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管
鄭世子曰:八音之內,當以竹音為首;竹音之內,當以律管為首。律管之為器,吹之以候氣,奏之以和聲。舜典所謂律和聲,月令所謂律中某之類,皆指律管而言。是知管即律,律即管,一物而二名也。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律者其道也,管者其器也。
書曰下管鞉鼓,詩曰磬管將將,嘒嘒管聲,禮曰下管新宮,下而管象,與夫孤竹、孫竹、陰竹之管,皆是物也,然則先王雅樂,何嘗不用管哉?近代雅樂廢之何也?蓋由前儒不識管者,謂管如䔿而小,並兩而吹。疏引廣雅云:管長尺圍寸,八孔無底,或云六孔。此漢大予樂官之雙管,非古所謂管也。
今按八孔雙管,聲如頭管,俚俗有之,不入雅樂,舊說非是。後儒不識管者,謂管除睪子外,長六寸余。此係教坊俗樂之頭管,亦非所謂管也。所謂管者無孔,凡有孔者非也。惟管端開豁口,壯如洞簫,形似洞門,俗名洞簫者以此。禮運載孔子之言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據此明言管有十二,而世儒止知雙管頭管何哉?(鞉音桃。嘒音諱。睪音叫。)
按律呂精義,管制有三,即前縱黍斜黍橫黍之謂。依縱黍尺,黃鐘管長八寸一分,外徑四分零五毫,內徑二分八釐六亳,吹口廣一分四釐三亳。斜黍尺長九寸。橫黍尺長一尺。三制圍徑之數,及十二管詳數,具載本書,茲不備錄。
律管
鄭世子說:在八音之中,應以竹音為首;而在竹音之中,又以律管為首要。律管作為一種樂器,吹奏時可用來測候節氣,演奏時則能調和音聲。《舜典》所說的「律和聲」、《月令》所提到的「律中某」等,都是指律管而言。由此可知,管就是律,律就是管,是同一事物的兩個名稱。形而上的稱為「道」,形而下的稱為「器」;律是其中的道理,管則是具體的器物。
《尚書》記載「下管鞉鼓」,《詩經》提到「磬管將將」、「嘒嘒管聲」,《禮記》也說「下管新宮」、「下而管象」,以及孤竹、孫竹、陰竹所製的管,都是指這種樂器。既然如此,古代先王的雅樂,何曾不用管呢?為何近代雅樂卻廢棄了它?這是因為前代的儒者不認識真正的管,誤以為管像是小而短的笛子,並排兩支一起吹奏。註疏引用《廣雅》說:「管長一尺,圍一寸,八孔無底,或說六孔。」這其實是漢代大予樂官所用的雙管,並非古代所說的管。
現今考證,八孔雙管的聲音類似頭管,民間雖有使用,但並不列入雅樂,舊說並不正確。後來的儒者也不認識真正的管,認為管除了睪子之外,長約六寸多。這其實是教坊俗樂所用的頭管,也不是古代所說的管。真正的管是沒有孔的,凡是有孔的都不是。管的頂端開有豁口,形狀如洞簫,外觀似洞門,俗稱「洞簫」便是由此而來。《禮運》記載孔子的話:「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根據《律呂精義》,律管的形制有三種,即前文所說的縱黍、斜黍、橫黍三種尺度。依照縱黍尺,黃鐘管長八寸一分,外徑四分零五毫,內徑二分八釐六毫,吹口寬一分四釐三毫。斜黍尺長九寸,橫黍尺長一尺。三種形制的圍徑尺寸,以及十二管的詳細規格,皆記載於原書中,此處不再詳述。
2黃鐘生度
歷代尺度,皆本諸黃鐘而損益不同。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而寸皆九分,此黃帝命伶倫始造律之尺也,是名古律尺,又名縱黍尺。選中式之秬黍,一黍之縱長,命為一分,九分為一寸,九寸共八十一分,是為一尺。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十寸,而寸皆十分者,此舜同律度量衡之尺,至夏后氏而未嘗改,故名夏尺。傳曰夏禹十寸為尺,蓋指此尺也,又名古度尺,又名橫黍尺。
選取中式之秬黍,一黍之橫廣,命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共計百分,是為一尺。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四段,加出一段而為尺者,此商尺也。適當夏尺十二寸五分,傳曰成湯十二寸為尺,蓋指此尺也。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五段,減去一段而為尺者,此周尺也。適當夏尺八寸,傳曰武王八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外加一寸為尺,此漢尺也。唐尺即成湯尺,而唐人用之,故又名唐尺。宋尺即黃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名宋尺。上七代,尺共五種。縱黍之尺,黃帝尺也,宋尺也;橫黍之尺,夏尺也;斜黍之尺,漢尺也。互相考證,皆有補於律者。
蔡元定曰: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說文曰:十寸為尺,八寸為咫。然則尺之與咫,二器之名也。今人但知八寸為咫,乃別是一物之名而非尺也。
禮記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禮記王制,撰自漢文時。鄭世子曰:今以周尺,周字當作夏字。陳祥道曰: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十寸尺之六尺四寸,乃八寸尺之八尺也。)小爾雅廣度篇曰: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跬音傀。)司馬法曰:六尺為步。
鄭世子曰:按唐虞及夏后氏之制步也,皆以夏尺六尺為步。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為尺,故以五尺為步。周以夏尺八寸為尺,故以八尺為步。(置一尺二寸五分為實,五因,得六尺二寸五分。置八寸為實,八因,得六尺四寸。然則商之一步,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周之一步,乃夏尺六尺四寸也。
)今工部收藏寶源局所鑄量地銅尺,五尺為步。今之五尺,乃夏尺之六尺四寸,周之八尺也。以夏尺八寸均作十寸,即周尺也,周尺最小。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作十寸,即商尺也,商尺最大,即今木匠所用曲尺也。蓋自魯班家傳以至於唐,唐人謂之大尺,由唐至今用之,名曰今尺,又名營造尺,蓋此尺即殷湯尺也。去二寸,即夏禹之尺。
夏禹之尺去二寸,即周武王之尺。是今一曲尺,包括三代之制,不待累黍而自明矣。且夫黃帝至於舜禹,歷世因仍,未嘗損益;惟殷周始改統易朔,而損益之道興焉。故又因此以知黃帝針經孔穴,舜同律度量衡,皆與夏尺同,而禹之身為度者,亦因夏尺而可想見也。
【黃鐘生度】
歷代的尺度標準,皆以黃鐘律管為依據,但調整方式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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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律尺(縱黍尺)
黃帝命伶倫創制律管時,將黃鐘的長度均分為九寸,每寸再分為九分。選用中等大小的黑色黍粒,以一粒縱向長度為一分,九分為一寸,九寸共八十一分,即為一尺。此尺稱為「古律尺」或「縱黍尺」。 -
夏尺(橫黍尺)
舜統一音律與度量衡時,將黃鐘長度均分為十寸,每寸十分。選用黍粒的橫向寬度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共一百分,即為一尺。此尺沿用至夏朝,故稱「夏尺」,又名「古度尺」或「橫黍尺」。 -
商尺
商朝將黃鐘長度均分為四段,再加一段成尺,相當於夏尺的十二寸五分,故傳言「商湯以十二寸為尺」。 -
周尺
周朝將黃鐘長度均分為五段,減去一段成尺,相當於夏尺的八寸,故傳言「周武王以八寸為尺」。 -
漢尺
漢朝以黃鐘長度均分九寸,外加一寸為尺。
唐代沿用商尺(唐尺),宋代沿用黃帝尺(宋尺)。以上七朝尺度共五種:
- 縱黍尺:黃帝尺、宋尺
- 橫黍尺:夏尺
- 斜黍尺:漢尺
蔡元定指出,周朝同時使用十寸尺與八寸尺:十寸尺用於「丈」「引」,八寸尺用於「尋」「常」。《說文解字》稱「咫」為八寸,但「咫」是另一種量器,非尺本身。
《禮記·王制》記載,古人以周尺八尺為一步,漢代改為周尺六尺四寸為一步。鄭世子認為此處「周尺」應為「夏尺」,陳祥道解釋六尺四寸(十寸尺)等同八尺(八寸尺)。
《司馬法》載「六尺為步」,但各朝代步長不同:
- 唐虞夏朝:夏尺六尺為一步
- 商朝:夏尺六尺二寸五分(商尺五尺)
- 周朝:夏尺六尺四寸(周尺八尺)
明代工部寶源局的量地銅尺以五尺為一步,此五尺即夏尺六尺四寸(周尺八尺)。周尺最小,商尺最大(後世木匠曲尺即商尺)。曲尺包含夏、商、週三制,無需累黍測量即可明瞭。
黃帝至夏禹尺度未變,至商周始有調整。由此可知,《黃帝針經》的穴位與舜的度量衡皆同夏尺,而禹「以身為度」之說,亦基於夏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