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恆論》~ 傷寒恆論卷十 (1)
傷寒恆論卷十 (1)
1. 傷寒恆論卷十
計二十一法
舒本厥陰篇不分上、中、下三篇,厥陰篇下有「計四十八法」一句,為照應前體例,厥陰上篇下加「計二十一法」一句。以下厥陰中篇加「計十七法」一句。厥陰下篇加「計十法」一句。
一、厥陰之為病,消渴(指飲水多而渴仍不解。),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原文326
【鄭論】,按此乃厥陰寒熱錯雜之候也。消渴者,熱傷津液也;撞心者,熱邪上干也;饑不欲食,食則吐蛔者,裏有寒也,吐蛔者,寒甚,則蟲不安而外出也;下之利不止者,既屬虛寒,何得以降之、利之乎?明是教人不可妄下也。
【闡釋】,過去很多注解傷寒論者,認為此條是厥陰病的提綱,其實非也。僅是厥陰病上熱下寒之證,亦即鄭氏所說:「寒熱錯雜之候也」。如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就是上熱證狀;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就是下寒證狀。並不包括本篇厥熱勝復,寒厥熱厥等全部疾病,所以不能稱為厥陰病的提綱。
二、厥陰中風,脈微浮(者)為欲愈,不浮(者)為未愈。原文327
【鄭論】,按厥陰為陰臟,陰病而見浮脈,是陰病得陽脈者生,不得陽脈者,為未愈也。
【闡釋】,陰病脈不當浮,今厥陰中風脈反浮者,以厥陰與少陽為表裏,若得少陽衝和之氣,病勢有從陰出陽之機者,脈必微浮。亦即鄭氏所說:「陰病得陽脈者生,不得陽脈者為未愈也。」
三、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原文328
【鄭論】,按六經各有旺時,邪退邪進,可於旺時決之。
【闡釋】,六經皆有欲解時一條。據厥陰篇:「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寒多熱少,其病為進;熱不除便膿血者不必死;下利厥不止者必死。」則本條所謂欲解,其為寒盡陽回之證。亦即鄭氏所說:「邪退邪進,可於旺時決之」之意。從時間來說,當在夜間一時至早晨五時之間。
四、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原文329
【鄭論】,按此乃厥陰挾有微熱也。學者於此,當細求陰陽實據為要。
【闡釋】,本條是厥陰病邪退陽復的渴欲飲水,因陽氣乍復,津液一時不及上承,因而口渴。即鄭氏所說:「乃厥陰挾有微熱也」,故少少與飲,以滋助其津液,則病可自愈。
五、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原文330、337
【鄭論】,按厥證原有陽厥陰厥之別,陽厥可下,陰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
【闡釋】,本條前段指出虛寒性厥逆不可下,即凡屬虛家而不厥逆者亦不可下,法當扶陽治之。後段並賅寒熱二厥在內,致厥的原因,皆因陰陽氣不相順接所形成,證見手足逆冷。寒厥者,寒盛至極,則陰氣獨勝,而陽氣相對衰微,不能通達於四肢,故手足發生厥冷,因成寒厥。相反的熱盛至極,則陽氣被遏,亦不能通達於四肢,因成熱厥。
白話文:
《傷寒恆論》卷十(共21條法則)
舒氏版本中的厥陰篇未區分上、中、下三篇。原先厥陰篇後註明「共48條法則」,為統一體例,現於厥陰上篇補註「共21條法則」,中篇補「共17條法則」,下篇補「共10條法則」。
- 厥陰病的特徵:患者極度口渴(飲水仍無法解渴)、氣逆衝胸、心窩灼熱疼痛,雖感飢餓卻無食慾,進食可能吐出蛔蟲。若誤用瀉下法,會導致嚴重腹瀉不止。(原文326)
- 解析:此屬寒熱夾雜證。口渴為熱傷津液;氣逆衝胸是熱邪上擾;飢不欲食與吐蛔是內有寒邪,蛔蟲因寒極不安而出;腹瀉因本質虛寒,誤下更傷陽氣,警示不可妄用瀉法。
- 說明:此條僅描述厥陰病上熱下寒的表現(如口渴、胸悶屬上熱;吐蛔、下利屬下寒),並非全篇提綱,未涵蓋厥熱勝復等所有厥陰病型。
- 厥陰中風的脈象:若脈微浮為好轉徵兆,不浮則未愈(原文327)。
- 解析:厥陰屬陰經,陰病見陽脈(浮脈)示正氣來復,故為吉兆;未見浮脈則邪未退。
- 說明:脈浮反映厥陰與少陽表裏相通,得少陽生發之氣則病有轉機。
- 厥陰病緩解時段:醜時至卯時(凌晨1~5點)(原文328)。
- 解析:六經病各有當令時段,可據此判斷邪氣進退。
- 說明:此時段陽氣初生,若病見寒退熱復之象,可望好轉。
- 厥陰病口渴處理:少量多次飲水可自愈(原文329)。
- 解析:此微熱傷津所致,需審慎辨別陰陽證候。
- 說明:陽氣初復津乏,少量飲水助津液恢復即可,勿過度。
- 厥證禁下原則:
- 一切四肢厥冷者禁用瀉下法,體虛者亦同(原文330)。
- 「厥」指陰陽氣失調致手足逆冷(原文337)。
- 解析:厥證分陽厥(熱極可下)與陰厥(寒盛禁下),虛者皆不可下。
- 說明:寒厥因陽衰陰盛,熱厥因陽氣鬱遏,皆使氣血不達四肢而成厥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