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儀洛

《成方切用》~ 卷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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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1)

1. 卷首

2. 方制總義

靈樞刺節真邪篇曰:真氣者,所受於天,與穀氣並而充身也。

素問疏五過論曰:治病之道,氣內為寶,循求其理,求之不得,過在表裡。

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曰: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生殺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其本。

素問至真要大論,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願聞其約,奈何?(五運六氣,各有太過不及,故曰氣有多少,人之疾病,必隨氣而為盛衰。故治之緩急,方之大小,亦必隨其輕重而有要約也。)岐伯曰:氣有高下,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適其至所為故也。

(歲有司天在泉,則氣有高下,經有臟腑上下,則病有遠近,在裡曰中,在表曰外。緩者治宜輕,急者治宜重也,適其至所為故。言必及於病至之所,而不可過,亦不可不及也。)大要曰: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君二臣三,奇之制也。君二臣六,偶之制也。

(大要,大約也。主病之謂君,君當倍用。佐君之謂臣,比君當減。奇者陽數,即古所謂單方也。偶者陰數,即古所謂複方也。故君一臣二其數三,君二臣三其數五,皆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其數六,君二臣六其數八,皆偶之制也。奇方屬陽而輕,偶方屬陰而重。)故曰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者不以偶,下者不以奇。

(近者為上為陽,故用奇方,用其輕而緩也。遠者為下為陰,故用偶方,用其重而急也。汗者不以偶,陰沉不能達表也。下者不以奇,陽升不能降下也。按本節特舉奇偶陰陽,以分汗下之概,則氣味之陰陽,又豈後於奇偶哉。故下文復言之,此其微意,正不止於品數之奇偶,而實以發明方制之義爾。

舊本云: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而王太僕注云:表汗藥不以偶方,泄下藥不以奇制,是注與本文相反矣。然王注得理,而本文似誤,今改從之,奇音箕。)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厚,緩則氣味薄,適其至所,此之謂也。(補上治上制以緩,欲其留布上部也。

補下治下制以急,欲其直達下焦也。故欲急者,須氣味之厚。欲緩者,須氣味之薄。若制緩方而氣味厚,則峻而去速。用急方而氣味薄,則柔而不前。唯緩急厚薄得其宜,則適其病至之所,而治得其要矣。)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言病所有深遠,而藥必由於胃。

設用之無法,則藥未及病,而氣味在中道而止矣。故當以食為助,而使其無遠勿達,是過之也。如飲酒啜粥,以助藥力之類。由此類推,則服食之疾徐。根梢之升降,以及湯膏丸散,各有所宜,故云無越其制度也。王冰曰:假如病在腎,而心氣不足,服藥宜急過之。不以氣味飼心,腎藥凌心,心復益衰矣,余上下遠近例同。

白話文:

方制總義

人體真氣源於先天,與後天飲食之氣共同充盈全身。治病的關鍵在於調和人體內在的氣,如果找不到病因,則需考慮表裡問題。陰陽是天地萬物運化的根本,治病必須從根本入手。

疾病的輕重與人體氣的盛衰相關,治療方法也應根據病情的輕重緩急而調整,藥方的劑量大小亦然。氣的運行有高低,病位的深淺遠近,以及病症的內外,都決定了治療的輕重緩急,需針對病灶精準施治,不可過度或不足。

藥方組成原則上,有君藥一味臣藥兩味(奇數)或君藥二味臣藥四味(偶數)的搭配,也有君藥二味臣藥三味(奇數)或君藥二味臣藥六味(偶數)的搭配。奇數方屬陽性,藥性較輕;偶數方屬陰性,藥性較重。

治療近處病症用奇數方,治療遠處病症用偶數方;發汗治療不用偶數方,瀉下治療不用奇數方。這是因為近處屬陽,遠處屬陰;發汗藥若藥性過重,達不到表層;瀉下藥若藥性過輕,無法到達下焦。因此,藥方的奇偶搭配,與藥物的氣味陰陽屬性密切相關,這不僅僅是數字上的奇偶,更是方劑組成的重要原則。

治療上焦的病症應緩慢施治,治療下焦的病症應迅速施治。藥性應根據治療的緩急而調整,藥性峻猛者宜用於急症,藥性平和者宜用於緩症。治療過程中,藥物應到達病灶,不可過之不及。

若病灶深在,藥物需經由胃部到達病灶,可用食物輔助藥力,以增強藥效,不可違背藥方組成的原則。例如,病在腎臟,心氣不足,服藥需迅速,避免腎藥傷及心氣。上、下、遠、近的治療皆應遵循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