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卷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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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4)

1. 五色篇第四十九

五色有臟部(止)反者益甚,志云。臟部、臟腑之分部也。五臟次於中央為內部。六腑挾其兩側為外部。色從外部走內部者。外因之病從外走內也。其色從內走外者。內因之病從內走外也。蓋腑為陽而主外。臟為陰而主內也。故病生於內者。先治其陰。後治其陽。反者益甚。其病生於陽者。先治其外。後治其內。反者益甚也。

其脈滑大(止)可變而已,馬雲。既觀其色。又觀其脈。方為詳審。其脈滑而帶大、帶代、帶長者。皆陽脈也。乃為病從外來。其外證目有所妄見。志有所妄惡。乃陽氣之並於外也。即當先治其陽。後治其陰。使之變焉。而病已矣。即此而推。則其脈澀而帶小、帶代、帶短者。皆陰脈也。乃為病從內來。其內證而目有所見。志有所獨處。乃陰氣之並於內也。即當先治其陰。後治其陽。使之變焉。而病亦已矣。

常候闕中(止)言其病,甲乙作當候眉間。張云。闕中、眉間也。風病在陽。皮毛受之。故色薄而澤。痹病在陰。肉骨受之。故色沖而濁。沖、深也。至如厥逆。病起四肢。則病在下。而色亦見於地。地者面之下部也。此其常候。故可因其色以言其病。李云。地者相家所謂地閣。即巨分、巨屈之處也。

大氣入於臟(止)察色以言其時,張云。大氣大邪之氣也。大邪之入者。未有不由元氣大虛。而後邪得襲之。故致卒死。如拇指者。成塊成條。聚而不散也。此為最凶之色。赤者固不佳。而黑者為尤甚。皆卒死之色也。察色以言時。謂五色有衰王。部位有克賊。色藏部位。辨察明而時可知也。李云。大氣者。大邪之氣也。如水色見於火部。火色見於金部之類。此元氣大虛。賊邪已至。雖不病。必卒然而死矣。形如拇指。最凶之色。赤者出於顴。顴者應在肩。亦為肺部。火色剋金。病雖愈。必卒死。天庭處於最高。黑者干之。是腎絕矣。雖不病。必卒死也。樓氏云。赤色出兩顴。即脈訣所謂暴病如妝。不久居者是也。馬雲。拇指、足大趾也。簡案、說文。拇、將指也。易咸卦疏。足大趾也。

庭者首面也,甲乙。庭、作顏。張云。庭者顏也。相家謂之天庭。天庭最高。色見於此者。上應首面之疾。

闕上者咽喉也,甲乙。闕上、作眉間以上。張云。闕在眉心。闕上者。眉心之上也。其位亦高。故應咽喉之疾。

闕中者肺也,甲乙。闕中、作眉間以中。張云。闕中、眉心也。中部之最高者。故應肺。蔣示吉云。即中正。

下極者心也,張云。下極者。兩目之間。相家謂之山根。心居肺之下。故下極應心。蔣示吉云。即印堂。

直下者肝也,肝左者膽也,馬雲。肝之左即為膽。則在鼻挾顴之間矣。張云。下極之下為鼻柱。相家謂之年壽。肝在心之下。故直下應肝。膽附於肝之短葉。故肝左應膽。而在年壽之左右也。蔣示吉云。膽在肝之短葉間。屬木。位東。南面行令。膽位在左。故山根之左。膽之部分。

白話文:

【五色篇第四十九】

五色對應臟腑的分部。五臟位於面部中央,屬於內部;六腑分布在兩側,屬於外部。若病色從外部向內部蔓延,表示外邪由表入裡;若病色從內部向外擴散,則表示內邪由里出表。腑屬陽主外,臟屬陰主內。因此,病生於內者,應先治陰(臟),後治陽(腑),若順序顛倒則病情加重;病生於外者,應先治外(腑),後治內(臟),反之亦然。

脈象滑大、代、長者屬陽脈,主外邪致病,患者可能出現幻視或情緒異常,此為陽氣外浮,應先治陽後治陰,調整陰陽後病可愈。同理,脈象澀小、代、短者屬陰脈,主內邪致病,患者可能出現幻覺或精神孤僻,此為陰氣內聚,應先治陰後治陽,調整後病亦愈。

觀察眉間(闕中)可判斷病情:風邪在表,病位淺則色淡而潤;痹病在里,病位深則色沈而濁。厥逆病起於四肢,病色顯於面部下部(地閣),據此可推斷疾病。

若大邪之氣侵入臟腑,多因元氣大虛所致,可能導致猝死。病色若如拇指狀成塊凝聚(如赤色現於顴部,黑色現於天庭),均為凶兆。赤色克肺(顴應肩肺),黑色現於天庭為腎絕,即使暫無病症亦易猝死。

面部對應部位:

  • 天庭(庭):對應頭面。
  • 闕上(眉間上方):對應咽喉。
  • 闕中(眉心):對應肺。
  • 下極(兩目之間,山根):對應心。
  • 鼻柱(直下):對應肝;左側對應膽(位於鼻顴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