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邦博

《脈訣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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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卷三

2. 七表八里脈總論

余嘗讀潔古表裡諸論。言言合理。字字入微。深得叔和之旨。但含蘊幽元。難以曉暢。每欲為之詮釋。而捉筆無從。偶於廣陵市肆中。得一寫本。捧讀之。乃潔古表裡諸論之釋義也。亡其姓氏。不知出自誰手。而乃逐節疏鈔。亦自可觀。但於魯魚亥豕之文。未見具眼。如七表脈交變略例論中有云。

夫標本者。太陰有標本之化數語。要知太陰之陰字。乃太陽之陽字傳刻之誤耳。釋之者。縱不便為之竄改以校前賢。亦不當為之強釋以誤後學。且不達內經標本之旨。而以太陽屬君火。太陰標寒本熱等語。悖謬極矣。然而詮註之苦心。不可泯滅。余姑存之。取其長而略其短。

至於分條析理。注述詳明。殆有望於後之君子云。

七表者。浮芤滑實弦緊洪也。八里者。微沉緩澀遲伏濡弱也。

凡奇數。陽之數也。七道表脈皆屬陽。其邪從前而外來者。謂之實邪。主發越而去之。其脈先自外。而漸傳於內。初起脈見浮緊洪。發散之後。或見弦滑實。若是人素稟弱。又或有內傷者。其人迎脈必芤。此皆陽脈也。凡偶數。陰之數也。八道里脈。皆屬陰。其邪從後而內入者。

又云。內踝而入者。謂之虛邪。必須溫中理中之法治之。故沉脈中見遲伏緩澀濡弱也。若單見微緩之脈。此乃表裡俱虛矣。

按七表脈。以浮脈先定其表。其餘六道。俱在浮中見。八里脈以沉脈先定其里。其餘七道。俱在沉中見。

七表陽也。八里陰也。表脈多見於左。而客隨主變。(客為不應得之脈也。)

邪在外為表證。為陽。為客邪。客病為本所變者。是本經不應得之脈。因正氣復。則邪氣自退。本經脈復又如至。故曰客隨主變。

里脈多見於右。又而主隨客變。(主脈者。本臟正脈也。)

邪在內為里證。為陰。為主病。本病為客所變者。是本經應得之脈。因邪氣傳裡。則正氣為邪所制。本經為不應得之脈變焉。故曰主隨客變也。按本經脈。各藏本脈也。為主客邪。不能侵其本經。是本經正氣不受其邪。則客病退矣。是主能變客。

左手三部所主溫風寒也。溫風寒病得於外。

溫風寒。是天地時行之氣。時或溫氣流行。時或風邪播動。時或厲氣凝寒。此皆外來之邪。從表而入者。豈不為病得於外耶。

按溫風寒為天地厲氣。從外所感。由天之五運之氣而時行者。豈不為得之於外。

右手三部所主於燥濕暑也。燥濕暑病生於內。

燥濕暑者。是陽明燥金生火。太陰濕土生濕。暑者。熱邪也。天地交泰之後。令亢陽一伏。陰土濕氣交蒸。而為暑。陽明為濕土相蒸。而亦為暑熱也。豈不為病在於內耶。

此脈法之大概。及其互相變見。或表脈見之於右。或里脈見之於左。或陰陽更相乘。或陰陽更相伏。或一脈為十變。(一為陽。十為陰。)脈理精微。非一言可盡。然其要不越乎陰陽五行而已。

此脈法之大概。承上文而言。見得表裡三部。所主溫風寒燥濕暑。互相交互。或七表證見八里脈。八里證見七表脈。此其互相變化。自是主隨客變。客隨主變。或邪氣盛。而正氣為邪氣所乘。正氣勝。而邪氣為正氣所伏。或陰證見而為陽。或陽證變而為陰。兩相變化。由陰陽兩相攝伏。

正謂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為少陽。地四為少陰。天五為陽明。地六為厥陰。天七為太陽。地八為太陰。天九陽極而生陰。三陰伏內。地十陰極而生陽。一陽初動。故曰一脈為十變也。天地陰陽。二氣之理。生生不已。變化無窮。故陰陽相乘相伏。互相交而又互相化也。

變則成天地陰陽乘伏之制。化則為陰陽五行和合之義也。經曰。脈理精微。非一言可盡者正此謂也。

按互相變見。謂表裡之脈。互相傳變不一。或左手得右脈。或右得左手脈。總之陽與陰氣交感。在陰證得陽脈。陽證得陰脈。有陰陽相乘相伏。以生變化故曰一脈而為十變也。非一宗脈變為十宗脈之說。舉其大概之說也。當臨證之時。各類而推之一脈未必一脈。可終其證也。表脈有七里脈有八。共十五脈也。五行分之。各得三脈。三五一十五也。

五臟屬五行。金木水火土也。每藏脈有三部。浮中沉三法也。浮以審其外。沉以審其內。中則內外之關。以審其表裡陰陽虛實之理。各髒得三脈。五臟合而言之一十五脈也。詳見下文。

浮澀弱屬金。弦緊伏屬木。滑沉濡屬水。芤實洪屬火。微緩遲屬土每三部俱有輕重之分。至於五行當更相平。一有不平者。客即見焉。

此言各藏本經脈。每藏脈形有三分辨虛實。肺脈本令浮。實則澀。虛則弱。肝脈本令弦。實則緊。虛則伏。腎脈本令沉。實則滑。虛則濡。心脈本令洪實則實。虛則芤。脾脈本令緩。實則微。虛則遲。(當雲實則遲。虛則微。)所以分別輕重。即分別虛實也。五行各得本令平和之脈。則無病矣。一見輕重之異。即生病焉。

按評云。表裡共十五道脈。五行分開一看。即所謂金木水火土解。注中分辨五臟虛實。在輕之中本藏。是本合正藏。但有不應得之脈。即為病也。部部要分辨。臨診詳察之。

或謂內傷則善矣。謂外感莫或之當耶。殊不知天地之間。六氣依於五運。人身即小天地。外邪所感。莫不從其內而見焉。假令外感風濕。(亦當云溫)則木火有餘。而土金不足。水不能制乎火矣。外感乃外邪所感。致五行不平也。夫內傷不過五內受傷。五臟認其損益。善治者。

易以治之。然或有內傷而兼外感者。則難以勝其證。豈知內以審其五行所虧。外以察其風溫寒所感之邪。詳其受證。在何經何臟腑。則莫不見焉。經云外感風溫之邪。則木火有餘。肝藏邪既勝。而脾肺二經受其制。土中金氣為木所乘。土無短水以生。則木氣幹上。而君火隨盛。

腎中源流之水。不能上升矣。蓋四臟相乘。五行損其二。何以得其安和而平也。

按評云。或謂內傷之語。言五行分辨。在內傷之病。可以易推。若或外感。猶恐客邪之脈。或見七表。或見八里。難以推測。本合正脈之虛實。以謂莫或之當耶。此之說也。果外感之證。文中假云云。依於五臟本脈。各類而推。則知金水木火土之理。次明虛實賊微正之邪。而又審察弦洪澀緩沉為主脈。

而令本藏非弦非洪。非澀非緩非沉。是本部不應得之脈。為客邪之標病也。非本病主脈也。以是推詳。何得錯亂。內傷乃五內自傷。五行自不能平也。

五內心肝脾肺腎。是也。內傷乃五臟虧損。或七情所感。六慾所傷。五行金木水火土。相剋相賊。自是不能安和而平也。

先明金水木火土之理。次察虛實賊微正之邪。更復辨其部分之浮中沉。而又當詳審乎主脈客脈之相合。何為主。弦(肝)洪(心)澀(肺)緩(脾)沉(腎)是也。何為客。本部不應得之脈皆客也。能如是。然後內傷外感。主客標本之病。是者是。非者非。夫何差錯之有。

天地五行相生。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不已。故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一有不然。則陰陽不和。五行必致。虛實不平。或又為賊微正三邪所感。如金剋木。木剋土。土剋水。水剋火。火剋金。皆賊邪也。至於微邪正邪。如夫乘妻。子扶母。母抑子之類。

可審辨而推察之。須有浮中沉三看之法。而當知其本部應得之脈。是為主脈。若不應得之脈。則為客脈也。當審而明之。然後內傷何臟。何臟虛。何臟實。與兩臟之相干相乘。相抑相扶。皆知輕重之分。外感是賊邪。實邪微邪正邪。或在標。或在本。則是非立見。指下了然。

何有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