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恆論》~ 傷寒恆論卷十 (16)
傷寒恆論卷十 (16)
1. 傷寒恆論卷十
【闡釋】,歷代注家對本條大多只是隨文順釋,殊覺含糊。鄭氏對原文提出疑問,不同於歷代注解者。原文第一段「傷寒十三日」至「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第二段「若自下利」至「此為內實,當下之」。鄭氏均斥為非正論。最後歸結為「決非仲師所語也」。
【鄭論】,按過經不解一語,似非確論,如太陽病有十餘日,仍在太陽者;陽明病有下而再下,十餘日仍未解。總之不必專拘時日,務以認證為妥,辨明虛實為要。
【闡釋】,本節鄭論,係概括前四節而言。雖曰過經,究竟仍在六經之內,辨其證在何經,即用何經之法以治之,無所往而不得之矣,又何必用此過經不解之法哉?
計五法(據舒本校補)
一、大病差後,勞復者,枳實梔子豉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原文393
【鄭論】,按大病差後,稍有勞動,而病依然復初,此皆元氣薄弱之故,不得按前法治之。但病(果按)勞復一證,果係何臟損傷,何經為病?病差後,稍有勞動,其病依然,應按臟經施治,原文所主之方,大非確論,恐有遺誤。
【闡釋】,大病新差,真元大虛,氣血未復,過勞了可能復發舊病,與前無異,自當照前用藥,此一定之理也。而鄭氏則說:「而病依然復初,此皆元氣薄弱之故,不得按前法治之」。何其自相矛盾?過勞了既可能復發舊病,亦可能新感為病,仍應以隨證施治為准。故鄭氏又謂:「原文所主之方;大非確論,恐有遺誤」。其質疑是正確的。
枳實梔子豉湯方(校補)
枳實三枚(炙),梔子十四個(擘),豉一升(綿裹)
上三味,以清漿水(徐靈胎曰:漿水即淘米泔水,久貯味酸為佳。)七升④,空煮取四升,內枳實梔子,煮取二升,下豉,更煮五六沸,去渣,溫分再服,復令微似汗。若有宿食者,內大黃如博棋子(千金方:羊脂煎方後云,棋子大小如方寸匕。)大五六枚⑤,服之愈。
【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體虛勞復,熱氣浮越,所以用枳實寬中下氣,梔子泄熱除煩,香豉宣洩陳腐,兼解其表,更用漿水煮藥,以開胃調中,所以具有泄熱除煩,散表和中的作用。假如兼有宿食停滯,再加大黃以蕩滌腸胃,推陳致新,所謂邪去則正自安。
二、傷寒差以後,更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實者,以下解之。原文394
【鄭論】,按病既稱差已,何得更現發熱乎?又並未現出柴胡證,何得以小柴胡湯主之?即脈浮、沉、實,亦當審其何部何經,應表解、應下解、方可定(按)〔案〕,此以籠統言之,定非確論。
【闡釋】,傷寒差已,則大邪已去,後更發熱者,表裏之氣未和也,脈當微弦,必兼有口苦、咽乾、胸脅滿等證,否則不能投以小柴胡湯。至以汗解、以下解,亦當審其何部何經,兼辨其證狀,對證下藥,始為適當。故鄭氏曰:「此以籠統言之,定非確論」。
白話文:
【傷寒恆論卷十】
【闡釋】
歷代註解者對本條大多只是簡單順著文字解釋,顯得含糊不清。鄭氏對原文提出質疑,與歷代註解者不同。原文分為兩段:第一段從「傷寒十三日」到「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第二段從「若自下利」到「此為內實,當下之」。鄭氏均批評為不正當之論,最終結論是「絕非仲景之語」。
【鄭論】
所謂「過經不解」一說,似乎並非確切的理論。例如,太陽病有時持續十餘日仍在太陽階段;陽明病也有已經下法處理後,再下多次仍未痊癒的情形。總之,不必拘泥於時間,應以辨證為主,判斷虛實為關鍵。
【闡釋】
本節鄭論是綜合前四節的內容而論。雖稱「過經」,其實仍在六經範圍內,辨明病證屬於何經,即用相應的治法,如此方能準確治療,何必拘泥於「過經不解」的說法?
(共五法,據舒本校補)
一、大病痊癒後,因勞累復發者,可用枳實梔子豉湯。若有宿食未消,可加大黃,約如圍棋大小的五六枚。(原文393)
【鄭論】
大病初癒後,稍加勞動即復發,這是元氣虛弱的緣故,不應沿用先前治法。但勞復之證,究竟是哪一臟受損?哪一經有病?病癒後稍勞即發,應針對臟腑和經絡施治。原文所建議的方子並不確切,可能有遺漏或錯誤。
【闡釋】
大病初癒,元氣虛弱,氣血未復,過度勞累可能導致舊病復發或新感外邪,應根據具體症狀施治。因此,鄭氏質疑原文方論的正確性,認為有待商榷。
枳實梔子豉湯方(校補)
枳實三枚(炙)、梔子十四個(擘)、豉一升(綿裹)。
以上三味,以清漿水(淘米水經久存放變酸為佳)七升煮沸,煮至四升後加入枳實和梔子,繼續煮至二升,再加入豆豉,再煮五六沸,去渣後分兩次溫服,服後應微微出汗。若有宿食積滯,可加大黃五六枚(約如方寸匕大小),服後可痊癒。
【方解與應用】
本方用於體虛勞復、熱氣浮越之證。枳實寬中下氣,梔子清熱除煩,豆豉宣散陳滯兼解表,漿水煮藥可調和脾胃,整體具有清熱除煩、調和表裡的作用。若兼有宿食,加大黃以通腑瀉熱,邪去則正自安。
二、傷寒痊癒後又發熱,可用小柴胡湯。若脈浮,以發汗法解之;若脈沈實,以下法解之。(原文394)
【鄭論】
病已癒,為何又發熱?且未見柴胡湯症的具體表現,怎能用小柴胡湯?脈浮或沈實也應辨明屬何經何部,再決定用汗法或下法。此說過於籠統,並非確論。
【闡釋】
傷寒癒後發熱,可能是表裡未和,此時脈應微弦並伴隨口苦、咽乾、胸脅滿等證,否則不宜用小柴胡湯。至於汗法或下法,仍需辨明具體病位和證候,才能對症下藥。因此,鄭氏批評此說過於籠統,不夠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