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池田瑞仙

《痘科辨要》~ 卷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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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6)

1. 逆證勿治

一痘靨期。而遍身未見稠膿。惟口唇上下之痘。先黃熟者。是毒氣內攻於脾也。諸痘未靨。而口唇先腐爛。及唇白到舌者。並皆不活。是謂內潰。胃寒之極也。

一痘至收靨。口中無物。而空嚼搖頸者。必死。

一面部肚腹未靨。而腳先靨者不治。是陰先陽也。

一遍身臭爛。而不可近。痰壅氣促。目閉無神者死。

一發癢抓破。而不見膿血。痂疤卷如干豆皮者。不治。

一當靨期。而寒戰咬牙。手足搖動。禁口目閉。腹脹。足冷過膝者。不治。

一遍身雖靨。尚數粒似靨不結。卒痂脫。而如蛇退皮者。必死。

一被傷節氣。熱退不全者。終死。不可不慎。

一靨時。項頸胸前。耳前後。環跳之處。毒聚作腐爛。住定不愈。服藥不效者死。夫胸受氣之地。項頸陰陽升降之道路也。耳之四邊。乃少陽脈之所會也。故為死候。

一痘皮薄而軟。色白如梅花樣。而靨薄易落。疤白血色枯者。此為假靨。必十一二日。毒氣內攻而死。急宜溫補氣血。如加泄瀉喘渴腹脹寒戰咬牙者死。勿治。

一兩腮乾硬。按之如石。及泄瀉不禁色青。遍身潰爛。而聲啞足冷者死。又靨後弄舌蛇舌者凶也。

一嗆水失聲。或乾嘔不止。痂皮不脫。不思飲食。昏憒悶亂。睡臥不寧者死。此症多依蛔厥。而為壞證。急用附子理中湯。加烏梅山椒黃連治之。

一牙齦腐爛。口臭不可近者。胃爛也。不治。

一痘中有首尾見蛔者。在初發多無妨。中間後見蛔者。既妨痘功。其證有乾嘔續續不止者。或有不嘔不瀉。心下蛔厥者。又有肚腹膨脹。似寒非寒。似熱非熱。寒熱雜起。及危篤者。其形狀無定候。如糞死蛔者。十中救二三。糞生蛔者。九死一生。若至靨期。不脫證者。痘痂牢封無潤色。

不思飲食。目閉鬱郁眠。情昏神憒。寒熱往來。變壞症。三七日後必死。勿治。

一痘後傷風傷食。而瘦脫者不治。蓋脾主肌肉。是土崩脾敗也。

一內攻之證。皆十二日而死。蓋八九日。漿將足而泄瀉一兩行。眼已開。鼻已通。痘頂平陷。氣血離散者。是內攻之兆也。十二日必死。

一膿功半成。至結痂期。而不成痂者。十五日後死。蓋至十一二日。而不收結。膿水淋漓不幹者。是為倒靨。若煩躁悶亂。寢食不寧也。延延引日。而後必死。

一如重證變虛寒。日久而陽不復者。後必死。

2. 順證可加治

一凡痘證。首尾候衣食二事。所繫匪輕。亦當詳審。蓋痘證。前實後虛者。證之常也。故五日以前。衣被宜照常。六日以後漸加暖。至於飲食禁忌。亦如此。若至此期。諸證平準。則終始宜於補脾滲濕中。微加解毒治之。小連翹飲主之。

一痘收結痂落後。瘢色紅潤。而無凹凸。飲食二便如常。睡臥常安者吉。

一瘡稠密。頭頂生蛆者不死。

一凡自食痘痂者。雖有他症不死。

3. 險證可加治

一痘已結痂。而不焦落者。是餘毒為害也。或過服辛熱之藥。而熱留肌表也。或遍身盡落。惟頭面不焦脫者。毒聚於陽會也。並宜大連翹飲。加減服之。

一痘痂至二旬。或一月。黏肉不脫。或發癢者。此因表發太過。氣虛無力煦之。或血虛無力濡之。治宜用八物湯。加防風荊芥與之。如有寒者。加桂以達肌表。更散腠理鬱伏之火也。

一有發癢以剝去痂皮。仍復灌漿。如瘡疥者。此血熱氣虛也。宜用保元湯。加丹皮地骨地黃連翹等。涼榮之味。

一痂不落。而反昏迷沉睡。不省人事。此脾胃虛甚也。宜人參清神湯主之。

一靨後痘瘢紅紫者。血熱毒盛也。當與涼血解毒為主。

一痘痂成而後唇不蓋齒者。急與敗毒涼血。否則變為走馬疳。輕者。宜清胃瀉火之劑。重者。與清涼攻毒飲。其最甚者。牙齒脫落而死。或因血氣枯槁。而不能潤養督任二脈。如二脈急縮者。當從補養。甘露飲主之。

一痘後口禁強直。腹痛繞臍。冷汗如雨。其痛定汗止。而脈弦緊者。是因瘢痕受風寒也。宜散風養血。鉤藤湯主之。

一痂落後。眼赤痛者。餘熱留肝經也。輕者。大連翹飲加減與之。重者。急宜以涼膈攻下治之。最忌塗藥洗藥。多損瞳子。終為盲人。是醫之過也。

4. 逆證勿治

一痂後泄瀉不止。目中無神。而面色覆青氣者死。

一忽發大喘。面頰枯槁。舌白唇白者死。

一痘痕如梅花白者。是氣血俱蓋也。如不大補氣血。必死。

一痂後發驚者。是心氣已絕。而神無所依。不治。

一凡咽作噎。喉中如鐺鋸。腹脹虛鳴。痰喘頭汗者死。

一靨落後。一病未已。一病復生。神氣虛脫。寢食不寧。時白吊者。變慢驚風。必死。

凡痘雖有數千百種之形狀。不越氣虛血實之兩途。雖有數千百種之候症。不過順險逆之三項。既言順者。不藥自愈。險者。藥所能及。逆者。治之無功。反受人之謗而已。雖然。順而陷逆者。是謂中惡。卒然趨死。順而變險者。隨治而生。又險而加逆者甚重。覆逆而加逆者。

必死矣。且有純虛者。有純實者。有初虛而後實者。有初實而後虛者。有虛症變實者。有實症變虛者。千緒萬端。無一定局。故欲窮其妙境。則先當驗唇舌之紅白。及胎之潤燥。以為準墨。表裡虛實。苟不詳之。則無所施治。切不可無知妄作以匙殺人。世之業醫。不熟痘術。

藏拙護短。偶治其善痘不難治者。以自誇世者。亦不少矣。余恆見世人有系痘毒而死者。十才二三。系醫毒而死者。十中恆居六七。夫人命者至寶也。王公之貴。不以換之。珠玉之重。不以代之。所謂天爵。此之謂乎。奈何視之如塵芥。視之如敵讎。屬之於庸醫之手。以速非命之天。

請醫者。其可以慎矣。應請者。其最不可以不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