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規》~ 上卷 (18)
上卷 (18)
1. 妊娠卒然下血
妊娠忽然下血,其證有四:或因火熱,迫血則妄行;或因鬱怒,氣逆則動血;或因損觸胎氣,胞宮受傷而下血;或因脾腎氣陷,命門不固而脫血。凡此皆動血之最者也。不速為調理,則必致墮胎矣。然治此者,必先察其血去之多少,及於血去之後,尤當察其邪之微甚,如火猶未清,仍當清火,氣猶未順,仍當順氣。若因邪而動血,血去而營虛,則速當專顧元氣,以防脫陷。
此中或當治標,或當救本,或當兼標本而調理之。倘不知先後緩急,將恐治標未已而救本無暇也,當詳察之。
若火盛迫血妄行者,當察其火之微甚。火之微者,涼胎飲;稍甚者,徙薪飲;再甚者,保陰煎、子芩散。若肝經有風熱而血下者,宜防風黃芩丸。若怒氣傷肝,氣逆血動而暴至者,宜保陰煎;若氣有未順而脹滿者,四七湯、二陳湯,或加芎、歸之類;若兼肝火者,宜化肝煎。
以上諸動血證,若去血未多,血無所積,胎未至傷而不止者,宜涼則涼,宜補則補,惟以安之、固之為主治。若血已離位,蓄積胞宮,為脹為痛,而余血未出者,欲與留之有不可得,欲去其血而不傷營氣,則惟四物湯大加當歸為最宜也。若察其胎氣已動,勢有難留,則五物煎、決津煎皆切要之藥。
2. 胎動欲墮
妊娠胎氣傷動者,凡跌撲、怒氣、虛弱、勞倦、藥食、誤犯、房室不慎,皆能致之。若因母病而胎動,但治其母,若因胎動而母病,但安其胎。輕者轉動不安,或微見血,察其不甚,速宜安之,用前安胎及卒然下血等法。若腹痛血多,腰痠下墜,勢有難留者,無如決津煎、五物煎助其血而落之,最為妥當。
決津煎(見經期腹痛)
五物煎(見血寒論外方)
若其勢甚而舌青面赤,脹滿嘔惡或冷氣上逼者,兒已死矣。若面青吐沫舌赤,是母死也。若面舌唇吻俱青,口中沫出,是母子俱死也。若胎已死,當速去其胎以救其母。氣血虛者,惟用決津煎最妙。如不應,而脹痛上逼,勢不容緩者,急用平胃散一兩,酒水各半,投朴硝五錢,熱服之。
或用朴硝一兩,以童便調服,則逐而下矣。下後隨證調補之。如無脹急,則但用決津煎加朴硝,則死胎自下。
平胃散(見安胎)
凡氣血衰弱,無以滋養其胎,或母有弱病,度其終不能成者,莫若下之,以免他患。宜桂心散,或用下胎小品方。
《良方》桂心散(見《婦人規古方》)治妊娠因病胎不能安者,可下之。
上,水煎。
下胎小品方(見《婦人規古方》)
用麥櫱一升,擂碎,水二升,煮一升,服之即下,神效。按:麥櫱能損氣破血如此,故凡脾胃虛弱及飲食不化者不宜用,明矣。又方:用牛膝一兩,酒一鍾,煎七分,作二服,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