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訣乳海》~
1. 卷六
2. 察色觀病生死候歌
欲愈之病目眥黃。
熊宗立曰。目眥有內外。內眥屬胃。今見黃色。是胃土之正色。外眥雖屬膀胱。今見黃色。是脾胃之氣生。故能克去膀胱水。是知病當愈。愚謂十二經之衛氣。俱從目眥出入。今目眥而見黃色。是病從內而出外。胃氣復生故也。脈經亦云。病人兩目眥有黃色起者。其病方愈。
眼胞忽陷定知亡。
三部九候論云。傷內陷者死。張介賓釋云。五臟六腑之清氣。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目內陷者。陽精脫矣。故必死。熊宗立張世賢。俱引五輪以為釋。似屬繁文。
按玉機真藏論。大骨枯槁。大肉陷下。胸中氣滿。腹內痛。心中不便。肩項身熱。破䐃脫內。目眶陷。真藏見。目不見人立死。其見人者。至其不勝之時則死。脈經云。病人陰陽絕竭。目眶陷者死。中藏經云。陰陽俱絕。目眶陷者死。
耳目口鼻黑色起。入口十死七難當。
五臟之華。萃於面。眼耳鼻舌居焉。猶如天日宜清淨光明。不宜翳蔽慘暗。凡耳目口鼻。但有一處見其黑色。即為不真。脾開竅於口。舌居其中。為心之苗。若見黑色從外而入於口內。為穢惡之氣。犯其穀神。並及心主。其不祥莫大焉。若人見此。雖十人而必死其七焉。脈經云。
病人耳目口鼻。有黑色起。入於口者必死。此之謂也。諸家之釋。俱以黑色為腎之色。似乎欠通。何也。若以黑為腎之色。似於耳赤無妨矣。張世賢釋。又以火之成數在七。至第七日當死。亦未必然。
面黃目青酒亂頻。邪風在胃喪其身。
五臟生成論云。凡相五色之奇脈。面黃目青。面黃目赤。面黃目白。面黃目黑者。皆不死也。脈經則曰。面黃目青。九日必死。是謂亂經。飲酒當風邪。入胃經。膽氣妄泄。目則青。雖有天枚。不可復生。似乎與內經相背。脈經又云。面黃目青者不死。青如草滋死。合而觀之。
則面黃目青。未必不死。亦未必盡死。但青而明潤不死。青而慘暗則死也。池氏釋曰。飲酒過多。傷乎脾胃。致脾經積熱。熱則生風。風生於肝。肝屬木。木氣盛克乎脾土。必損其身。此說似太轉折。不若脈經所謂亂經飲酒。風邪入胃。膽氣妄泄。目則青之說。為簡而當也。
面黑目白命門取。困極八日死來侵。
脈經云。面黑目白者不死。又曰。病人面黑目白也。八日死。腎氣內傷。病因留積。非前後之說相違也。亦准前白如明潤者不死。白如慘暗者死也。然經云。腎氣內傷。此則云。命門敗者何也。蓋命門右腎也。若云腎敗。則當云面白目黑。而此云面黑目白者。張世賢曰。黑水也。
目。木也。白。金也。命門。火也。水浸淫而賊火之氣。金剋木而伐火之源。所以命門火敗。火之成數七。七日火極矣。故死於第八日也。其說亦通。池氏為命門乃厥陰之說。欠穩。
面色忽然望之青。進之如黑卒難當。
潔古曰。青黑之色。為肝腎色也。先青後黑。是回則不轉。神去則死也。池氏曰。青屬肝。黑屬水。水乾木枯。腎肝皆絕。故泄其氣於外。其說亦遍。脈經云。病人及健人。面忽如馬肝色。望之如青。近之如黑者死。此之謂也。
面赤目白憂息氣。待過十日定存亡。
脈經云。面赤目白者十日死。憂恚思慮。心氣內索。面色反好。急求棺槨。此之謂也。張世賢曰。息氣喘逆也。赤色屬火。白色屬金。火來剋金。必作喘逆。金之成數在九十。乃土之成數也。土能生金。今土不能生金。則死。故曰待過十日也。氏曰。心屬火。肺屬金。火剋金。過得十日。至水數而火方退。則不死。火氣不退。再至心。數日。必死。
按五臟生成論云。面赤目白。皆死也。
面赤目青眾惡傷。榮衛不通立須亡。(他本無此二句)
張世賢曰。面赤。火也。目青。木也。木火色見。風熱傷於五臟六腑。臟腑受傷。血氣衰。肌肉不滑榮衛之道。澀而不通。其死也可立而待。愚謂面赤。火也。目青。木也。皇極內篇有云。火木相得。則然從其類也。脈經云。目青者。病在肝。面赤目青。則肝肺俱傷。血氣俱澀。而榮衛不得宣通。當為暴死之證。非常病也。
按五臟生成論云。面赤目青皆死也。脈經云。面赤目青者。六日死。
黃黑白色起入目。更兼口鼻有災殃。
池氏曰。黃屬脾。黑屬腎。白屬肺。目屬肝。口屬脾。鼻屬肺。而腎勝乎脾土。土弱不能生金。此災殃之所以至也。此說似屬勉強。張世賢曰。獨見者。謂之正色。雜見者。謂之邪色。黃黑白之三色。雜見於面。或當於目。或入於口。或入於鼻。乃病氣從外而之內。故有災殃。
此說近是。愚按脈經云。面目俱等者不死。可見雜色入目。俱為不祥。若入口鼻。其災更甚。何也。口鼻者。陽明開竅處也。凡有雜色來現。皆屬陰邪。故曰有災殃也。
按脈經云。病人及健人黑色。若白色起入目。及口鼻。死在三日中。
面青目黃中時死。余候須看兩日強。
熊宗立釋云。肝木克乎脾土。中時即死。雖有餘證。亦不過二日。此說不明。張世賢曰。中時即午時。午時屬火。面青目黃。肝木克乎。脾土。到午時木得火而不畏金。木勢愈盛。人以胃氣為木土絕則死。故死在是時。其他相剋。看過旺二日。而斷其生死。此說近是。但於余候。
須看兩日強之句。亦不甚明瞭。愚按脈經云。目黃者。病在脾。面青則為肝氣盛。是為肝木克乎脾土。若以時候之當。死在中時。若以日候之。當強在兩日。何也。中時者。午時也。火盛則木寡於畏。而脾土愈傷。故曰中時。其餘則以日候之矣。兩日。乃火之生數也。火能生土。
故至兩日而復望其強耳。
按脈經云。病人面青目黃者。五日死。
目無精光齒齦黑。面白目黑亦災殃。
池氏云。目無精光而神散。乃心肝皆絕齒齦黑。乃脾絕。面白如枯骨。乃肺絕。目黑。乃腎絕。五臟皆絕。必然斷之以死云。張世賢曰。目無精光者。神短也。齒齦黑者。脾絕也。面白者。少血也。目黑者。腎虛也。有是四者。則非常久之客。愚謂目無精光。神散也。齒屬腎。
為骨之餘。上下牙齦屬陽明。齒齦黑者。為腎水枯竭。不能榮養其餘。面白目黑。則當依經文榮華已去。血脈空存為釋也。張氏之說。已屬多文。
按脈經云。病人目無精光。及牙齒黑色者不治。又曰。病人面白目黑者死。此謂榮華已去。血脈空存。又曰。病人齒忽變黑者。十三日死。
口如魚口不能合。氣出不返命飛陽。
潔古曰。火勝迫於肺火。喘而死。肺敗也。池氏曰。口乃脾之竅。口如魚口。脾氣已絕也。李晞範曰。呼出心於肺。吸入腎於肝。呼因陽出。吸隨陰入。肝腎先敗。止有心肺未絕。所以有出而無入也。李氏之說近是。
按脈經云。病人口如魚口。不能復閉。而氣出不能反者死。
肩息直視及唇焦。面腫蒼黑也難逃。
張世賢曰。肩息者。氣喘而兩肩動也。直視者。睹物而不轉睛也。唇焦。心家熱也。面乃心之候。黑乃腎之色。上句是心絕。下句是肝絕。心肝既絕。命故難逃。愚謂肩息肺絕。直視肝絕。唇焦脾絕。面腫心絕。蒼黑腎絕。
按脈經云。病人目直視肩息者。一日死。又曰。病人唇口忽乾者。不治。又曰。病人卒腫。其面蒼黑者死。經云。病心絕一日死。何以知之。肩息回視立死。
妄言錯亂及不語。屍臭元知壽不高。
脈經云。病人妄言錯亂。及不能語者。不治。熱病者可治。又曰屍臭者。不可治。愚謂妄言錯亂。神妄失守也。心脾腎三經之脈。皆循喉嚨夾舌本。不語者。三經之脈。不能上通於舌也。人將死必有一臟先壞腐。壞則穢惡之氣外泄。故屍臭也。
人中盡滿兼唇青。三日須知命必傾。
愚按。人中及唇。乃脾胃之所主也。人中滿而唇青。則脾胃之土已壞。而厥陰之木乘之。以日數斷之。三乃木之主數。土得木而絕矣。
按脈經云。病人唇青人中滿者死。
兩頰顴赤人病久。
靈樞五色篇云。赤色出兩顴。大如拇指者。病雖小愈。必卒死。魏氏曰。眼眶下高骨之中。名顴。顴下名臉。面外名頰。顴面頰臉。心火所屬。久病而赤。乃精神外泄。脈經云。病人耳目。及顴頰赤者。死在五日中。戴氏以兩頰為贅詞。而改為庭黑。何也。口張氣直命難存。
熊宗立曰。口乃脾之竅。脾絕口不能合。肺絕則氣出不能返。
按脈經云。病人口張者。三日死。又曰。脈絕口張。足腫。五日死。足趺趾腫膝如斗。十日須知難保守。
張世賢曰。脾主四肢。足趺乃胃經所行之處。脾胃將絕。則有是證。脾胃屬土。十日者。土之成數也。故死不過十日也。
按脈經云。足趺腫。兩膝大如斗者十日死。又云。足趺腫。嘔吐頭重者死。項筋舒直定知殂。(他本直作展。)
張世賢曰。項筋舒展。因督脈已絕是也。熊宗立謂腎脈絕非也。
掌內無紋也不久。
張世賢曰。掌內無紋。心包絡脈絕也。脈經云。病人掌腫無紋者死。唇青體冷反遺尿。背面飲食四日期。
池氏曰。唇青體冷。乃真氣欲絕。遺尿不禁。乃膀胱不藏。背面飲食。乃神去不守。人之神氣生於肝。神不守。則肝絕不出金數而死也。池氏之說亦是。愚謂唇青體冷。則純陰而無陽。背面飲食。則畏陽而就陰。遺尿則腎氣已絕而無藏德。至四日而金寒水冷。魂魄不拘矣。不死何俟。
按脈經云。脾病唇青。肝之色。甲乙日死。又曰。病唇青。人中。及三日死。手足爪甲皆青黑。能過八日定難醫。
李晞範曰。肝之餘筋也。其榮爪。肝色青。腎色黑。腎水不能生肝。水木二臟俱敗。故泄其色於外。肝至木成數而死可知矣。李氏之言如此。與理不合何也。夫既曰肝色青。又兼黑色。則為腎水來生肝木。何為二臟俱敗也。況肝至八日。既遇木之成數。適當其旺。何云死也。
據愚言之。當曰肝色青。內其主血。外其榮筋。爪者。筋之餘也。得血以養。故赤色華之。今肝臟已敗。則血先竭。而厥陰真藏之色。現於爪。厥陰者。陰之盡也。木死則如已燃之薪。故色兼黑然八日之內。尚有木之成數。故曰能過八日。至九日則為金之成數。木得金而折。
故死也。
按脈經云。病人爪甲青者死。又云。病人手足爪甲下肉黑者。八日死。脊痛腰重反覆難。此是骨絕五日看。
腎主骨。腰者腎之府。腎水足則有髓。二道夾脊而上通於腦。今腎衰則精髓枯竭。故脊痛。脊痛腰重而至不可反側。則腎將憊。而骨已絕矣。五為土之生數。水見土則絕。
體重溺赤時不止。肉絕六日便高拼。
張世賢曰。體重肉絕。脾也。溺出不止。腎也。土勝水死期。故曰六日。六乃水成數也。張氏之言如此。夫既以體重肉絕為脾敗。則土已不能勝水矣。何以又云土勝水死。期在六日也。愚按華佗內照云。肉絕六日死。何以知之。舌腫溺血。大便赤然也。華佗之言如此。此為心火熾甚之疾。
火炎則土燥。故肌肉消灼而體重也。心火甚。則移於小腸。故溺赤不止也。亢極則害。承乃制。故至水之成數之日而死也。戴起宗脈訣刊誤。不知華佗內照。而但曰中藏經元無謂脈訣自增。可恥甚矣。
手足甲青呼罵多。筋色九日定難過。
李晞範曰。爪者。筋之餘。筋者。肝之餘。肝主怒。在聲為呼。今爪甲皆青。怒聲呼罵。乃肝氣太過。過則極。極則絕。肝屬木。至金成數。九日而死。
按經云。病人筋絕九日死。何以知之手足爪甲青。呼罵不休。又髮直如麻。甲青者死。
髮直如麻半日死。
熊宗立釋髮直。乃心與小腸絕。謂發為血之餘。血敗則發枯硬直。其說亦是。但半日死未詳。疑誤不敢強釋。姑俟後考。張世賢又云。發如麻者。肺氣絕也。
按脈經云。病人髮直者。十五日死。又曰。發如干麻善怒者死。又曰。發與眉衝起者死。據中藏經曰。腸絕髮直。汗出不止。不得屈伸者。六日死。又曰。髮直者。十五日死。尋衣語死十知麼。
張世賢曰。尋衣語死。神不守舍也。愚謂若依死在十日。當是腎衰水涸。不能上榮於目。致目虛眩。視物不真。故循衣語死。至十日則為土之成數。水見土而絕矣。
按脈經云。病人循衣縫讝語者。不可治。
又按丹溪心法。能合色脈。可以萬全論。欲知其內者。當以觀乎外。診於外者。斯以知其內。蓋有諸內者。形諸外。苟不以相參而斷其病邪之逆順。不可得也。為工者。深燭厥理。故望其五色。以青黃赤白黑。以合於五臟之脈。窮其應與不應。切其五脈急大緩澀沉。以合其五臟之色。
順與不順。誠能察其精微之色。診其精妙之脈。內外相參而治之。則萬舉萬全之功。可坐而致矣。素問曰。能合色脈。可以萬全。其意如此。原夫道之一氣。判而為陰陽。散而為五行。而人之所稟。皆備焉。夫五脈者。天之真。行血氣。通陰陽。以榮於身。五色者。氣之華。
應五行。合四時。以彰於面。唯其察色按脈。而不偏廢。然後察病之機。斷之以寒熱。歸之以臟腑。隨證而療之。而獲全濟之效者。本於能合色脈而已。假令肝色如翠羽之青。其脈微弦而急。所以為生。若浮澀而短。色見如草滋者。豈能生乎。心色如雞冠之赤。其脈當浮大而散。
所以為順。若沉濡而滑。色見如衃血者。豈能順乎。脾色如蟹腹之黃。其脈當中緩而大。所以為從。若微弦而急。色見如枳實者。豈能從乎。肺色如豕膏之白。其脈當浮澀而短。所以為吉。若浮大而散。色見如枯骨者。豈能吉乎。以至腎色。見如烏羽之黑。其脈沉濡而滑。所以為生。
或脈來緩而火色見如炲者死。死生之理。夫惟診視相參。既已如此。則藥證相對。厥疾弗瘳者。未之有也。抑嘗論之。容色所見。左右上下各有其部。脈息所動。寸關尺中。皆有其位。左頰者。肝之部。以合左手關位。肝膽之分。應於風木。為初之氣。顏為心之部。以合於左手寸口。
心與小腸之分。應於君火為二之氣。鼻為脾之部。合於右手關脈。脾胃之分。應於濕土為四之氣。右頰肺之部。合於右手寸口。肺與大腸之分。應於燥金。為五之氣頭為腎之部。以合於左手尺中。腎與膀胱之分。應於寒水為終之氣。至於相火為三之氣。應於右手命門三焦之分也。
若夫陰陽五行相生相勝之理。當以合之於色脈而推之也。是故脈要精微論曰。色合五行。脈合陰陽。十三難云。色之與脈。當參相應。然而治病萬全之功。苟非合於色脈。莫之能也。五臟生成篇云。心之合脈也。其榮色也。夫脈之大小滑澀沉浮。可以指別。五色微甚。可以目察。
繼之以能合色脈。可以萬全。謂夫赤脈之至也。喘而堅。白脈之至也。喘而浮。青脈之至也。長而左右彈。黃脈之至也。大而虛。黑脈之至也。上堅而大。此先言五色。次言五脈。欲後之學者。望而切之以相合也。厥後扁鵲明乎此。述之曰。望而知之謂之神。切脈而知之謂之巧。
深得內經之理也。下迨後世有立方者。目之曰神巧萬全。厥有旨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