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一 (33)
卷一 (33)
1. 官針篇第七
陰邪出,張云。絕皮及肌。邪氣稍深。故曰陰邪。
未入分肉間也,甲乙無也字。間下有後刺深之一句。馬雲。肌肉分肉之辨。肌肉在皮內肉上。而分肉則近於骨者也。分肉有二。各部在外之肉曰分肉。其在內近骨之肉與骨根分。亦曰分肉。張云。大肉深處。各有分理。是謂分肉間也。
逐邪氣而來血氣,甲乙作逐陽邪之氣。無而來血氣四字。
致陰氣之邪(止)此之謂也,甲乙作致陰邪之氣。張云。凡刺之淺深。其法有三。先刺絕皮。取衛中之陽邪也。再刺稍深。取營中之陰邪也。三刺最深。及於分肉之間。則穀氣始下。下、言見也。按、終始篇之義。與此互有發明。
年之所加(止)不可以為工也,張云。年之所加。如天元紀、至真要等論是也。氣之盛衰。如八正神明論、陰陽系日月等篇是也。知天地之氣候。則人有五虛五實。皆可因而知矣。此數句。又見六節藏象論。簡案、此五句。疑後人所缺。
半刺,張云。此即前章毛刺之義。淺入而疾發。故可取皮分以應肺。
豹文刺,張云。豹文者。言其多也。主取血脈。所以應心。
關刺,張云。關、關節也。左右四肢也。盡筋、即關節之處也。慎無出血。血以養筋也。肝主筋。刺筋所以應肝。
或曰淵刺一曰豈刺,甲乙此二句在四曰合谷刺下。
合谷刺,張云。言三四攢合。如雞足也。邪在肉間。其氣廣大。非合刺不可。脾主肌肉。故取肌痹者。所以應脾。簡案、張戴人治郾城梁賈麻痹。針用雞足法。向上臥針。三進三引。復向下臥針送入。見儒門事親。
輸刺,張云。義見前章。腎主骨。刺深至骨。所以應腎。
白話文:
官針篇第七
陰邪排出,張氏解釋:針刺穿透皮膚及肌肉,邪氣較深,故稱為陰邪。
尚未深入分肉之間,《甲乙經》無「也」字,「間」字後有「後刺深之」一句。馬氏說:肌肉與分肉的區別在於,肌肉位於皮膚內側、肉之上層,而分肉則靠近骨頭。分肉有兩種:一為外部分肉,二為內部分肉,靠近骨頭並與骨根相連的部分亦稱分肉。張氏解釋:大肉深處各有紋理,即為分肉之間。
驅逐邪氣並引導血氣,《甲乙經》作「逐陽邪之氣」,無「而來血氣」四字。
引導陰氣之邪(至)此即為此意,《甲乙經》作「致陰邪之氣」。張氏解釋:針刺深淺之法有三,先刺透皮膚以去除衛氣中的陽邪,再稍深刺入以去除營氣中的陰邪,最後最深刺至分肉之間,穀氣始現。「下」即顯現之意。按《終始篇》之義,與此相互印證。
年運之影響(至)不可稱為良醫,張氏解釋:「年之所加」如《天元紀》、《至真要》等論所述,「氣之盛衰」如《八正神明論》、《陰陽系日月》等篇所載。知曉天地氣候變化,則人體五虛五實皆可推知。此數句亦見於《六節藏象論》。簡案:此五句疑為後人所缺。
半刺,張氏解釋:此即前章「毛刺」之意,淺刺快出,故可作用於皮膚以應肺。
豹文刺,張氏解釋:豹文刺意指針刺密集如豹斑,主要作用於血脈,以應心。
關刺,張氏解釋:「關」指關節,即四肢關節處。「盡筋」即關節所在,慎勿出血,因血能養筋。肝主筋,刺筋以應肝。
或稱「淵刺」,又稱「豈刺」,《甲乙經》此二句在「四曰合谷刺」之下。
合谷刺,張氏解釋:指多次針刺聚攏如雞足狀。邪氣在肌肉間廣泛分布,非合刺不可。脾主肌肉,故治肌痹者以應脾。簡案:張戴人治郾城梁賈麻痹,用雞足法針刺,向上臥針,三進三引,再向下臥針送入,見《儒門事親》。
輸刺,張氏解釋:其義見前章。腎主骨,刺深至骨,以應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