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謙等

《正骨心法要旨》~ 卷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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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3)

1. 補遺

十不治證:

顛仆損傷入於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小腹下傷內者;證候繁多者;傷破陰子者;老人左股壓碎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於內者;脈不實重者。

白話文:

  1. 跌跌撞撞、損傷部位在肺部的人,即使沒有立即死亡,也很難活過二十七天。

  2. 左脅下部有傷,傷及內部的。

  3. 腸臟斷裂者。

  4. 小腹下部有傷,傷及內部的。

  5. 證狀繁多的。

  6. 陰部被傷破的。

  7. 老人左大腿被壓碎的。

  8. 血流盡的。

  9. 肩膀內部、耳朵後部有傷,傷及內部的。

  10. 脈搏不穩定且沉重的。

以上皆不必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