺。

轉筋於陽經者,應立即針刺,馬氏認為手足外側皆屬陽經,若轉筋發生於陽經循行部位,則需治療陽經;手足內側皆屬陰經,若轉筋發生於陰經循行部位,則需治療陰經,皆應立即針刺。張氏認為「卒」指疾病,故不必拘泥於時間,應根據病情立即針刺。志書記載「卒」與「猝」同義。淬刺,即燒灼針尖後針刺,用以治療筋痹。簡案:樓氏綱目亦作「淬」,蓋源於《靈樞‧經筋篇》,亦需另作說明。

徒水,張氏認為「徒」是「也」的意思,指僅有水邪而無風邪。簡案:馬氏認為「徒」也是「也」的意思,上文提到風水,是指有風有水;此處說徒水,則指只有水而無風。若無水,則下文何以言及「水盡乃止」?必是文字錯誤。志書記載「徒」是「眾」的意思,土居中央,滋潤四方,土氣虛弱,則四方之水反過來侵犯脾土而導致水病,此解過於牽強。

環谷穴,馬氏認為各經脈中無環谷穴,只有足少陽膽經有環跳穴,如今說下三寸,指的是風市穴嗎?此說甚是合理。張氏意見相同。志書記載:環谷穴,指取手足肌肉分佈處,以瀉水邪。溪谷有三百六十五穴,肌肉會合處為谷,大會處指手足股肱的大塊肌肉。簡案:據志書注釋,則「三寸」二字並不妥當。

筩,馬氏認為「筩」指「直」,針刺後將針扶直並插入。張氏認為「筒」指箭筒,針刺後將針如箭入筒般放入,並反覆進出,以使水邪盡洩,如同箭入筒般,進出頻繁,疏通水道,使水邪盡洩。志書記載:「筩」指「筒」,用如筒狀的針插入,然後再拔出。簡案:筒的意義,諸家注釋皆不明確。《九針論》記載圓針筒,其形狀如此,「筩」與「筒」同義。樓氏綱目記載本節內容說:「筒針,針身中空如筒狀,可洩水。」今據志書以「筒」釋之,似指用筒狀物套住針孔,使水從筒中流出,世上有用此法而有效者,但不可濫用。張氏說:《針要》記載:凡水氣,唯能針刺水溝穴,若針刺其他穴位,水邪盡洩則致死,此亦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