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謙等
《正骨心法要旨》~ 卷一 (3)
卷一 (3)
1. 補遺
十不治證:
顛仆損傷入於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小腹下傷內者;證候繁多者;傷破陰子者;老人左股壓碎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於內者;脈不實重者。
以上皆不必用藥。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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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跌撞撞、損傷部位在肺部的人,即使沒有立即死亡,也很難活過二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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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脅下部有傷,傷及內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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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臟斷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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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腹下部有傷,傷及內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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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狀繁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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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部被傷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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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左大腿被壓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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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流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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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膀內部、耳朵後部有傷,傷及內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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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搏不穩定且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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