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越正淑

《傷寒脈證式》~ 卷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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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4)

1.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下第三

(此蓋後世脈家之所論也乎。豈本論之意乎哉。)

病在陽。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潠之。若灌之。其熱被劫。不得去。彌更益煩。肉上粟起。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差者。與五苓散。

(此後人據於中篇所謂五苓散。而復發論說者也。夫蓋以文蛤散。易彼以水者之別而已。且也。文蛤散之唯於令胃氣和。則不如用水之便而且簡矣。於是乎知文蛤散之非古方矣。然則此條之雖如不可廢。而亦暫廢之可矣。)

寒實結胸。無熱證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

(此條。當屬傷寒六七日。結胸熱實之章也。蓋撰次之誤也。寒實對熱實。而名於胸脅結實之主飲。而波及於熱者也。是故曰寒實結胸者。提其病因之名義也。以是今雖不亦論其諸證。而因其名義。而繹之諸證。則所謂短氣躁煩。心中懊憹。及心下硬痛等。自籠罩於茲。可准知焉。

然則為之熱實。為之寒實者。惟是歸熱證之有無。故曰無熱證者也。無熱證者。有寒證之謂也。蓋結實之得以認主熱者。謂之熱證。得以認主寒者。謂之寒證也。按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當作與白散。三物小陷胸湯亦可服。蓋傳寫為倒置者也乎。醫宗金鑑。以三物字。

冠白散。小陷胸湯四字。亦可服三字。共為衍文。)

文蛤散方,文蛤(五兩),上一味。為散。以沸湯。和一錢匕服。湯用五合。

白散方,桔梗(三分),巴豆(一分),貝母(三分),上件三味為末。內巴豆。更於臼中杵之。以白飲和服。強人半錢。羸者減之。病在膈上必吐。在膈下必利。不利。進熱粥一杯。利過不止。進冷粥一杯。身熱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者。若以水潠之洗之。益令熱劫不得出。當汗而不汗則煩。假令汗出已。腹中痛。加芍藥三兩。如上法。

(按三分一分之分。猶等分之分。不以分釐言之也。瓜蒂之於一分亦然矣。強羸。以勝藥與不勝言之。不以其質言之也。身熱皮粟以下。全是文蛤五苓之註文耳。豈預白散之腳下乎矣。)

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硬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讝語。脈弦五六日。讝語不止。當刺期門。

(此條。雖似得合併之治例。而失其正義者也。凡病名以合併者。皆言各位正證之合併者也。若於各位在於變證者。不名以合併。而不必論修治之先後。或歸其治於一端。或兼其治於兩端。此為之式例也。故今以頭項強痛。狀太陽者。尤得其式法。何則頭項強痛之以為太陽正證也。

至於以時如結胸心下痞硬狀少陽。則大背其式法。何則心下痞硬之以為少陽變位也。若代心下痞硬。以胸滿或胸痛之比。其義可初以足法矣乎。)

白話文: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下第三

後世脈學家對此的論述,未必符合本論原意。

陽氣受病,應當用發汗的方法治療。卻用冷水沖洗甚至灌服,熱邪被阻,無法排出,病情反而加重,皮膚起粟粒,想喝水卻不渴,服用文蛤散;若無效,再服用五苓散。

(後人根據中篇所說的五苓散,重新闡述此法。其實,文蛤散與用清水治療的差別僅在於此。而且,文蛤散僅能使胃氣調和,不如用水方便快捷。由此可知文蛤散並非古方。雖然這一條不能廢除,但暫時不用也無妨。)

寒邪凝結於胸,沒有發熱症狀的,服用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也可以服用。

(這一條應屬於傷寒病六七天,胸中熱邪凝結的章節,可能是編排錯誤。寒邪凝結與熱邪凝結相對應,主要指胸脅部凝結,影響到熱症。所以說「寒實結胸」,是提及其病因。雖然沒有詳細論述其各種症狀,但根據病名,可以推斷出短氣煩躁、心中懊惱、心下堅硬疼痛等症狀,都包含在內。

至於熱邪凝結還是寒邪凝結,取決於是否有發熱症狀。所謂「無熱證」,是指有寒證。凝結的邪氣以熱邪為主稱為熱證,以寒邪為主稱為寒證。按:服用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也可以服用,應當是服用白散,三物小陷胸湯也可以服用,可能是抄寫時顛倒了。醫宗金鑑將「三物」二字放在「白散」之前,小陷胸湯四字與「亦可服」三字合在一起,可能是多餘的文字。)

文蛤散方:文蛤(五兩),研成細末。用沸水一錢匕(約3克)沖服,水用五合(約100毫升)。

白散方:桔梗(三分),巴豆(一分),貝母(三分),將三味藥研成末,將巴豆另在臼中搗碎,用白開水調服。體壯者服半錢,體弱者減量。病在膈膜以上必吐,在膈膜以下必瀉。如果不瀉,服用熱粥一杯;瀉得太厲害,服用冷粥一杯。身體發熱,皮膚起粟粒,症狀不緩解,想用衣服蓋住身體,如果用冷水沖洗,會使熱邪更加無法排出,應該發汗卻不發汗則煩躁。假使已經發汗了,腹部疼痛,加入芍藥三兩,按上述方法服用。

(按:三分一分的分量,如同等分,不是指精確的分量;瓜蒂也是一樣的;體壯體弱,是指藥物能否承受,不是指藥物的質量;從「身熱皮粟」以下,全是文蛤、五苓散的註釋,怎麼會是白散的註解呢?)

太陽與少陽病同時發作,頭項僵硬疼痛,或眩暈,有時像胸中阻塞,心下痞硬,應當刺大椎穴第一間、肺俞穴、肝俞穴,千萬不能發汗,發汗則會說胡話。脈象弦,五六天,說胡話不止,應當刺期門穴。

(這一條雖然像是合併治療的例子,但失卻了它的本義。凡是病名合併的,都是指各個主要症狀合併的情況。如果是各個主要症狀中的變證,則不用合併命名,不必論述治療的先後順序,或者歸於一種治療方法,或者兼用兩種治療方法,這是通例。所以,以頭項強痛為太陽病的主要症狀,符合這個規律。因為頭項強痛是太陽病的主要症狀。

至於以「時如結胸心下痞硬」為少陽病,則違背了這個規律。因為心下痞硬是少陽病的變證。如果用胸滿或胸痛代替心下痞硬,其意思就能符合規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