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學海

《讀醫隨筆》~ 卷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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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3)

1. 四因正義

(朱丹溪擅改經文,竊未為安。今依經衍義,頗覺通暢,雖改一字,增二字,皆協於本文上下詞意,考於全書,確有證據,名曰正義,似當本旨。明者鑑之!)

陽氣者,若天與日,失其所,則折壽而不彰,故天運當以日光明,是故陽因而上,衛外者也。

此合論天人,以起下文也。人有陽氣,如天之有日。「與」當作「於」。二字古文通用。若陽氣失所,則損折夭壽,而不見其天命之本數矣。故天之運行也,以日光在上而始明,人之有陽氣也,亦充因於上,不陷於下,始得周行衛外,不致為邪所侵也。因,充積之義也。

因於寒,欲(當做咳)如運樞,起居如驚,神氣乃浮。

此下四節,皆言陽氣失所,不能衛外之病也。「欲」,蓋「咳」之訛也。《靈樞》曰:形寒寒飲則傷肺,氣逆而上行;氣上逆,故咳也。如運樞者,言其咳之連連不已,內動五臟,外振經脈也。若曰「欲如運樞」則不致傷於寒,似與「冬不按蹺」之義不合,且與上下文氣不續。

坐臥不寧,神采不定,其狀如驚狂者然。至真要論曰:寒氣大來,水之勝也,火熱受邪,心病生焉。心病則神敝,故起居如驚也。久則大氣浮越,而為吐血、咯血諸症矣。所謂風寒不醒成勞病也。榮衛生會曰:血者,神氣也。

因於暑,汗(當有「不出」二字)煩則喘喝,靜則多言,體若燔炭,汗出而散。

此暑閉於內之症也,故知「汗」下當有「不出」二字。煩者,暑擾於氣也,氣擾則喘喝。靜者,暑陷於陰也。陰傷則神明顛倒而多妄言。是症也,體若燔炭,仍宜汗出,暑氣乃散,以其始因於汗不出而暑鬱於內也。但體若燔炭,津液已傷,仍必出汗始散,則急宜養津之意自在言外。

或曰煩、靜,即東垣動暑、靜暑義也。動暑傷氣,故喘喝;靜暑中氣鬱而不宣,故多言也。亦通。

因於濕,首如裹。濕熱不攘,大筋軟短,小筋弛長,軟短為拘,弛長為痿。

此節丹溪所議極是。濕則濁氣上升,頭重而神識不清,故如裹。久,則化熱,不急攘除,則熱氣內爍,傷液而大筋軟短矣;濕氣外淫,而小筋弛長矣。夫濕熱者,發為痿躄,而拘急者,必因於寒。此乃濕熱,亦有拘急者,何也?熱,內也;濕,外也。大筋居內,小筋居外。在內者,濕不敵熱,則液燥,燥則縮矣。

寒而拘急者,亦以其化燥也。寒熱不同,其燥一也。在外者,熱不敵濕,則肉濡,濡則縱矣。大筋軟短,則屈伸不能;小筋弛長,則操縱無力,而合病為痿矣。

因於氣,為腫,四維相代,陽氣乃竭。

此衛氣鬱滯也。血滯於臟,則為積;氣滯於臟,則為聚。血滯於身,則為痹;氣滯於身,則為腫。腫則四肢必有廢而不用者,則不廢者代其職矣。脊以代頭,尻以代踵,代之義也。四末為諸陽之本,有所廢而不用,久則陽氣必偏竭矣,非氣竭而死也。不曰不用,而曰相代者,痹氣走刺無定,彼此互易,非四肢全廢也。

仲景曰:病人一臂不遂,時復轉移在一臂,是也。

陽氣者,煩勞則張,精絕,闢積於夏,使人煎厥。目盲不可以視,耳閉不可以聽,潰潰乎若壞都,汩汩乎不可止。

此言養陽者,宜調其形體也。形體煩勞,則血脈爭張,津液必有偏絕,屢犯而闢積以至於夏,則陰精內竭,時火外迫,如煎而厥矣。闢積,即襞積,猶言零碎積累也。蓋煩勞偶犯,津液猶可漸復,惟屢犯不止,而至於夏,則內外合邪,變症作矣。目盲以下,煎厥證狀也。都,防也。

凡中風卒倒,痰涎潮湧,腹中比水流波浪之聲更甚。煎厥由於陰虛,薄厥由於陽實。煎、薄二字可味。

陽氣者,大怒則形氣絕,而血菀於上,使人薄厥。有傷於筋,縱,其若不容。

此言養陽者,宜和其心性也。若大怒,則形與氣必相離絕,不相維矣。何則?怒則氣逆,而血隨氣升,亦菀於上,血氣相薄,上實下虛,其人必厥。薄者,迫也。氣血並迫,經絡壅塞而不通,故厥也。亦有不發為厥者,怒生於肝,肝主於筋,怒則血氣奔逸,火升液耗而筋傷,筋則肌肉無所束,而形體縱大若不容矣。此皆形氣離絕之證也。

筋非骨會之大筋,乃散絡之管攝肌肉者,常有怒罵叫號,以致頭面胕腫,四肢痠軟難動,如痿廢者,見之屢矣。氣復即愈,此形與氣絕,非死絕也。經中言「絕」,義多如此。薄厥見症於氣,筋縱見症於形。《陰陽應象》曰:暴怒傷陰,暴喜傷陽,厥氣上行,滿脈去形。即此義也。

2. 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君二臣三奇之制也君二臣六偶之制也

一三五七,二四六八者,品數之單駢也。奇偶者,所以制緩急厚薄之體,以成遠近汗下之用者也。於品數之單駢何與耶?品數之單駢,於治病之實又何與耶?制病以氣,數之單駢無氣也。蓋嘗思之,用一物為君,復用同氣之二物以輔之,是物性專一,故曰奇也;用二物一補一瀉為君,復用同氣者各二物以輔之,是兩氣並行,故曰偶也。君二而臣有多寡,則力有偏重,故亦曰奇;臣力平勻,則亦曰偶。

推之品數加多,均依此例。此奇偶之義,不可易者也。舊解皆專指數之單駢,且曰汗不以奇,而桂枝用三;下不以偶,而承氣用四。以此為神明之致也,可為噴飯!

白話文:

這段文字討論的是中醫方劑配伍中的「君臣佐使」法則,以及奇數和偶數在方劑配伍中的作用。

文中說明,一、三、五、七是奇數,二、四、六、八是偶數。奇數和偶數的運用,用來控制藥物作用的緩急、輕重,以及藥效發揮的遠近、汗下等。

單純的奇數偶數本身並不能直接治病,關鍵在於藥物本身的氣性。 一個藥物作君藥,再用兩個性質相同的藥物輔佐,因為藥性單一專一,所以稱為「奇」。兩個藥物一補一瀉作為君藥,再用性質相同的藥物各兩個輔佐,因為兩種藥氣同時作用,所以稱為「偶」。

君藥用兩個,臣藥數量多少則會造成藥力偏向某一方,故稱之為「奇」;如果臣藥力量均衡,則稱之為「偶」。 更多的藥物配伍,也遵循這個原則。這種奇偶的配伍原則非常重要,不能輕易改變。

以往的解釋過於拘泥於奇數偶數本身,認為發汗方劑不用奇數(例如桂枝湯用三味藥),瀉下方劑不用偶數(例如大承氣湯用四味藥),這種說法是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