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脈證式》~ 卷四 (19)
卷四 (19)
1. 辨陽明病脈證並治法第四
以示之機發者乎耶。所以合為一條也。條辨。陽明下補病字。強為之說者。未必是矣。)
腹滿不減。減不足言。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腹滿不減。蓋以與調胃承氣湯。或小承氣湯之輩言之乎。夫既與之。而其腹滿之不減也。直取之大承氣湯者。固不足為準據矣。可謂暴也。奚得愜於醫聖之意趣乎。恐是後人疑膺耳。)
陽明少陽合病。必下利。其脈不負者順也。負者。失也。互相剋賊。名為負也。脈滑而數者。有宿食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陽明少陽合病之於治法也。必先少陽者也。而今歸之於大承氣湯者。殊為無謂也。蓋出於後人之杜撰必矣乎。)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此條。後人承上傷寒六七日條。而述之轉變者也。故標曰七八日。欲以示一步之變也。蓋七八日之於脈浮數也。謾斷之下證。以曰可下之也。而亦議下之之變也。或於瘀血。或於便膿血者。雖如可論。而意義膠柱。辭氣亦淺劣。無正文之氣格矣。且也。傷寒六七日之所論。病已迫篤危者也。豈得其變之有餘裕於如此者乎哉。)
傷寒發汗已。身目為黃。所以然者。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以為不可下也。於寒濕中求之。
(此蓋於其始也。有太陽證故發汗之也。已者。畢也。言服一劑畢也。夫既服一劑畢。而無論於太陽之解與不解。遂使身目發黃也。此條為寒濕發黃例焉。故曰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以為不可下也。是乃言不可與茵陳蒿湯也。故期其治方之所存。而曰於寒濕中求之也。夫發黃之於由也。
總出於水熱壅鬱乎虛實間也。而為其證也。有瘀熱寒濕之分也。瘀熱則茵陳蒿湯所主也。寒濕則麻黃連軺赤小豆湯所主也。此於是二岐也。以何別之乎。曰瘀熱之主熱乎。應有熱氣浮揚之候。及如脈浮口渴之類或有之矣。寒濕之主水乎。應有水氣沉滯之候。及如脈沉口滑之類或有之矣。
豈唯是而已乎。亦有以發黃之來蹤。與黃色之濃淺而辨之略也。身體已黃。而後及眼目。而其色不淺而濃者。以主於熱也。此之為茵陳蒿湯也。眼目已黃。而後及身體。而其色不濃而淺者。以主於水也。此之為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也。是之來蹤之不同。與濃淺之有分。以參考之於彼所謂發熱汗出。
此為熱越。則彌不眩惑於瘀熱寒濕之易疑似乎耶。)
傷寒。七八日。身黃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滿者。茵陳蒿湯主之。
(標曰傷寒者。暗斥虛實間位也。蓋雖七八日之於本位日數。而為其證也。不為熱越。而遂致令津液瘀滯於虛實間也。此所以發身黃也。夫身黃之本瘀熱也。其色不淡而濃矣。故曰橘子色也。小便不利。可知以津液瘀滯之故。水道亦不利也。腹微滿。已承小便不利舉之。則亦自知不唯於熱而已。
白話文:
辨陽明病脈證並治法第四
文中提到腹部脹滿不消,且消減程度不足以言,應當使用大承氣湯治療。然而,作者質疑了這種做法,認為單憑腹部脹滿不消就使用大承氣湯,過於武斷,未必符合醫學聖賢的旨意。
陽明和少陽合病,必定會出現下痢。脈象順利則無妨,脈象反常則代表互相剋制。脈滑數則有宿食,應當使用大承氣湯治療。但作者認為,陽明少陽合病的治療應先治少陽,直接使用大承氣湯是不妥的,可能是後人杜撰的。
若病人沒有表裡證,發熱七八天,即使脈象浮數,也可使用下瀉法治療。但如果下瀉後脈數仍未改善,且伴隨發熱、消穀善飢,六七天未大便,則可能有瘀血,宜用抵當湯。若脈數仍未改善,且下瀉不止,則可能伴隨發熱及膿血便。作者批評此段文字為後人根據傷寒六七日條改寫,論述不夠深入,缺乏醫學經典的氣格。
傷寒發汗後,出現身目發黃,是因寒濕在裡未解。作者認為此時不可使用下瀉法,應從寒濕入手治療。發黃的病因主要來自水熱鬱結於虛實之間,並根據瘀熱或寒濕而有所不同。瘀熱則用茵陳蒿湯,寒濕則用麻黃連軺赤小豆湯。區分的方法是:瘀熱有熱氣上浮的表現,如脈浮口渴等;寒濕有水氣下沉的表現,如脈沉口滑等。此外,也可根據發黃的部位及顏色深淺來判斷:先黃身後黃目,顏色深濃者為瘀熱,用茵陳蒿湯;先黃目後黃身,顏色淺淡者為寒濕,用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作者認為,這樣就能避免混淆瘀熱和寒濕。
傷寒七八日,身黃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部微脹,可用茵陳蒿湯治療。作者指出,此處雖然提及七八日,但病症並非熱邪外越,而是津液瘀滯於虛實之間,導致身黃。由於身黃顏色深濃,小便不利,腹部微脹,因此推測病因並非單純的熱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