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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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20)

1. 四時氣篇第十九

諸本無篇字。

為定,甲乙。定、作實。下同。

春取經,馬雲。經、當作絡。義見素問水熱穴論。張云。春取經。即本輸篇。大經分肉之間也。

夏取盛經孫絡,馬雲。水熱穴論云。夏取盛經分腠。又曰。絕膚而病去者。邪居淺也。蓋言夏氣在表。故病在表。止於皮膚。絕而不深入以刺之。正以邪之所居。為甚淺也。又曰。所謂盛經者。陽經也。則止取手足六陽經之經穴耳。

取之合,馬雲。水熱穴論曰。取合以虛陽邪。則知是六陽經之合穴也。

冬取井滎,馬雲。水熱穴論云。取井以瀉陰逆。則陰經當刺井穴。如手太陰肺經少商為井之類。取滎以實陽氣。則陽經當刺滎穴。如手陽明大腸經二間為滎之類。

溫瘧,素瘧論云。先傷於風。而後傷於寒。故先熱而後寒也。亦以時作。故曰溫瘧。

五十九刺,詳後熱病篇。刺、諸本作痏。唯張作刺。

風㽷膚脹,馬雲。㽷、即水。以水為疾。故加以疾之首。風水、見素奇病論。水熱穴論。評熱論。本經論疾診尺篇。膚脹者。即本經水脹論之所謂膚脹也。簡案、外臺引肘後方云。療卒大腹㽷病諸方。此病本由水來。應水字而經方皆水為病。故施疾狀。此乃與馬說符矣。吳音水。病貌。集韻貳類切。音稅。腫病並非。

五十七痏,詳見素水熱穴論。

三陰之上,甲乙。之、作交。馬雲。補三陰之上者。補三陰交。乃足三陰血氣之所交。宜補之。因有二穴。故用二補字。及有一皆字。張志同。

熱行,馬雲。候針下熱行。乃止針。張云。陽氣至而熱行。熱行則泄止矣。

轉筋於陽(止)卒刺之,馬雲。卒、猝同。凡手足之外廉。皆屬陽經。若轉筋於陽。則治其陽經。凡手足之內廉。皆屬陰經。若轉筋於陰。則治其陰經。皆當猝然刺之。張云。卒、病也。故不必拘於時日。但隨其病而卒刺之。志云。卒、猝同。淬刺者。燒針劫刺。以取筋痹。簡案、樓氏綱目亦作淬、蓋本於經筋篇。亦當備一說。

徒㽷,張云。徒、但也。有水無風。故曰徒水。簡案、馬雲。徒、但也。上文言風水者。有風有水也。此曰徒水。則有風無水也。若無水。則下文何得云㽷盡乃止。必是字之誤。志云。徒、眾也。土為中央之灌溉於四旁。土氣虛。則四方之眾水。反乘侮其土而為水病也。此解尤為牽強。

環谷,馬雲。按各經無環谷穴。止足少陽膽經有環跳穴。今曰下三寸。意者風市穴乎。理亦甚的。張同。志云。環谷者。取手足之分肉。以瀉其水也。溪谷有三百六十五穴。會肉之大會為谷。大會者。手足股肱之大肉也。簡案、據志注。則三寸二字。竟不穩妥。

,馬雲。筩、直也。已刺而直其針以納之。張云。筒、箭室也。已刺而筒之。而內之。入而復之。以盡其㽷。謂用針如箭之歸筒。出入頻復。開通其道。以盡其水也。志云。筩、筒也。以如筒之針而內之。入而復出。簡案、筒之義。諸注未明。九針論。圓針筒。其身如是。筩、筒同。又樓氏綱目載本節文云。筒針、針中有空竅。如筒出水也。今據志以筒釋之。蓋此似言以筒納針孔內。使水自筒中泄出者。世有用此術得效者。然不可妄施。張云。針要曰。凡水氣。惟得針水溝。若針余穴。水盡即死。是又不可不知也。

白話文:

四時氣篇第十九

春天針刺時,應取絡脈(馬蒔認為「經」應作「絡」,參考《素問·水熱穴論》)。張介賓解釋,春天取「經」,即《本輸篇》所說的大經分肉之間。

夏天針刺時,應取盛經與孫絡(馬蒔引《水熱穴論》說明,夏天邪氣在表,病位淺,故刺皮膚即可祛邪。盛經指陽經,故取手足六陽經的經穴)。

秋天針刺時,應取合穴(馬蒔引《水熱穴論》「取合以虛陽邪」,故取六陽經的合穴)。

冬天針刺時,應取井穴與滎穴(馬蒔引《水熱穴論》「取井以瀉陰逆」,故陰經刺井穴,如肺經少商;「取滎以實陽氣」,故陽經刺滎穴,如大腸經二間)。

溫瘧(《素問·瘧論》提到,先受風邪後受寒邪,故先熱後寒,發作有時,稱為溫瘧)。

五十九刺(詳見後《熱病篇》。「刺」字各版本多作「痏」,唯張介賓作「刺」)。

風水膚脹(馬蒔認為「㽷」即「水」字,風水病見於《素問》多篇,膚脹則見於《靈樞·水脹論》)。

五十七痏(詳見《素問·水熱穴論》)。

補三陰之上(《甲乙經》作「三陰交」。馬蒔解釋,補三陰交穴,因是足三陰經氣血交會處,需補兩次)。

熱行(馬蒔說,待針下熱感傳導後才止針。張介賓認為,陽氣至則熱行,熱行則洩止)。

轉筋於陽經或陰經(馬蒔認為,手足外側屬陽經,內側屬陰經,轉筋時應急刺相應經絡。張介賓認為「卒刺」即因病急刺,不拘時日。張志聰則解為「淬刺」,即燒針劫刺)。

徒水(張介賓認為「徒」即「但」,指單純水腫無風邪。馬蒔認為「徒水」應為「風水」之誤,否則下文「水盡乃止」無意義。張志聰解為土虛致水病,較牽強)。

環谷(馬蒔認為無此穴名,疑為環跳穴下三寸的風市穴。張志聰解為手足分肉,指大肌肉群,但「三寸」之說不明確)。

筩(馬蒔解為「直針納入」。張介賓認為「筒」如箭筒,反覆進出針以排水。張志聰解為筒狀針具,刺後復出。另有記載以筒針刺穴排水之法,但需謹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