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武

《針灸聚英》~ 卷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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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4)

1. 男女氣血

金針賦云。男子之氣。早在上而晚在下。取之必明其理。女子之氣。早在下而晚在上。用之必識其時。午前為早屬陽。午後為晚屬陰。男女上下。平腰分之。

按針灸當隨經絡氣至十二時候。如寅肺卯大腸經之類。男女所同。男女氣血上下之分。固非素、難意。亦不必然也。

2. 古人不行針知針理

一婦人患熱入血室。醫者不識。用補血藥。數日成結胸證。許學士曰。小柴胡湯已遲。不可行也。可刺期門。予不能針。請善針者針之。如言而愈。

針灸藥。皆醫家分內事。後世分門專科之醫出。而各有所長矣。

3. 艾葉

本草云。艾。味苦。氣微溫。陰中之陽。無毒。主灸百病。三月三日。五月五日。採曝乾。陳久者良。又辟惡殺鬼。又採艾之法。取五月五日火旺之時。灼艾有效。制艾先要知法。令乾燥。入臼搗之。以細篩去塵屑。每入石臼搗取。潔白為上。須令焙太燥。則灸有力。火易燃。如潤無功。

證類本草云。出明州。圖經云。舊不著所出州土。但云生田野。今在處有之。以復道者為佳。初春布地生苗。莖類蒿而葉背白。以苗短者為佳。或灸諸風冷痰。入硫黃末亦可。孟子云。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丹溪云。艾性至熱。入火灸則上行。入藥服則下行。

4. 艾炷大小

千金云。黃帝曰。灸不三分。是謂徒冤。炷務大也。小弱乃小作之。又曰。小兒七日以上。周年以還。炷如雀糞。明堂下經云。凡灸欲炷根下廣三分。若不三分。即火氣不能達。病未能愈。則是艾炷欲其大。惟頭與四肢欲小耳。明堂上經乃曰。艾炷依小箸頭作。其病脈粗細。

狀如細線。但令當脈灸之。雀糞大炷亦能愈疾。又有一途。如腹中疝瘕痃癖伏梁氣等。惟須大艾炷。故小品曰。腹背爛燒。四肢則但去風邪而已。不宜大熱。如巨闕、鳩尾。灸之不過四七炷。只依竹箸頭大。但令正當脈灸之。艾炷若大。復灸多。其人永無心力。如頭上灸多。

令人失精神。背腳灸多。令人血脈枯竭。四肢細而無力。既失精神。又加細節。令人短壽。王節齋曰。面上艾炷須小。手足上則可粗。

5. 點艾火

下經云。古來灸病。忌松、柏、枳、橘、榆、棗、桑、竹八木火。切宜避之。有火珠曜日。以艾承之得火。次有火鏡曜日。亦以艾引得火。此火皆良。諸蕃部落。用鑌鐵擊階石得火。以艾引之。凡倉卒難備。即不如無木火。清麻油點燈上燒艾莖點灸。兼滋潤灸瘡。至愈不疼。

用蠟燭更佳。良方云。凡取火者。宜敲石取火。或水精鏡於日得太陽火為妙。天陰則以槐木取火。今行舟人以鐵鈍刀擊石。以紙灰為丸。在下承之。亦得火。

按周禮夏官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鄒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饒氏曰。此古人贊化育之一事。艾灸點火。只依取五火而已。秦漢而下。醫家不識此意。

6. 壯數多少

千金云。凡言壯數者。若丁壯病根深篤。可倍於方數。老少羸弱。可減半。又曰。小兒七日以上。周年以下。不過七壯。扁鵲灸法。有至三五百壯、千壯。曹氏灸法。有百壯。有五十壯。小品諸方亦然。惟明堂本經云。針入六分。灸三壯。更無餘治。故後人不準。惟以病之輕重而增損之。

凡灸頭項。止於七壯。積至七七壯止。(銅人)若治風則灸上星、前頂、百會至二百壯。腹背宜灸五百壯。若鳩尾、巨闕亦不宜多灸。但去風邪。不宜多灸。灸多則四肢細而無力。(明堂)千金方於足三里穴乃云。多至三二百壯。心俞禁灸。若中風。則急灸至百壯。皆視其病之輕重而用之。

不可泥一說。而不知其又有一說也。下經只云。若是禁穴。明堂亦許灸一壯至三壯。恐未盡也。

7. 阿是穴

千金云。凡宦遊吳蜀。體上常須三兩處灸之。勿令瘡暫瘥。則瘴癘溫瘧毒氣不能著人。故吳蜀多行灸法。有阿是穴之法。言人有病。即令捏其上。若里當其處。不問孔穴。即得便快成痛處。即云阿是。灸刺皆驗。故云阿是穴。

8. 治灸瘡令發

資生云。凡著艾得瘡發。所患即瘥。不得發。其病不愈。甲乙經云。灸瘡不發者。用故履底炙令熱。熨之。三日即發。今用赤皮蔥三五莖去青。於煻灰中煨熟拍破。熱熨瘡十餘遍。其瘡三日自發。予見人灸瘡不發者。頻用生麻油漬之而發。亦有用皂角煎湯。候冷頻點之而發。

亦有恐氣血衰不發。於灸前後煎四物湯服。以此湯滋養氣血故也。不可一概論也。予常灸三里各七壯。數日過不發。再各灸二壯。右足發。左足不發。更灸左足一壯遂發。亦在人以意取之。若順其自然。則終不發矣。此人事所當盡也。按寶鑑云。氣不至而不效。灸之亦不發。

蓋十二經應十二時。其氣各以時而至。故不知經絡氣血多少。應至之候而灸之者。則瘡不發。世醫莫之知也。惜哉。若壯實人。不候時而灸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