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經溯洄集》~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2)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2)
1.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於理不通。而非仲景叔和之說矣。夫傷寒論仲景之所作也。至叔和時已多散落。雖叔和搜採成書。終不能復其舊。然則今之所傳者。非全書也。明矣。後之昧者。乃不察此。必欲以全書視之。為鈐為括斷之曰。某經幾證。某經幾證以謂傷寒治法。略無餘蘊矣。殊不知其間有論無方者甚多。
至若前篇引內經所敘六經病證。除太陽少陰證。為後篇所有外。其陽明篇無目疼。少陽篇言胸脅滿。而不言痛。太陽篇無嗌乾。厥陰篇無囊縮。若此者。非皆本無也。必有之。而脫之耳。雖然。為鈐括者膠柱調瑟。但知叔和之重載。而莫知其所以重載之意也。夫叔和既撰次於摉採之餘。
復重載各篇方治。並諸可與不可方治者。非他。不過慮人惑於紛亂。故示之以簡便而已。林億乃弗解其意。遂不問重與不重。一概通數之。以立總目。何不觀重載八篇之中。其方治者。止有一十五條。為六經篇之所無。其餘一百五十三條。皆六經篇已數過者。安有一法而當兩數之理乎。
雖程德齋去取。與林億頗異。然亦五十步。笑百步耳。其不重數發汗後。並吐汗下後諸法。固為是矣。至於宜汗四十一法。卻又俱是一法當兩數者。與林億所計何以異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見林億所計細數。止聞三百九十七法之目。遂自就論中。尋而數之。欲以實其總數。然而卒不能實。
故為此含糊之說。以欺後人。反又不逮林億所言也。竊嘗思之。縱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於林億等。而出於億之前。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則後之聞者。必當覆其是非。以歸於正。而乃遵守聽從。以為千載不易之定論。悲夫。余今於三百九十七法內。除去重複者。與無方治者。
止以有方治。而不重複者計之。得二百三十八條。並以治字易法字。而曰二百三十八治。如此則庶或可通也。若以法言。則仲景一書無非法也。豈獨有方者然後為法哉。且如論證論脈。與夫諄諄教戒。而使人按之以為望聞問切之準則者。其可謂之法乎。其不可謂之法乎。雖然。
六經之外諸條。其二家去取不同。固不必辨。然其於六經之中。尢每有悖理而不通者。姑陳一二。如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
常須識此。勿令誤也。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之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喘家作。桂枝湯加厚朴杏子佳。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林億所校本。則自太陽病。止勿令誤也。為一法。自若酒客病。止杏子佳。為一法。自凡服桂枝湯。止吐膿血也。則為證。不為法。
白話文: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的說法,與張仲景、王叔和的原意並不相符。傷寒論是張仲景所著,到王叔和時,已經散失很多。雖然王叔和蒐集整理成書,但終究無法恢復原貌。所以,現在流傳的版本並非完整之書,這是很明顯的。後世一些不明就裡的人,不察覺到這一點,硬要把現存的書當作完整版本,便將書中內容硬生生歸納為「某經幾證,某經幾證」,認為這就是傷寒的全部治療方法,好像沒有其他內容了。殊不知,書中有很多論述而無具體方劑的部分。
例如,前篇引用《內經》所說的六經病證,除了太陽、少陰的證狀在後篇有提及外,陽明篇沒有提到目疼,少陽篇說胸脅滿卻沒說痛,太陽篇沒有提到嗌乾(咽喉乾燥),厥陰篇沒有提到囊縮(陰囊收縮),像這樣的症狀,並非原本就沒有記載,而是遺漏了而已。然而,那些將傷寒論歸納整理的人,就像生搬硬套,只知道王叔和重複記載一些內容,卻不明白他這樣做的用意。王叔和在蒐集整理的殘篇斷簡中,再次重複記載各篇的方劑和哪些可以使用、哪些不可以使用的方劑,其目的並不是其他,只是擔心讀者因內容紛亂而迷惑,所以才以簡便的方式提示而已。林億不明白他的用意,便不考慮重複與否,一概統數,建立目錄,列出三百九十七法。他為何不去仔細觀察,王叔和重複記載的八篇中,方劑只有十五條是六經篇中沒有的,其餘一百五十三條,都是六經篇中已經重複出現過的呢?怎麼可能同一個方法要重複計算兩次呢?
雖然程德齋的取捨和林億略有不同,但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他們不重複計算發汗後、吐汗下後等方法是對的,但是「宜汗四十一法」卻又都是一個方法重複計算多次,和林億的計算有何不同呢?追究其原因,他們似乎並沒有仔細查看林億的細緻計算,只聽說有三百九十七法這個數字,便在書中尋找並計算,想以此來證明這個總數,然而最終卻無法做到。
所以就有了這樣含糊不清的說法來欺騙後人,反而還不如林億的說法。我私下思考,即使「三百九十七法」這個說法不是出自林億等人,而是出於林億之前,也毫無用處。既然這個說法已經出現,那麼後世聽到這個說法的人,就應該重新審視其是非對錯,使其回歸正道,而不應該盲目遵守聽從,把它當作千年不變的定論。唉!悲哉!我在三百九十七法中,除去重複的和沒有方劑的,只計算有方劑且不重複的,得到二百三十八條。我將「法」字改為「治」字,稱之為二百三十八治,這樣或許可以更通順。如果用「法」字來講,那麼仲景的書中,沒有什麼不是方法的,怎麼可能只有有方劑的才算是方法呢?像論證、論脈,以及那些諄諄教誨,使人以此作為望聞問切準則的內容,這能稱為方法嗎?不能稱為方法嗎?雖然如此,
六經以外的條目,兩家(指林億和程德齋)的取捨不同,不必多加辨析。但是,他們在六經之中的歸納,往往違背道理,不通順,我姑且舉出幾點。例如「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湯本是用來解肌的,如果脈浮緊、發熱、汗不出,就不能用桂枝湯。必須要明白這一點,不要弄錯了。若酒客生病,不能用桂枝湯,用了就會嘔吐,因為酒客不喜甘味。喘咳的人,桂枝湯中加厚朴、杏仁效果更好。凡是服用桂枝湯而嘔吐的人,之後必定會吐膿血。林億校勘的版本,將「太陽病……勿令誤也」作為一條法,將「若酒客病……杏子佳」作為一條法,將「凡服桂枝湯……吐膿血也」作為一個證,而不是一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