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略十三篇》~ 卷十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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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19)

1. 人迎辨(附刻)

據張氏此論,謂人迎在結喉兩旁,誠過人之見,然不知兩寸之上察人迎,而私淑玄臺之謬說,故反以扁鵲、長沙為誤,致令關格證脈不分。如曰愚按關格脈證,又曰又按關格之脈,則關格曰證可也。曰脈可也。(關格為覆溢脈之證,覆溢為關格證之脈。)若以關格為證,不應指丹溪為非,亦當悟仲景明關格證狀之意。

若以關格為脈,不合《內經》本旨,亦當悟扁鵲推覆溢脈名之意。此景岳不敢背經義,而惑於仲化謬論,不達扁鵲、長沙之旨,以故議論多歧。且言如六節藏象、脈度、終始、禁服、經脈等篇,言之再四,蓋恐其難明,故宣而又宣,亦不言《內經》所以宣人格在喉旁之義。

自矜其辨,執人迎在結喉兩旁,以證諸家之誤,而不達扁鵲以寸口之上論格陽,推格陽脈名,以上魚為溢,為格陽證之脈名。長沙以寸口之上論格陽,明格陽證狀。以吐逆食不得入,為格陽證之證狀,反以為非是,脈體明而證又晦,證既晦則脈亦不明,證脈不符於理則悖,反使人迎復晦,可為痛惜。故著人迎辨以證之。

略曰:關格為證,覆溢為脈,證脈皆見於人迎氣口。氣口以上,察結喉之人迎。上魚為溢,在寸為格。尺中以下察太淵之氣口,入尺為覆,在尺為關。寸口穴至尺澤穴,長一尺一寸,除去一尺便是一寸,故名寸。除去一寸便是一尺,故名尺。陰得尺中一寸名尺脈,陽得寸內九分名寸脈,余中一分為關脈。

九分之上應人迎,一寸以下應氣口。能辨乎此,則黃岐、扁鵲、長沙關格復溢證脈意旨,一以貫之矣。

白話文:

張氏認為人迎脈在喉結兩旁,這確實是獨到的見解,但卻不明白應該在兩寸之上觀察人迎脈,反而私自學習玄臺的錯誤說法,因此反過來認為扁鵲、張仲景是錯的,導致關格證的脈象無法分辨清楚。如果說我認為關格是證候,又說我認為關格是脈象,那麼說關格是證候可以,說關格是脈象也可以。(關格是覆溢脈所表現出來的證候,而覆溢是關格證所表現出來的脈象。)如果認為關格是證候,就不應該說朱丹溪是錯的,也應該了解張仲景說明關格證狀的用意。

如果認為關格是脈象,就不符合《黃帝內經》的本意,也應該了解扁鵲推斷覆溢脈的命名用意。景岳不敢違背經義,卻被仲化的錯誤理論迷惑,不了解扁鵲、張仲景的用意,因此議論紛紛。而且像《內經》中六節藏象、脈度、終始、禁服、經脈等篇章,都反覆強調,恐怕人們難以理解,所以不斷地宣講,但也沒有說明《內經》所說人迎脈在喉旁的意義。

景岳自認為解釋清楚了,堅持認為人迎脈在喉結兩旁,以此來證明其他醫家的錯誤,卻不明白扁鵲是在寸口之上論述格陽,推斷格陽脈的名稱,以上魚際為溢,為格陽證的脈象名稱。張仲景是在寸口之上論述格陽,說明格陽證的狀況,以嘔吐、食物無法進入為格陽證的症狀,反而認為這是錯誤的。脈象明明清楚,而證候卻模糊不清,證候不清,脈象也會不明。證候和脈象不符合道理就是違背常理,反而使人迎脈更加模糊不清,實在令人痛惜。因此寫下這篇《人迎辨》來加以證明。

簡要地說:關格是一種證候,覆溢是一種脈象,證候和脈象都可以在人迎氣口處觀察到。氣口以上,觀察喉結旁的人迎脈。上魚際為溢,在寸口處為格。尺中以下,觀察太淵穴的氣口,進入尺部為覆,在尺部為關。從寸口穴到尺澤穴,長度為一尺一寸,去掉一尺就是一寸,所以稱為「寸」。去掉一寸就是一尺,所以稱為「尺」。陰脈在尺中一寸之內,稱為尺脈;陽脈在寸內九分之內,稱為寸脈,剩下的中間一分為關脈。

九分之上對應人迎脈,一寸以下對應氣口脈。如果能辨別這些,那麼黃帝、扁鵲、張仲景關於關格、覆溢證脈的意旨,就能夠貫通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