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池田瑞仙

《痘科辨要》~ 卷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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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4)

1. 辨熱毒已解相繼用溫補治例

初發熱毒太甚。則先宜以升提發散而透之。至三四日。火褐彌盛。身體熇熇如炙。煩躁悶渴。無暫安放。先用峻涼清火之劑。至四五日。內火漸退。里證略和。痘色未松。舌胎滑潤者。必勿太過峻涼之藥。恐致內傷脾胃。外冰肌肉。脾胃一受傷損。溏泄頻頻。忽變虛寒。至六七日。

肌肉冰硬。則痘囊失綻突之勢。及七八日。而不充肥。則不灌漿。變欲倒陷。是熱證變虛。其速如反掌矣。大凡五六日期。而便一泄。則熱氣自散。神氣自虛。是痘證之常也。故驗唇舌紅白。與胎之潤燥。於此虛幾不可補。毒幾不可清。所爭在於一線之微。容少時緩之。以待其機之判。

膽力不雄。先迷嚮往之路。雖外症未盡除去。已知為內虛。急與參耆丁桂附之輩。宜溫養脾胃。如識見不真。遂歸廢弛之地。故虛寒既徹透於表裡。則雖用峻補。不可及矣。如不曉熱毒已解。而失溫補之機。則致痘毒陷伏。所謂用寒勿省寒。用熱勿省熱。此之謂也。

2. 辨虛實不切脈審內外之證

張寅賓曰。按人身以脈為主。三部九候。脈之源也。七表八里。脈之流也。傷寒諸證非切脈。不能以探其源。而痘之一證。徒驗其外。而不切其脈。其故何歟。曰珠產於合浦。欲求夜光者。必入其淵。玉出於昆岡。欲得連城者。必詣其地。痘之不切脈者。非脈之不可據也。蓋病自外輳者。

如風寒暑濕之感召。病自內傷者。如飲食憂勞之所成。若不診切。焉得其詳。痘乃稟受形賦之時。吉凶已判。內重者外亦重。內輕者外亦輕。故鑿形辨色。預知其悔吝之機。範簧測臬。深得其死生之奧。不必切其脈。而存亡得失。已炳然矣。(痘疹要訣曰。範簧謂聞其聲之清濁。

詳審其症者。測臬謂推明其部位之稀密輕重。究吉凶生死者也。)

曼公戴先生所傳。候痘之法曰。蓋嬰童一熱。現一點血。先詳肌膚榮枯。而一顴其形。二察其色。三驗唇舌。是為治痘之準繩。此外無復余蘊矣。蓋痘者。胎元無形之毒。積日延蔓。以呈其證。本正病也。比之雜病大異。故治法亦異也。治術亦殊也。其證自里達表。里陰也。

表陽也。故陰病發於陽者生。陰病發於陰者死。血陰也。氣陽也。陽道易化。陰道易郁。故毒發氣中者生。毒發血中者死。而脈首尾見陽脈者順。見陰脈者逆。所謂驗唇舌。而不切脈者。其證與脈大異故也。若到中間期。內寒綿綿。卻見陽脈者。陰病發於標故也。若痘見陰脈。

則陰病發於陰故死。訣曰。臨痘勿論脈之陰陽。宜詳其內外之症。及唇舌之紅白。以為施治之准。如以脈施治。則難任溫補。難任清涼。識見不真則惑焉。治痘之要。但在於研精陰陽盈虧之至微。提挈唇舌。以為綱領。此乃用藥之權衡也。

3. 辨痘經用藥調養法(七條)

鄭氏曰。痘瘡熱蒸。毛竅俱開。寒暑易於感冒。故寒月勿使寒氣襲之。暑月勿使酷熱壅蔽之。雖然。庸醫有以寒月用烈火於房內。薰蒸痘兒。使痘長髮。致兒躁渴癢塌而死者。又有以暑月縱冷飲風涼。致表裡感寒。痘反陷伏而危者。是皆偏勝之害也。

又曰。制砂法。用辰砂為末飛過。再用麻黃荔枝殼煎。濃汁攄淨。再入辰砂末。同煎乾曬過。聽用。多則三五分為度。正氣弱者勿用。蓋砂能泄心氣。世人發熱。便預服硃砂辰砂。致痘沉伏不起。斯可鑑矣。

又曰。至於飲食。則不可失飢過飽。如脾胃所好。有不宜者。但少與之。以順其意。不可禁固。使之忿怒。反添火邪。亦不可過縱。致生他病。痘本稱熱病。十常九渴。世依陳氏禁水。致渴死者千萬。深可哀痛矣。

又曰。痘家最忌房事月婦。腋氣外人。孝服及醉酒。葷腥硫黃。蚊煙燒發。溝穢糞土。殺牲諸般臭血。蓋血氣聞香則順。聞臭則逆故也。亦不可以此之故常使蒼朮香菸氤氳。反致悶蔽變證。又不宜對面梳頭。不宜掃房內。睡時不可驚擾。恐傷精神。乳母經來。易衣佩香囊。

又曰。小兒多不肯服藥。故用藥宜大劑濃煎。惟用頭服。則藥力能勝病矣。又云。病深藥淺。不能去病。病淺藥深。真氣受傷。煎藥每兩。用水二碗。煎五分。以此為例。

又曰。煎藥之法。原有經權。大約補藥一兩。用水二鍾煎五分。利藥一兩。用水一鍾煎六分。是痘家常度也。然兒幼者。藥不得盡劑。如一劑五六錢。則於補藥。用水八分煎三分。利藥。用水八分煎五分。在人活變善用。所謂大劑濃煎。補不厭熟。利不嫌生者也。

又曰。人身元氣為母。胃氣為子。胃納香而忌臭。逆之則胃氣不暢。子能令母虛。故四糞散。人牙散。皆不可用。蓋穢濁之物。痘中最忌。人服貓糞則耳聾。人服犬屎則痞不消。人牙則咀嚼百物。極毒猛烈。兒胃脆弱。難堪其勢。故二方棄而不用也。

痘疹心印曰。虛弱之痘證。用人牙散。則瘡必為斑爛。以其勢猛峻也。禁不可輕用。古法雖備錄之。醫家宜慎戒之矣。

4. 辨用毒藥攻毒

管氏保赤曰。世有見痘不起。以蟲魚腥胋。毛血牙骨、鱗角、等毒藥以發之。謂其以毒攻毒也。殊不知毒藥損人元氣。元氣既伐。毒亦愈熾。加酷烈之性。復為內攻。更有何法。以救之哉。雖萬有一中。此乃兒稟本厚者耳。不可為常例。余往往看世間娶童未痘者。一熱不問為何證。

概用一角。愚以為大謬矣。蓋痘證雖火毒所致。而身熱一發。其內自虛。腠理開通。汗出而後痘瘡始見。是常例也。所謂順者。不服藥自愈。其或內外實者。火毒鬱伏。不能發透毛竅。緻密無汗。或發或解。若毒壅血熱者。先以清涼解毒涼血活血之劑治之。不得已。則用一角可也。

不用亦可也。宜相時隨證。一角何必專用之事焉。夫一角者。骨之餘。其性寒。其勢猛。等人牙四糞之屬。故虛弱之人服之。難堪其勢。凡痘症極美。無可用之藥。極惡。無可治之方。其險者。在可死可生之界。若謬認投之。大傷人命。大抵痘瘡。先實後虛者多。先虛後實者少。

如自發始。虛證繁多者。切勿與一角。以實攻虛。豈有可救之理哉。夫猛烈之藥服之。折神元。敗脾胃。損傷血肉。若胃氣一受傷。則內氣敗壞。溏泄不禁。標瘡平陷倒塌。其勢如反掌。若至漿期。而內虛甚者。不免利青糞。或寒戰咬牙。及內攻外剝之患。當此時雖大補氣血。

終無益矣。世醫好妄投之。而令痘兒夭札甚多。實父母之過也。業醫者。宜鑑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