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科補要》~ 《靈樞經》骨度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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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經》骨度尺寸

1. 頭部

項發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2.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空處)。

缺盆之下𩩲骭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𩩲骭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為當。

兩脾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𩩲骭上歧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3.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云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也)

腰圍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臍相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直寸依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云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4.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5.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膕,腿彎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膕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之文,論骨之長短,皆古數也。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同身寸量法,詳刺灸書中。

照檢骨格圖(佚)

照洗冤錄屍格圖(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