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簡

《靈樞識》~ 卷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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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8)

1. 賊風篇第五十八

諸本無篇字。甲乙名四時賊風邪氣大論篇。

賊風邪氣(止)其故何也,張云。賊者傷害之名。凡四時不正之氣。皆謂之賊風邪氣。詳歲露篇。室穴者。古人多穴居也。非不離賊風邪氣。言雖避風邪。而亦有病者何也。張氏醫通云。按痛風一證。靈樞謂之賊風。素問謂之痹。金匱名曰歷節。後世更名白虎歷節。多由風寒濕氣。乘虛襲於經絡。氣血凝滯所致。近世邪說盛行。而名之曰箭風。風毒腫潰。乃謂之曰箭袋。禁絕一切湯藥。恣行艾熨針挑。此雖靈樞刺布衣之法。而藥熨之方。世絕不聞。使既病之肌肉。復受無辜之痛楚。奈何懵憧無知。甘受其惑。良可概夫。

此皆嘗(止)閉而不通,張云。凡此五者。皆如下文之所謂故邪也。

其開而(止)為寒痹,甲乙無其開二字。遇上有適字。馬雲。及其腠理開。而或遇風寒。則血氣凝結。與濕氣惡血等之故邪相襲。(如春秋齊師襲莒之襲)則為寒痹。即痹論之所謂寒氣勝者。為痛痹也。張云。其開者。謂冒露於風寒也。故邪在前。風寒繼之。二者相值。則血氣凝結。故為寒痹。簡案、據甲乙考之。馬注為是。

其有熱(止)有因加而發焉,張云。其或有因熱汗出而受風者。雖非賊風邪氣。亦為外感。必有因加而發者。謂因於故而加以新也。新故合邪。故病發矣。

此亦有故邪(止)故似鬼神,甲乙。搏、作薄。馬雲。人有濕氣惡血等之故邪。留而未發。因病人素所不知。因而偶有所觸。或好或惡。則血氣內亂。故邪與新志相搏。遂爾為病。此其所從來者甚微。非見聞之所能及。故人不知其故。而以鬼神為疑。乃似鬼神而非鬼神也。志云。此病氣而不病形。故視之不見。聽之勿聞。若有似乎鬼神。

其祝而已者(止)可祝而已也,甲乙。祝下並有由字。病之以從生。病上有百字。張云。祝者巫咒之屬。即祝由也。勝者。凡百病五行之道。必有所以勝之者。然必先知其病所從生之由。而後以勝法勝之。則可移精變氣。祛其邪矣。病有藥石所不及。非此不可者。惟先巫知之。故可祝而已也。然則先巫用祝之妙。正不在祝。其機在勝之而已。王弘義云。上古有十三科。祝由乃其一也。先巫者。言上古之能祝由而愈病者。謂之巫醫。故古之毉字從巫。非與師巫之賤役比也。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作巫醫。即上古祝而已病之醫。非醫巫之有二也。簡案、十三科。昉於元。言上古者誤。

介按、吳鞠通曰。按祝由二字。出自素問。祝、告也。由、病之所從出也。近時以巫家為祝由科。並列於十三科之中。內經謂信巫不信醫不治。巫豈可列之醫科中哉。吾謂凡治內傷者。必先祝由詳告。以病之所由來。使病人知之。而不敢再犯。又必細體變風變雅。曲察勞人思婦之隱情。

婉言以開導之。莊言以振驚之。危言以悚懼之。必使之心悅誠服。而後可以奏效如神。

2. 衛氣失常篇第五十九

諸本無篇字。

衛氣之留於腹中(止)何以去之,甲乙腹中作脈中。肢脅作搘(簡案與技同)脅無胃字。馬志。搐、作稸。是。張云。衛氣者。水穀之悍氣也。其氣循皮膚之中。分肉之間。熏於肓膜。散於胸腹。此衛氣之常也。失其常則隨邪內陷。留於腹中。稸積不行。而苑蘊為病。故禁腹篇曰。衛氣為百病母也。

大迎天突喉中,甲乙道藏趙府元本正脈脹本。大、作人。張云。積於上者為喘呼逆息。故當瀉之於上。人迎、足陽明經穴。大突喉中。俱任脈穴。喉中即廉泉也。

三里與氣街,張云積於腹中者。當瀉其下。三里、氣街。俱足陽明經穴。馬雲。對胸中而言。故謂腹為下。

季脅之下一寸,甲乙云。季脅之下深一寸。馬雲。即足厥陰肝經章門穴。簡案、脈經云。脾以胃合為腑。合於中焦脾胃之間。名曰章門。在季脅前一寸半。與馬注符。

雞足取之,樓氏云。正入一針。左右斜入二針。如雞足。足、三爪也。張云。謂攢而刺之也。即官針篇。合谷刺之謂。志云。以足緩伸緩縮。如雞足之踐地。蓋以疏陽明之經脈。以通衛氣之所出也。簡案、志注非是。

大而弦急(止)不可刺也,甲乙。弦、作強。腹皮急作腹皮絞。張云。脈大而弦急。陰虛而真臟見也。絕不至者。營氣脫也。腹皮急甚者。中和氣絕。而脾元敗也。不宜刺矣。

色起兩眉,張云。兩眉者闕中也。其應主肺。故病在皮。

病在肌肉,張云。脾氣通於唇。故病在肌肉。

營氣霈然者,諸本霈、作濡。馬雲。欲知血氣有病。當觀之於營氣。但營氣無形。而濡然多汗。則知病之在血氣也。張云。濡、濕也。營本無形。若膚腠之汗。肌肉之脹。二便之泄利。皆濡然之謂。其病在營。則氣血濡也。(玉篇霈大雨也)

病在筋,張云。目為肝之竅。肝主筋也。

病在骨,張云。耳為腎之竅。腎主骨也。

皮之部輸於四末,張云。病在皮者。在陽分也。陽受氣於四末。以其皮淺氣浮也。故皮之部。輸於四末。

肉之柱,張云。病在肌肉。當治其柱。柱者䐃之屬也。堅厚之肉。多在手足三陽分肉間。以肉主於脾。而脾主四肢也。足少陰之經。自足心循內踝。後人足跟以上腨肉。出膕內廉。上股肉後廉。會於尻臀貫脊。其肉俱厚。故亦為肉之柱。

血氣之輸,張云。病在血氣。當治其輸。輸於諸絡。謂諸經之絡穴也。氣血留居。則經絡壅盛。故當取之。

筋部(止)候病所在,張云。病在筋者。不必分其陰陽左右。但當隨病所在而治之。

骨之屬者(止)益腦髓者也,甲乙。上益字作液。下益字作溢。是。張云。病在骨之屬者。當治骨空。以益其髓。髓者骨之充也。故益髓即所以治骨。簡案、屬者趺屬之屬。(見骨度篇)兩骨相交之處。十二關節皆是。是所以受液而溢腦髓者。故骨病當求其所屬而取之。

各在其處,馬雲。取穴以刺之者。亦惟於皮肉氣血筋骨。各視其處。

間者小之(止)故曰上工,甲乙。小、作少。是。張云。間者病輕。故用針宜淺宜小。甚者病重。故用針宜深宜眾。病變無窮。能隨其變而調治得宜者。故曰上工。

大小寒溫,馬雲。大小者。身之大小也。寒溫者。身寒暖也。

人年五十(止)為小,馬雲。十八以上六歲以上之上字。俱當作下。王弘義云。數始於一。成於三。三而兩之為六。三而三之成九。十八者。二九之數也。二十者。陰陽之生數始也。五十者。五行之生數終也。簡案、千金引小品方云。凡人年六歲以上為小。十六歲以上為少。三十歲以上為壯。五十歲以上為老。由此考之。以上不必以下之誤。

膕肉堅(止)不相離者肉,甲乙。膕、作䐃。肥、作脂。張。膕、作䐃。注云。肥者。即下文所謂脂也。䐃肉。肉之聚處也。此言偉壯之人。而有脂膏肉三者之異。脂者緊而滿。故下文曰。肉緊身小。膏者澤而大。故下文曰。肉淖垂腴。皮肉連實。而上下相應者曰肉。故下文曰。身體容大。志云。腠理者。肌肉之文理。如豕之精肉。條分而有理路。理中之白膜曰脂肉。外連皮之肥肉曰肥。膏者。即肥之脂膏。謂如豕肉之紅白相間。而有數層者為膏。簡案、韻會云。凝者曰脂。澤者曰膏。博雅云。人一月而膏。二月而脂。又漢五行志。在人腹中肥而包裹心者脂也。經文。皮之滿緩。可以證其凝與否也。馬雲。膏者油也。脂者骨中髓也。誤。

膏者(止)粗理者寒,甲乙。細理者熱之熱、作和非。張云。淖柔而潤也。膏者肉淖。脂者肉堅。若其寒熱。則粗理者皆寒。細理者皆熱。志云。粗理者。衛氣外泄。故身寒。細理者。衛氣收藏。故身熱。

膏者多氣(止)其身收小,張云。縱、寬縱也。腴、脂肥也。膏者縱腹垂腴。脂者其身收小。是膏肥於脂也。肉為皮肉連實。自與脂膏者有間。志云。衛氣盛則腠理肥。是以膏者多氣。而皮縱緩。故能縱腹垂腴。腴者。臍下之少腹也。肉者身體容大。此衛氣盛而滿於分肉也。脂者其身收小。此衛氣深沉。不能充乎分肉。以致脂膜相連。而肌肉緊密。故其身收小也。簡案、說文。腴、腹下肥也。又禮少儀注。腴、腹下也。通雅云。凡肉肥軟處曰腴。志直為少腹。恐非也。

膏也多氣(止)故不能大,張云。膏者多氣。氣為陽。故質熱而耐寒也。肉者多血。血養形。故形充而氣質平也。脂者血清而氣滑少。故不能大。若此三者。雖肥盛皆別於眾人。而脂者之氣血。似不及乎膏肉也。愚按世傳肥白之人多氣虛。而此云膏者多氣。不無相左。若據余聞見之驗。則蒼瘦之氣虛者。固不減於肥白。是以不宜膠柱也。

泉人皮肉(止)命曰眾人,張云。眾人者。言三者之外。眾多之常人也。其皮肉脂骨血氣。各有品格。故不能相加。亦不能相多。而形體大小。皆相稱而已。余伯榮云。不能相加者。謂血氣和平。則皮肉脂膏。不能相加於肥大也。血氣之浮沉淺深。各有常所。不能相多於肥肉間也。皮肉筋骨。各自稱其身。故其形不大不小也。

必先別其三形(止)不能大也,甲乙。膏人下有者字。張云。三形既定。血氣既明。則宜補宜瀉。自可勿失常經矣。是故膏人以下。此重言其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