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

卷第五(卷首缺)·人合 (10)

1十二水

留七呼者,此據太陽脈氣強弱以為一例。若病盛衰,更多少可隨時調之,不可以為定也,余皆放此也。平按:足陽明一段《靈樞》在足太陽上。《甲乙經》陽明、太陽下均有多血氣刺四字,足少陽下有少血氣刺四字,太陰、厥陰下均有多血少氣刺五字,少陰下有少血多氣刺五字。)手之陰陽,其受氣之道近,其氣之來疾,其深皆毋過二分,其留皆毋過一呼。

(手之六陰,從手至胸,屬臟絡腑,各長三尺五寸。手之六陽,從手至頭,屬腑絡臟,各長五尺。足之六陰,從足至胸,屬臟絡腑,各長六尺五寸。足之六陽,從足至頭,屬腑絡臟,各長八尺。此手足十二之脈當經血氣上下環流也。然足經既長,即血氣環流,其道遠也;復是陰氣,故其行遲也。

手經既短,即血氣環流,其道近也;復是陽氣,故其行疾也。以其道近脈淺,刺深無過二分也。以其氣疾,故留之不過一呼也。平按:其深《靈樞》、《甲乙經》均作其刺深。注從手至胸,胸字原缺,袁刻作胃,據本注下文「從足至胸」,應作胸字。)其少長小大肥瘦,以心撩之,命曰法天之常。

(撩,力條反,取也。人之生也,五時不同;初生為嬰兒,能笑以上為孩,六歲以上為小,十八歲以上為少,二十以上為壯,五十以上為老。今量三十以下為少。三十以上為長。黃帝之時,七尺五寸以上為大,不滿七尺五寸為小。今時人之大小,可以意取之。天者,理也。少長小大肥瘦之變,變而不恆,以合天為妙,此天之常道也。

賢人以意取之,妙合其理,故曰法天之常也。平按:撩《甲乙》作料。注為孩,孩字下半蟲蝕,細玩上半剩處,於孩字為近。日本《醫心方》卷二十五引《太素經》云:小兒初生為嬰,能笑為孩兒。謹擬作孩。袁刻作小,復將下文六歲以上為小改作少,十八歲以上為少改作壯,二十以上為壯改作長,與原抄不合。又壯下二字原缺,據《靈樞·衛氣失常》篇五十以上為老,擬作「五十」二字。

)灸之亦然。灸而過此者,得惡火,即骨枯脈繢;刺而過此者,則脫氣。(灸法亦須量人少長大小肥瘦,氣之盛衰,穴之分寸,四時寒溫,壯數多少,不可卒中失於常理。故壯數不足,厥疾不瘳;若過其限,火毒入身,諸骨枯槁,經脈潰膿,名為惡火之病。火無善惡,火壯傷多,故名惡火也。

平按:繢《靈樞》、《甲乙經》均作澀,袁刻作潰,據注經脈潰膿,當是潰字,別本亦作潰。)黃帝問曰:夫經脈之小大,血之少多,膚之厚薄,肉之堅脆,及䐃之大小,可為度量乎?(膚,皮也。䐃,臑等塊肉也。舉人形有十種不同,請設度量閤中之法也。平按:《靈樞》少多作多少,䐃作膕。

)岐伯答曰:其可為度量者,取其中度者也,不甚脫肉而血氣不衰者也。若失度之人,瘠瘦而形肉脫者,惡可以度量刺乎?審切循捫按,視其寒溫盛衰而調之,是謂因適而為真者也。(中度者,非唯取七尺五寸以為中度,亦取肥瘦寒溫盛衰處其適者,以為中度。瘠,音藉也。

白話文

《十二水》:

手部的陰經與陽經,因氣血流動距離近、速度快,針刺深度不可超過二分,留針時間不超過一次呼吸。(手的六條陰經從手至胸,屬臟絡腑,各長三尺五寸;六條陽經從手至頭,屬腑絡臟,各長五尺。足的六條陰經從足至胸,各長六尺五寸;六條陽經從足至頭,各長八尺。這些經脈負責氣血上下循環。足經較長,氣血流動路徑遠且屬陰氣,故運行較慢;手經較短,屬陽氣,故運行快。因手經路徑短淺,針刺不宜過深;氣血流動快,留針時間亦短。)

施針時需依據患者年齡、體型強弱調整,這符合自然之道。(「撩」指衡量標準。人一生分階段:初生為嬰兒,會笑後為孩兒,六歲以上稱小,十八歲以上為少,二十以上為壯,五十以上為老。三十以下算少,三十以上算長。上古以身高七尺五寸為大,不足為小。現代人體型可依常理判斷。天地運行有其規律,人的體態雖變化無常,但需合乎天理,醫者應靈活調整,順應自然。)

灸法同理。過度灸療會引發「惡火」,導致骨骼枯槁、經脈瘀滯;針刺過度則耗損氣血。(灸療需考量體質、穴位、季節及灸量。灸量不足無效,過量則火毒傷身,使骨枯脈爛,稱「惡火」。火無好壞,過量即成害。)

黃帝問:「經脈粗細、血量多寡、皮膚厚薄、肌肉堅脆、肌腱大小,是否有標準可測?」岐伯答:「參考中等體型、血肉未脫且氣血未衰者。若體弱消瘦者,豈能套用標準?需透過觸診觀察寒熱虛實調理,才是順應個體差異的正道。」(中等體型非僅以身高七尺五寸為準,需綜合肥瘦寒熱等因素。『瘠』意為瘦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