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二 (10)
卷二 (10)
1. 終始篇第九
凡刺之法(止)聚氣可布,甲乙。躁厥者。注云。一作疾字。張云。病少氣而形肉未脫。其脈躁急。其病躁而厥逆者。氣虛於內。邪實於經也。當繆刺之。左病取右。右病取左。所刺在絡。其用輕淺。則精氣之散者可收。邪氣之聚者可散也。簡案、躁厥、作躁疾是。
深居靜處(止)氣至乃休,馬雲。此言用針者。當預養其神以行針也。凡用針者。雖占病者之神氣往來。然必先自養其神氣。故深居靜處。閉戶塞牖。魂魄、神意、精氣、皆會於一。令志已在針。方淺而留之。或微而浮之。以移病者之神。候其真氣已至。而乃止針也。
男內女外(止)是謂得氣,張云。既刺之後。尤當戒慎。男子忌內。女子忌外。忌外者堅拒勿出。忌內者謹守勿內。則邪氣必去。正氣必復。是謂得氣。道藏本釋音云。難經作男外女內。簡案、七十八難云。男外女內。乃言針法。與本篇之義自別。
出行來者,甲乙出、作步。
凡此十二禁者,簡案、馬張連男內女外為十二禁。然凡刺之禁有後節則必不然。甲乙無此十二三字。蓋古經之脫文也。
介按、凡十二禁者。如風雨晦明之四時。人之氣血。凝滯不調。共計四禁也。大飽則氣虛。五禁也。新飽則氣盛。六禁也。大醉則氣亂。七禁也。大怒則氣逆。八禁也。大渴則液少。九禁也。大勞則氣乏。十禁也。大驚則氣散。十一禁也。人神所在之處。恐傷其生氣。十二禁也。
夫所謂人神所在之處。以四時言之。則春在左脅。秋在右脅。冬在腰。夏在臍。此四者系是肝肺腎脾所司之時也。故亦須禁之。
淫泆,道藏本、甲乙、作淫濼。張云。淫泆蕩散也。(淫濼詳於素問識骨空論)
脫其五味,志云。五味入口。藏於腸胃。味有所藏。以養五氣。氣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針刺之道。貴在得神致氣。犯此禁者。則脫其五味所生之神氣。是謂失氣也。
絕皮乃絕汗,太陽之脈以下。文與素問診要經終論同。今特舉其異同。不復詮釋。診要經終無絕皮二字。作絕汗乃出。
不行,診要經終。作不仁。
白話文:
終始篇第九
凡是針刺的方法,必須使散亂的精氣能夠收聚,邪氣能夠消散。躁動厥逆的患者,注釋說,也有版本寫作「躁疾」。張氏解釋說,患者氣虛但形體肌肉尚未消瘦,脈象躁動急促,病情躁動且厥逆,這是體內氣虛而經絡邪氣實的表現。應該採用繎刺法,左側有病取右側穴位,右側有病取左側穴位。針刺在絡脈上,手法輕淺,這樣散亂的精氣可以收聚,聚集的邪氣可以消散。簡案認為,「躁厥」應作「躁疾」為宜。
針刺時,醫生應深居靜處,閉門關窗,使魂魄、神意、精氣都集中於針刺之事。專心致志於針刺,手法輕淺而留針,或微微浮刺,以調動患者的神氣,等到真氣到來後才停止針刺。
針刺後,男子應避免房事,女子應避免外出。女子避免外出是堅決拒絕外邪入侵,男子避免房事是謹慎守護內在精氣。這樣邪氣必然散去,正氣必然恢復,這就稱為「得氣」。道藏本的釋音提到,《難經》中寫作「男外女內」。簡案指出,《難經》第七十八篇所說的「男外女內」是指針法,與本篇的意義不同。
「出行來者」,《甲乙經》中「出」作「步」。
「凡此十二禁者」,簡案認為,馬氏和張氏將「男內女外」連同其他禁忌列為十二禁。然而,針刺的禁忌在後文另有說明,因此這種說法未必正確。《甲乙經》中沒有「十二」二字,可能是古經文的脫漏。
按語:十二禁包括風、雨、晦、明四時,此時人體氣血凝滯不調,共計四禁;大飽時氣虛,為第五禁;新飽時氣盛,為第六禁;大醉時氣亂,為第七禁;大怒時氣逆,為第八禁;大渴時津液少,為第九禁;大勞時氣乏,為第十禁;大驚時氣散,為第十一禁;人神所在之處恐傷生氣,為第十二禁。
所謂人神所在之處,按四時來說,春天在左脅,秋天在右脅,冬天在腰部,夏天在臍部。這四處分別對應肝、肺、腎、脾所主的時令,因此也需禁忌針刺。
「淫泆」,道藏本和《甲乙經》寫作「淫濼」。張氏解釋為「淫泆」即放蕩散亂。(「淫濼」的詳細解釋見《素問識·骨空論》)
「脫其五味」,志氏解釋說,五味入口後藏於腸胃,滋養五臟之氣。氣血調和則生津液,津液充足則神氣自生。針刺之道重在得神調氣,若違反禁忌,則會耗損五味所生的神氣,稱為「失氣」。
「絕皮乃絕汗」,太陽經脈以下的文字與《素問·診要經終論》相同。此處僅列舉異同,不再詳細解釋。《診要經終論》中沒有「絕皮」二字,寫作「絕汗乃出」。
「不行」,《診要經終論》中寫作「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