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悅》~ 脈理原始全書研悅卷之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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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理原始全書研悅卷之三 (4)

1. 論病

論者,論其所望、所聞、所問、所切之症,在表、在裡、在上、在下、在臟、在腑、在經絡血脈,屬寒、屬熱、屬火、屬郁,何者為標、何者為本也。

2. 施治

治者,因其標本緩急以治之也。有正治、有反治、有從治、有表攻、有里下、有和解。宜主以某方。以某藥為君,某藥為臣,某藥為佐,某藥為使。加某藥治其急,某藥以治其本,用某藥以引經。凡在上之症,勿復用引下藥;在下之症,勿復用引上藥,庶有專功矣。

3. 調攝

調攝者,調其不調而攝之,以復其天和也。譬之悲,可攝怒,以悽愴苦楚之言感之,而怒可調,金剋木也。喜可攝悲,以謔浪褻狎之言娛之,而悲可調,火剋金也。恐以攝喜,以急遽死亡之語怖之,而恐可調,水剋火也。怒以攝思,以汙辱欺罔之言觸之,而思可調,水剋土也。各各調攝有法,又在臨症商之。

4. 禁忌

禁忌者,禁其與病相反者,而忌之勿用也。如五臟有恙,則有五臟之禁忌;男子氣失其平,則有調氣之禁忌;妊娠有妊娠之禁忌,詳載後集之中。

上八法,雖覺瑣瑣,然天和稍違,須藥力與攝養禁忌,兼收其功,在輕微小恙,或可不用,而疑難重大之症,非此莫能竟其功也,敬贅之於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