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簡

靈樞識》~ 卷一 (6)

卷一 (6)

8. 官針篇第七

官針最妙,馬雲。官者任也。官針者。任九針之所宜也。張云。官、法也。公也。制有法而公於人。故曰官針。

病弗能移,張云。用不得法。則不能去病。

皮膚為癰,張云。內傷良肉。則血流於內而潰於外。故皮膚為癰。

支為大膿,甲乙。支、作反。馬雲。支、當作皮。或作反。張云。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故為大膿。凡病有浮沉。刺分淺深。過之則內傷。不及則外壅。邪反從之。後生大病。簡案、支字今從甲乙作反。

大者瀉,小者不移,張云。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針之宜也。

病在皮膚(止)勿取,張云。病在皮膚無常處者。火之遊行也。用鑱針者主瀉陽氣也。膚白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取之鍉針於井滎分輸,張云。此針宜於用補。分輸。言各經也。

病在中者,張云。中、言其遠也。九針論。八曰長針。主取深邪遠痹者也。

痹氣暴發,九針論云。調陰陽四時。而合十二經脈。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痹者也。故為之治。針必令尖如犛。且圓且銳。中身微大。以取暴氣。知痹氣暴發。即所謂暴痹也。

大針,九針十二原云。尖如挺。其鋒微圓。以瀉機關之水也。九針論云。主取大氣不出關節者。

固居,馬本。居、作痹。注云。前云病在經絡痼痹者。取以鋒針。當同之也。但彼止取經取絡。而此則瀉其井滎與俞。及照五臟以取四時耳。簡案、居作痹。未見所據。

日應九變,日、諸本作以。是。當刪改。

諸經滎輸臟腧,張云。諸經滎輸。凡井滎經合之類皆腧也。臟腧背間之臟腑腧也。本經。輸、腧、俞、三字皆通用。

遠道刺,甲乙無遠字。簡案。道、導同。

腑腧,張云。謂足太陽膀胱經。足陽明胃經。足少陽膽經。十二經中。惟此三經最遠。可以因下取上。故曰遠道刺。

大經,志云。五臟六腑之大絡也。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結不通。則流溢於大經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

小絡之血脈,張云。調經論曰。病在血。調之絡。經脈篇曰。諸刺絡脈者。必刺其結。上甚血者。雖無結急。取之以瀉其邪。而出其血。留之發為痹也。

分刺,志云。分肉之間。溪谷之會。亦有三百六十五穴。會邪在肌肉者取之。

大瀉刺,甲乙注。一作大刺。

毛刺,志云。邪閉於皮毛之間。浮淺取之。所謂刺毫毛無傷皮。刺皮無傷肉也。

刺浮痹皮膚也,甲乙痹下有於字。

巨刺,馬雲。素問繆刺論。以刺經穴為巨刺。刺絡穴為繆刺。皆左取右。右取左。

焠刺,馬雲。調經論曰。病在骨。焠刺藥熨。張云。即後世火針之屬。取寒痹者用之。以上謂之九變。

十二節,志云。節、制也。言針有十二節制。以應十二經也。

偶刺,馬雲。前後各用一針。有陰陽配合之義。故曰偶刺。張云。偶、兩也。前後各一。故曰偶刺也。

以手直心(止)傍針之也,張曰。直、當也。以手直心若背。謂前心後心。當其痛所。各用一針治之。然須斜針以刺其傍。恐中心則死也。馬雲。傍、當作旁。古蓋通用。

報刺,張云。重刺也。簡案、猶報灸之報。

無常處也,甲乙無也字。

無拔針,甲乙無無字。

恢刺,史云。恢、苦回切。大也。一本作怪。道藏本。怪作慳。恐誤。恢、大也。出說文。張云。恢恢廓也。志云。恢、大之也。前後恢蕩其筋之急。

恢刺直,諸本直作者。當改。

旁之舉之前後,樓氏云。謂直刺入郄。轉針頭從旁挑舉其筋也。張云。不刺筋而刺其旁。必數舉其針。或前或後。以恢其氣。則筋痹可舒也。

齊刺,張云。齊者。三針齊用也。故又曰三刺。甲乙作參刺。

以治寒氣小深者,甲乙寒下有熱字。

揚刺,張云。揚、散也。中外共五針。而用在浮泛。故能祛散博大之寒氣。志云。從中而發揚於四旁也。

治寒氣之博大者,甲乙寒下有熱字。無氣字。

直針刺,張云。直入無避也。引起其皮而刺之。則所用不深。

輸刺,張云。輸、委輸也。言能輸瀉其邪。非上滎文輸之謂。直入直出。用其銳也。稀髮針。留之久也。久而且深。故可以去盛熱之氣。志云。直入直出。如轉輸也。

短刺,張云。短者。入之漸也。故稍搖針而深致骨。所以摩骨痹。摩、迫切也。志云。短刺者。用短針深入而至骨。

浮刺,馬雲。似前揚刺。但彼有正納旁納。而此則止有旁入之針耳。張云。浮、輕浮也。旁入其針而浮舉之。故可治肌膚之寒。此與上文毛刺義大同。

陰刺,馬雲。以其刺陰經也。張云。刺陰寒也。志云。刺少陰之寒厥也。

率刺之,張云。率、統也。

中寒厥,足踝後少陰也,甲乙厥足作者取。似是。馬雲。中、去聲。簡案、上文言十二刺應十二經。然特舉足踝後少陰。不及他經。其義今無可考。

旁針刺,甲乙無針字。張云。一正一旁也。正者刺其經。旁者刺其絡。故可以刺久居之留痹。

贊刺,張云。贊、助也。數髮針而淺之。以後助前。故可使之出血而治癰腫。志云。助癰腫之外散也。

致其空脈氣也,甲乙作致其脈空也。張云。蓋恐太過。反傷正氣。故但久留而引致之。使其空中之脈氣上行也。張兆璜云。致五臟之神機。非營衛血氣。故曰空脈氣。

脈淺者勿刺,甲乙脈下有氣字。張云。脈淺者。最易泄氣。

穀氣出,馬雲。終始篇曰。凡刺之屬。三刺至穀氣。故一刺則陽邪出。再刺則陰邪出。三刺則穀氣至。正與此節同。張云。穀氣即正氣。亦曰神氣。出、至也。終始篇曰。所謂穀氣至者。已補而實。已瀉而虛。故以知穀氣至也。志云。穀氣者。通會於肌腠之元真。脾胃之所主也。故曰穀氣。

陰邪出,張云。絕皮及肌。邪氣稍深。故曰陰邪。

未入分肉間也,甲乙無也字。間下有後刺深之一句。馬雲。肌肉分肉之辨。肌肉在皮內肉上。而分肉則近於骨者也。分肉有二。各部在外之肉曰分肉。其在內近骨之肉與骨根分。亦曰分肉。張云。大肉深處。各有分理。是謂分肉間也。

逐邪氣而來血氣,甲乙作逐陽邪之氣。無而來血氣四字。

致陰氣之邪(止)此之謂也,甲乙作致陰邪之氣。張云。凡刺之淺深。其法有三。先刺絕皮。取衛中之陽邪也。再刺稍深。取營中之陰邪也。三刺最深。及於分肉之間。則穀氣始下。下、言見也。按、終始篇之義。與此互有發明。

年之所加(止)不可以為工也,張云。年之所加。如天元紀、至真要等論是也。氣之盛衰。如八正神明論、陰陽系日月等篇是也。知天地之氣候。則人有五虛五實。皆可因而知矣。此數句。又見六節藏象論。簡案、此五句。疑後人所缺。

半刺,張云。此即前章毛刺之義。淺入而疾發。故可取皮分以應肺。

豹文刺,張云。豹文者。言其多也。主取血脈。所以應心。

關刺,張云。關、關節也。左右四肢也。盡筋、即關節之處也。慎無出血。血以養筋也。肝主筋。刺筋所以應肝。

或曰淵刺一曰豈刺,甲乙此二句在四曰合谷刺下。

合谷刺,張云。言三四攢合。如雞足也。邪在肉間。其氣廣大。非合刺不可。脾主肌肉。故取肌痹者。所以應脾。簡案、張戴人治郾城梁賈麻痹。針用雞足法。向上臥針。三進三引。復向下臥針送入。見儒門事親。

輸刺,張云。義見前章。腎主骨。刺深至骨。所以應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