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簡

《靈樞識》~ 卷四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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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9)

1. 血絡論第三十九

奇邪,張云。即繆刺論所論奇病也。在絡不在經。行無常苦。故曰奇邪。

血絡,志云。血絡者。外之絡脈、孫脈。見於皮膚之間。血氣有所留積。則失其外內出入之機。

血少黑,甲乙。少、作出。是。

蒼蒼者,甲乙。者上有然字。是。

煩悅,諸本悅作悗。此本誤。當改。

脫氣則僕,張云。氣雖盛而血則虛者。若瀉其氣。則陰陽俱脫。故為仆倒。

久則為腫,志云。其不新飲者。身中有水。久而為腫。蓋言血乃水穀之津液所化。若不新飲而出為汗者。乃身中之水也。簡案、此答上文半為汁者之問也。腫、乃水腫之謂。

氣先行故腫,簡案、此答上文髮針而腫者之問也。腫乃針痕腫起之謂。與上節異義。

刺之血出多色不變,甲乙無血出多色四字。簡案、此答上文。而色不變。而煩悗者之問也。乃血出多三字衍文。

故煩悶,張本。悶、作悗。

陰陽俱有餘,張云。經絡之病。俱有餘。

相之奈何,馬雲。相、視也。

血脈者(止)各如其度,甲乙無者字。則而、作刺而。馬雲。此言視血絡之法也。則、側同。必側其針。以迎而瀉之。志云。盛堅橫以赤者。血盛於脈中也。上下無常處者。血氣之流行也。小者如針。留血之在孫絡也。大者如筋。留血之在經隧也。數者血脈出入之度數。張云。若失其數。而反其法。則為僕為脫。為虛為腫等證。各如刺度以相應也。

肉著,馬雲。著、著同。張云。肉著者。吸著於針也。針入而熱。肉必附之。故緊澀難轉而堅不可拔也。

2. 陰陽清濁篇第四十

諸本無篇字。馬雲。陰陽者。陰經陽經也。陰經受清氣。陽經受濁氣。故名篇。

夫一人者(止)其合為一耳,張云。察之一人。亦有亂氣。況天下乎。故推於一人。即可以知天下。然則人己血氣本不一。而不一之理則一也。

受谷者濁,受氣者清,馬雲。凡人身之氣。始時受穀氣者。六腑也。其腑為濁。繼而穀氣化為精微之氣。從上而出。則受此精微之氣者。五臟也。其臟為清。張云。人身之氣有二。曰清氣。曰濁氣。濁氣者。穀氣也。故曰受谷者濁。清氣者。天氣也。故曰受氣者清。二者總稱真氣。刺節真邪篇曰。真氣者所受於天。與穀氣並而充身也。五味篇曰。天地之精氣。其大數常出三入一。故谷不入半日則氣衰。一日則氣少矣。是指入者為天氣。出者為穀氣。

清者注陰(止)命曰亂氣,甲乙作清而濁者。下行於胃。是。張云。喉主天氣。故天之清氣。自喉而注陰。陰者止藏也。咽主地氣。故谷之濁氣。自咽而注陽。陽者六腑也。濁之清者。自內而出。故上行。清之濁者。自外而入。故下行。一上一下。氣必交併。二者相合。而一有不正則亂氣出乎其中矣。汪云。本經俱言陽清陰濁。此言陰清陽濁者。蓋以臟陰而腑陽。臟清而腑濁也。

濁者有清,清者有濁,甲乙二者當作中。

氣之大別(止)內精於海,張云。大別言大概之分別也。上文以天氣穀氣分清濁。而此言清中之濁。濁中之清。其所行復有不同也。清者上升。故注於肺。濁者下降。故走於胃。然而濁中有清。故胃之清氣。上出於口。以通呼吸津液。清中有濁。故肺之濁氣。下注於經。以為血脈營衛。而其積氣之所。乃在氣海間也。上氣海在膻中。下氣海在丹田。

何太陽濁甚乎,諸本無太字。甲乙。濁、作獨。

手太陽(止)獨受其濁,張云。手太陽小腸也。小腸居胃之下。承受胃中水穀。清濁未分。穢汙所出。雖諸陽皆濁。而此其濁之濁者也。故曰。獨受陽之濁。手太陰肺也。肺者五臟六腑之蓋也。為清氣之所注。雖諸陰皆清。而此其清之清者也。故曰獨受陰之清。其清者上走空竅。此即上文胃之清氣。上出於口。肺之濁氣。下注於經之義。足太陰脾也。胃司受納水穀。而脾受其氣以為運化。所以獨受其濁。而為清中之濁也。志云。空竅者。皮毛之汗空也。手太陰主周身之氣。走手空竅。以司呼吸開闔。應天之道也。小腸受盛糟粕。濟泌別汁。化而為赤。下行於十二經脈。應地之道也。脾為倉廩之官。主輸運胃腑水穀之精汁。故諸陰皆清。而足太陰獨受其濁。

清者其氣滑(止)調之也,張云。此又以針下之氣。言清濁陰陽也。清者氣滑。針利於速。濁者氣澀。針利於遲。陰者在裡。故宜深而留之。陽者在表。故宜淺而疾之。其或清中有濁。濁中有清。乃為清濁相干。當察其孰微孰甚。而酌其數以調之也。志云。以數調之。與逆順篇之無失常數同義。簡案、逆順肥瘦篇曰。血濁氣澀者。深而留之。血清氣滑者。淺而疾之。與本節之義不同。馬張以表裡解之。似牽強焉。豈本節陰陽字互誤耶。

3. 陰陽系日月篇第四十一

諸本無篇字。馬雲。日者即曆書之十日也。月者即曆書之一月也。天與人之陰陽和合。而足經應月。手經應日。故名篇。

腰以上為天(止)故在上者為陽,張云。日為陽精。故日主火。月為陰精。故月生於水。日為陽。陽數五。五者中數之奇也。二五為十。故旬有十日。而紀日者。所以作十干也。月為陰。陰數六。六者中數之偶也。二六一十二。故歲有十二月。而紀月者。所以作十二支也。共合於人。則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手在腰之上。故屬陽。而左右共十指。所以應十日也。足在腰之下。故屬陰。而左右共十二經。所以應十二月也。

寅者正月之生陽也(止)故曰厥陰,張云。此言十二支為陰。足亦為陰。故足經以應十二月也。然一歲之中。又以上半年為陽。故合於足之六陽。下半年為陰。故合於足之六陰。人之兩足。亦有陰陽之分。則左為陽。右為陰。以上下半年之陰陽。而合於人之兩足。則正二三為陽中之陽。陽之進也。故正月謂之生陽。陽先於左而後於右。故正月主左足之少陽。二月主左足之太陽。三月主左足之陽明。四五六為陽中之陰。陽漸退。陰漸生也。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五月主右足之太陽。六月主右足之少陽。然則一歲之陽。會於上半年之辰巳二月。是為兩陽合於前。故曰陽明。陽明者。言陽盛之極也。七八九為陰中之陰。陰之進也。故七月謂之生陰。陰先於右而後於左。故七月主右足之少陰。八月主右足之太陰。九月主右足之厥陰。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為陰中之陽。陰漸退。陽漸生也。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然則一歲之陰會於一半年之戌亥兩月。是為兩陰交盡。故曰厥陰。厥者盡也。(案原見王冰陰陽離合注)陰極於是也。此總計一歲陰陽之盛衰。故正與六合。二與五合。三與四合。而陽明合於前也。七與十二合。八與十一合。九與十合。而厥陰合於後也。非如六氣。厥陰主風木。陽明主燥金者之謂。志云。脈解篇曰。正月太陽寅。寅太陽也。厥陰者辰也。陽明者午也。少陽者申也。少陰者戌也。太陰者子也。而本篇又以寅末主少陽。卯午主太陽。辰巳主陽明。申醜主少陰。酉子主太陰。戌亥主厥陰。經脈別論。以肝木主春。心火主夏。脾土主長夏。肺金主秋。腎水主冬。木火土金水。此後天之五行也。

甲主左手之少陽(止)壬生左手之太陰,張云。此言十干為陽。手亦為陽。故手經以應十日也。十日之中。主前者水火土為陽。居後者金水為陰。陽以應陽經。陰以應陰經。亦如足之與月也。故甲主左手之少陽。乙主左手之太陽。丙主左手之陽明。己主右手之少陽。戊主右手之太陽。丁主右手之陽明。十干之火。在於丙丁。此兩火併合。故為陽明也。自己以後。則庚辛壬癸。俱金水為陰。故庚主右手之少陰。辛主右手之太陰。癸主左手之少陰。壬主左手主太陰。第足言厥陰。而手不言者。蓋足以歲言。歲氣有六。手以旬言。旬惟五行而已。且手厥陰者。心包絡也。其臟附心。故不言耳。

故足之陽者(止)腰以下者為陰,張云。此即兩儀四象之道。陰中無太陽。陽中無太陰。故足為陰。而陰中之陽。惟少陽耳。陰中之陰。惟太陰也。手為陽。陽中之陰。惟少陰耳。陽中之陽。則太陽耳。故以腰之上下分陰陽。而手配十干。足配十二支。而三陰三陽。各有所屬焉。可見腰以上者。陽中亦有陰。腰以下者。陰中亦有陽也。

其於五臟也(止)腎為陰中之太陰,張云。五臟以心肺為陽。故居膈上而屬手經。肝脾腎為陰。故居膈下而屬足經。然陰陽之中。又有陰陽之分。亦如上節手足之義。故金匱真言論曰。陽中之陽心也。陽中之陰肺也。陰中之陰腎也。陰中之陽肝也。陰中之至陰脾也。義與此同。

正月二月(止)無刺左足之陰,張云。人氣所在。不可以刺。恐傷其王氣也。按、本篇但言人氣在足之刺忌。而不言手者。蓋言足之十二支。則手之十干可類推矣。故甲乙丙在左手之少陽太陽陽明。己戊丁在右手之少陽太陽陽明。庚辛在右手之少陰太陰。癸壬在左手之少陰太陰。皆不可以刺也。

此天地之陰陽也(止)此之謂也,張云。天地之陰陽。言變化之多也。夫干支手足者。分上下也。左右少太者。辨盛衰也。今甲為天下之首。故當主左手之少陽。非四時五行之次。厥陰風水之列也。且夫陰陽之道。有名無形。可以十、可以百、可以千、可以萬。左右逢源。無非其道。故不可以執一論之。馬雲。按數之可十四句。又見素問陰陽離合論。五運行大論。朱濟公有名無形者。以無形而合有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