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一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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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31)

1. 官針篇第七

官針最妙,馬雲。官者任也。官針者。任九針之所宜也。張云。官、法也。公也。制有法而公於人。故曰官針。

病弗能移,張云。用不得法。則不能去病。

皮膚為癰,張云。內傷良肉。則血流於內而潰於外。故皮膚為癰。

支為大膿,甲乙。支、作反。馬雲。支、當作皮。或作反。張云。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故為大膿。凡病有浮沉。刺分淺深。過之則內傷。不及則外壅。邪反從之。後生大病。簡案、支字今從甲乙作反。

大者瀉,小者不移,張云。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針之宜也。

病在皮膚(止)勿取,張云。病在皮膚無常處者。火之遊行也。用鑱針者主瀉陽氣也。膚白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取之鍉針於井滎分輸,張云。此針宜於用補。分輸。言各經也。

病在中者,張云。中、言其遠也。九針論。八曰長針。主取深邪遠痹者也。

痹氣暴發,九針論云。調陰陽四時。而合十二經脈。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痹者也。故為之治。針必令尖如犛。且圓且銳。中身微大。以取暴氣。知痹氣暴發。即所謂暴痹也。

大針,九針十二原云。尖如挺。其鋒微圓。以瀉機關之水也。九針論云。主取大氣不出關節者。

固居,馬本。居、作痹。注云。前云病在經絡痼痹者。取以鋒針。當同之也。但彼止取經取絡。而此則瀉其井滎與俞。及照五臟以取四時耳。簡案、居作痹。未見所據。

日應九變,日、諸本作以。是。當刪改。

諸經滎輸臟腧,張云。諸經滎輸。凡井滎經合之類皆腧也。臟腧背間之臟腑腧也。本經。輸、腧、俞、三字皆通用。

遠道刺,甲乙無遠字。簡案。道、導同。

腑腧,張云。謂足太陽膀胱經。足陽明胃經。足少陽膽經。十二經中。惟此三經最遠。可以因下取上。故曰遠道刺。

大經,志云。五臟六腑之大絡也。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結不通。則流溢於大經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

小絡之血脈,張云。調經論曰。病在血。調之絡。經脈篇曰。諸刺絡脈者。必刺其結。上甚血者。雖無結急。取之以瀉其邪。而出其血。留之發為痹也。

分刺,志云。分肉之間。溪谷之會。亦有三百六十五穴。會邪在肌肉者取之。

大瀉刺,甲乙注。一作大刺。

毛刺,志云。邪閉於皮毛之間。浮淺取之。所謂刺毫毛無傷皮。刺皮無傷肉也。

刺浮痹皮膚也,甲乙痹下有於字。

巨刺,馬雲。素問繆刺論。以刺經穴為巨刺。刺絡穴為繆刺。皆左取右。右取左。

焠刺,馬雲。調經論曰。病在骨。焠刺藥熨。張云。即後世火針之屬。取寒痹者用之。以上謂之九變。

白話文:

《官針篇第七》

官針的精妙之處在於:所謂「官」,即指規範與公共性。官針意指依據九針的特性選擇適當的針具,並公開其使用法則。

若針法不當,則無法祛除疾病。
誤傷肌肉會導致內出血並潰爛於外,形成皮膚癰瘡。
「支」應為「反」之誤,指病邪未除卻傷及絡脈,引發嚴重膿腫。疾病有深淺之分,針刺需對應層次——過深則內傷,過淺則外邪壅滯,反致大病。

針刺原則:

  • 該用細針卻用粗針會損正氣,該用粗針卻用細針則療效不彰,均屬失當。
  • 遊走性皮膚病(如熱邪遊行)可用鑱針瀉陽氣,但膚色蒼白無熱象者禁刺。
  • 鍉針適用於補法,配合各經的井、滎、輸等穴位。

深層病症需用長針(九針之一),專治深邪遠痹。
暴發性痹症(突發經絡閉塞)需用尖端如犛牛毛、圓銳微粗的針具,以疏洩急邪。
大針(九針之一)用於關節積水或深邪滯留關節之症。

特殊刺法:

  • 遠道刺:取下肢足三陽經(膀胱、胃、膽經)穴位治療上焦病,因經脈循行遠達。

  • 絡刺:刺大絡(臟腑大絡)或小絡瘀血處,防邪留滯成痹。

  • 分刺:針刺肌肉間隙的穴會,治邪客肌肉。

  • 毛刺:淺刺皮毛治表邪,不傷深層組織。

  • 巨刺:左右交叉刺經穴(與繆刺刺絡穴區別)。

  • 焠刺(火針):用於寒痹,類似後世火針療法。

  • 文中「居」或為「痹」之誤,指頑固痹症。

  • 「輸」「腧」「俞」三字通用,泛指穴位。

  • 九變刺法涵蓋不同病症與解剖層次的治療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