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發揮》~ 卷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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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2)

1. 寒熱辨

邪氣在表發熱者,表熱里不熱也,宜溫散之。辛溫發表。

陽不足則陰氣上入陽中而為惡寒,陰勝則寒也,宜溫之。傷寒惡寒,非陰勝則寒而宜溫藥。

經曰:陽微則惡寒,陰弱則發熱。經義非言傷寒,而言雜病。

2. 論汗

曰: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八九日不解,表症仍在者,當發其汗。按此一證,雖以太陽經為言,然陽明、少陽日久不解者,亦仍當汗散。陽明、少陽,日久不解,當用柴葛解肌。若仍當汗散而用發汗之藥,必致變症。景岳論傷寒治法,大有誤人。

按仲景表汗之條,縷悉尚多,今但述其切要,第其所用汗劑,不曰麻黃,則曰桂枝,此寒邪初感,溫散之妙法也。後人以麻黃、桂枝為異物而不敢用,而復有強為釋者,謂仲景乃為隆冬直中陰寒者設耳。而不知四時陰勝之邪,皆宜者也。霜降後,天氣嚴寒,觸冒之者,名曰傷寒。

故仲景用麻黃、桂枝以散外之寒邪。若春夏天令暄熱之時,必不可用。景岳治溫熱,必致誤人。

一、各經表證,凡有汗出不徹者,其人必身熱不退,而仍覺躁煩,或四體痠痛,坐臥不安者,但診其脈緊不退,及熱時乾燥無汗者,即其證也,仍宜汗之。煩躁坐臥不安,此內有邪熱,未可以脈緊不退而再用發表,出汗必致逼其火邪亢盛,狂妄發班而病重。此言大誤。如果汗透而熱不退,或愈甚者,是即所謂陰陽交,魂魄離,大凶之兆也。因發表多汗而大凶。

一、凡汗之不徹者,其故有三:邪深汗淺,衛解而營不解,一不徹也;或邪重汗輕,二不徹也;或邪去未清,因虛復感,三不徹也。凡此當辨其詳而再汗之。尚要斟酌,未可輕言再汗。

一、凡既愈復熱者,或以邪方散而胃未清,因而過食者,是為食復;因食而復熱,宜消其食,其熱自退,豈可再汗?大謬,大謬。或新病方瘳,不能調攝,或勞傷脾陰而復熱者,是名勞復;或不慎房室而再感者,是名女勞復。若此者,或從補或從汗,當因變制宜,權其緩急而治分虛實也。勞復、房勞復俱屬內傷,豈可再汗以耗其元氣?

一、取汗之法,當自然,不宜急暴。余見有子病者,其父母欲其速愈,且當溫暖之令,覆以重被,恐猶不足,而以身壓之,竟致亡陽而斃。是但知汗出無妨,而不知汗之殺人,此強發之鑑也。因食復而發汗,因勞復、女勞復而發汗,必致亡陽而死,即此類也。請景岳細思之。

凡病外感而脈見微弱者,其汗最不易出,其邪最不易解,何也?正以元氣不能托送。不可竟言脈之微弱而為元氣虛也。虛必有見證,如懶於言語,身體倦怠乏力,面色少神,此為真不足。元氣虛而邪不能退,則專救根本,以待其自解自汗為宜。若元氣虛而表邪不解專救根本之說,未可盡信,惟東垣法用參耆於羌防發表中,庶得奏效。

3. 論吐

一、凡用吐藥,中病即止,不必盡劑。凡藥治病,皆當中病即止。

4. 論下

曰:汗出譫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須下之。風字尚有疑議。

按:若非大滿而猶生寒熱者,是表病猶未除也,不可下。乃少陽之邪。

凡傷寒熱邪傳裡者,服藥後,用鹽炒麩皮絹包熨腹,使藥氣得熱則行,大便必易通也。此法恐火氣助邪,當用紫蘇煎湯薰浴最良。

5. 舌色辨

辨舌之法,莫如《準繩》中為詳細。

其有元氣大損,而陰邪獨見者,其色亦黃黑;真水涸竭者,其舌亦乾焦。此腎中水火俱虧,原非實熱之證。陰邪豈有真水涸竭而舌乾焦者乎?熱能耗水而津液乾枯,則舌焦燥,豈可認為陰證而用熱藥?若云腎中水火俱虧,於理欠通。水虧必火亢,火衰則水不致涸竭。請景岳細思之。

若青黑少神而潤滑不燥者,則無非水乘火位,虛寒證也。凡見此者,但當詳求脈證,以虛實為主,不可因其焦黑,而執言清火。傷寒固爾,諸證亦然。亦不可執為寒證而用熱藥。惟黑而滑潤,不渴不喜飲為寒,然必察色辨證為要。

余在燕都,治一陰虛傷寒,舌黑之甚,其芒刺干裂,焦黑如炭,身熱便結,大渴喜冷,而脈則無力,神則昏沉。陰虛兩字,尚要講明。陰虛者,水因火耗,當用滋陰。若用桂附,則非陰虛,乃虛寒火衰之症,或戴陽格陽、陰症似陽,乃可用耳。此處關頭,宜細詳察。余察其形氣未脫,遂以甘溫壯水救其本,間用涼水滋其標,前後凡用參地輩一二斤,附桂各數兩,冷水亦一二斗,然後諸症漸退。若用桂附人參,此虛寒之症,冷水必不喜,豈可飲一二斗乎?此言甚覺謬妄。

惟邪熱熾盛,可用冷水。所以診傷寒者,若以舌色辨虛實,則不能無誤,蓋實固能黑,以火盛而焦也;虛亦能黑,以水虧而枯也。水虧之黑,豈可用熱乎?

此講傷寒,不講陰虛。傷寒當以仲景法為主,溫病熱病以河間法治之,勞倦內傷以東垣法治之,陰虛以丹溪法治之,不必混同立論。

大抵舌黑之症,有火極似水者,宜涼膈散之類,以瀉其陽。有水來剋火者,宜理中湯以消陰翳。水來剋火之舌黑,其人不渴不喜飲水,舌亦不幹燥,可用熱藥。以此辨之,可以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