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一 (31)
卷一 (31)
1. 官針篇第七
官針最妙,馬雲。官者任也。官針者。任九針之所宜也。張云。官、法也。公也。制有法而公於人。故曰官針。
病弗能移,張云。用不得法。則不能去病。
皮膚為癰,張云。內傷良肉。則血流於內而潰於外。故皮膚為癰。
支為大膿,甲乙。支、作反。馬雲。支、當作皮。或作反。張云。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故為大膿。凡病有浮沉。刺分淺深。過之則內傷。不及則外壅。邪反從之。後生大病。簡案、支字今從甲乙作反。
大者瀉,小者不移,張云。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針之宜也。
病在皮膚(止)勿取,張云。病在皮膚無常處者。火之遊行也。用鑱針者主瀉陽氣也。膚白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取之鍉針於井滎分輸,張云。此針宜於用補。分輸。言各經也。
病在中者,張云。中、言其遠也。九針論。八曰長針。主取深邪遠痹者也。
痹氣暴發,九針論云。調陰陽四時。而合十二經脈。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痹者也。故為之治。針必令尖如犛。且圓且銳。中身微大。以取暴氣。知痹氣暴發。即所謂暴痹也。
大針,九針十二原云。尖如挺。其鋒微圓。以瀉機關之水也。九針論云。主取大氣不出關節者。
固居,馬本。居、作痹。注云。前云病在經絡痼痹者。取以鋒針。當同之也。但彼止取經取絡。而此則瀉其井滎與俞。及照五臟以取四時耳。簡案、居作痹。未見所據。
日應九變,日、諸本作以。是。當刪改。
諸經滎輸臟腧,張云。諸經滎輸。凡井滎經合之類皆腧也。臟腧背間之臟腑腧也。本經。輸、腧、俞、三字皆通用。
遠道刺,甲乙無遠字。簡案。道、導同。
腑腧,張云。謂足太陽膀胱經。足陽明胃經。足少陽膽經。十二經中。惟此三經最遠。可以因下取上。故曰遠道刺。
大經,志云。五臟六腑之大絡也。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結不通。則流溢於大經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
小絡之血脈,張云。調經論曰。病在血。調之絡。經脈篇曰。諸刺絡脈者。必刺其結。上甚血者。雖無結急。取之以瀉其邪。而出其血。留之發為痹也。
分刺,志云。分肉之間。溪谷之會。亦有三百六十五穴。會邪在肌肉者取之。
大瀉刺,甲乙注。一作大刺。
毛刺,志云。邪閉於皮毛之間。浮淺取之。所謂刺毫毛無傷皮。刺皮無傷肉也。
刺浮痹皮膚也,甲乙痹下有於字。
巨刺,馬雲。素問繆刺論。以刺經穴為巨刺。刺絡穴為繆刺。皆左取右。右取左。
焠刺,馬雲。調經論曰。病在骨。焠刺藥熨。張云。即後世火針之屬。取寒痹者用之。以上謂之九變。
白話文:
官針篇第七
官針妙法,以九針施治,如同委任重任,需遵循法度,公平為人。若用針不得法,則無法治病。
皮膚生癰,是因內傷損傷肌肉,血液淤積於內,向外潰破所致。
肢體生大膿,是因病邪不疏泄,損傷經絡所致,需區分浮沉,淺深,施針過度則傷及內臟,不足則邪氣壅塞,日後易生大病。
大病需瀉,小病不宜妄動。針灸過度則傷及正氣,不足則病邪難除。
皮膚病無固定位置,如同遊走之火,不宜用鑱針瀉陽氣,皮膚白皙則無火邪,更不宜針刺。
鑱針宜取井、滎、分、輸穴位,以補法施治,分輸指各經脈也。
病邪在深處,需用長針,取治深層邪氣及遠處痹症。
痹氣暴發,是因陰陽失調,邪氣入侵經絡所致,需用針尖如犛牛角般,圓銳微粗的針,以瀉除暴氣。
大針針尖如挺,微圓,用以瀉去關節積水,主治關節處大氣不通。
痼痹,指經絡久病之痹症,需用鋒利的針刺治之,並瀉其井、滎、俞穴,配合臟腑經絡施治。
每日針灸應配合九種變化施治(原文“日應九變”中的“日”字有誤,應刪去)。
經絡上的井、滎、輸、經、合等穴位,以及背部臟腑腧穴,皆可針刺治療,經絡篇中,輸、腧、俞三字通用。
遠道刺,指針對足太陽膀胱經、足陽明胃經、足少陽膽經等三條經脈的遠端部位針刺,以達到治療上部病症的目的。
大經,指五臟六腑的大的經絡,邪氣入侵皮毛,滯留於經絡分支,不通則會流溢到大經,引起奇病,故需刺大經的結絡以疏通之。
小絡的血脈,需根據經絡調治,針刺時應刺其結,或瀉去淤血,以防瘀血生痹。
分刺,指在肌肉間、溪谷穴位等三百六十五處穴位施針,治療邪氣滯留肌肉者。
大瀉刺,即大刺法。
毛刺,指治療邪氣閉阻於皮毛之間的淺表針法,需做到刺毫毛不傷皮膚,刺皮膚不傷肌肉。
刺浮腫痹痛的皮膚。
巨刺,指刺經穴,與繆刺(刺絡穴)相對,皆以左右交替施針。
焠刺,指以熱針治療寒痹,即後世之火針。
以上所述為九種針灸變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