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五 (7)
卷五 (7)
1. 五色篇第四十九
左為左(止)所指者也,志云。色見於左。則為病在左。色見於右。則為病在右。其所見之色。或聚或散。皆斜而不端。其摶聚之面色。所謂如指者也。張云。凡色有斜而聚散不端者。病之所在也。故但察面色所指之處。而病可知矣。簡案、指、志為前節母指之義。非也。
皆端滿有別鄉(止)在面王為不日,別目、諸本作別鄉。當改。甲乙馬志。亦大、作赤大。甲乙。不日、作不月。馬雲。別者異也。別鄉者。即分部也。所謂色者。即青黑赤白黃之色。皆端正盈滿。各有分部。假如心色主赤。小腸亦赤。其色如榆莢之大。在面王之部。則是小腸有病。非止於一日也。張云。正色凡五。皆宜端滿。端、謂無斜。滿、謂充足。有別鄉。言方位時日。各有所主之正向也。別鄉赤者。又言正向之外。而有斜色之見也。赤如榆莢。見於面王。非其位也。不當見而見者。非其時也。是為不日。不日者。失其常度之謂。此單舉赤色為喻。而五色之繆見者。皆可類推矣。李云。端者正色也。滿者充潤也。別鄉猶言他鄉。即別部位也。如赤者心色。應見於兩目之間。是其本鄉。今見於面王。是別鄉矣。不日者。不日而愈也。火色見於土位。是其相生之鄉也。志云。大如榆莢者。血分之聚色。即如拇指之狀也。不日者。不終日而卒死也。此言五臟之病色。見於本部。五臟之死色。見於別鄉。如心受外淫之邪而卒死者。其色見於面王。心受內因之病而卒死者。其色出於顴。皆非心臟之本部。但在臟者其色端滿而不斜。在腑者。其色斜而不端。此臟腑死生之有別也。簡案、本節諸注。紛紜不一如此。今依甲乙不日作不月。連上文女子在於面王之章。俱為女子之義。則似義稍通。
其色上銳(止)在左右如法,張云。凡邪隨色見。各有所向。而尖銳之處。即其乘虛所進之方。故上銳者。以首面正氣之空虛。而邪則乘之上向也。下銳亦然。其在左在右。皆同此法。李同。
以五色命臟(止)腎合骨也,甲乙作肝合筋。青當筋。心合脈。赤當脈。脾合肉。黃當肉。肺合皮。白當皮。腎合骨。墨當骨。張云。此總結上文而言五色五臟之配合。如青屬肝。肝合筋。凡色青筋病者。即為肝邪。而察其所見之部。以參酌其病情。諸臟之吉凶。可仿如而類推矣。
白話文:
【五色篇第四十九】
左側出現病色,表示疾病在左邊;右側出現病色,則疾病在右邊。這些病色可能聚集或分散,呈現傾斜不端正的狀態。若病色凝聚成塊狀,即所謂「如指」的現象。凡是顏色歪斜、聚散不規則的,都代表疾病所在,因此只需觀察面色變化的位置,就能判斷病症。註解中認為「指」是前文「拇指」的意思,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病色若呈現尖銳形態,其尖端方向即病邪侵入的途徑。例如向上尖銳表示頭面部正氣虛弱,病邪上犯;向下或左右尖銳同理,皆可依此原則判斷。
總結五色與五臟的對應關係:肝屬青,主筋;心屬赤,主脈;脾屬黃,主肉;肺屬白,主皮;腎屬黑,主骨。根據顏色異常出現的部位與對應臟腑,即可推測疾病所在與性質,其他臟腑病變亦可依此類比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