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恆論》~ 傷寒恆論卷七 (5)
傷寒恆論卷七 (5)
1. 傷寒恆論卷七
十二、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以法治之〕**。**原文97後段
【鄭論】,按既服柴胡湯,而病已去。但渴者,屬陽明。試問渴飲冷乎?飲熱乎?舌乾乎?舌潤乎?大便利乎?小便利乎?飲冷、舌乾、便塞,方可指為陽明。若飲熱、舌潤、便溏,不可謂之陽明。原文雖指為陽明,學者不可執為定,當各處搜求,庶不誤人。
【闡釋】,此節與陽明下篇五條相同,鄭氏更為之進一步詳細注釋,示人應靈活辨證,不可執定陽明也。
十三、凡(服)柴胡湯病證而(反)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蒸蒸,內熱貌。氣從內達,邪從外出,則發生振栗之狀,是形容戰汗的現象。),卻發熱汗出而解。原文101後段
【鄭論】,按柴胡證既誤下,而少陽證仍在,是邪不從下而解。復以柴胡湯,樞機轉,而蒸蒸發熱汗出,是邪仍由汗而解也。總之,凡病邪有吐、下後而變逆者;有吐、下而本病尚在,無他苦者,用藥不可不知。
【闡釋】,柴胡證是邪在半表半裏之間,汗、吐、下都在禁例。若誤下之,邪不從下解,而柴胡證仍在者,可復與柴胡湯,如鄭氏所說:「樞機轉,而蒸蒸發熱汗出,是邪由汗而解也」。
十四、傷寒五六日,嘔而發熱者,柴胡湯證具,而以他藥下之,柴胡證仍在者,復與柴胡湯,此雖已下之,不為逆,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若心下滿而鞕痛者,此為結胸也,(法宜)大陷胸湯主之。但滿而不痛者,此(則)為痞,柴胡不中與之,宜半夏瀉心〔湯〕**。**原文149
【鄭論】,按此條(以)〔理〕應在少陽篇,不知因何列入太陽中篇,茲不再贅。
【闡釋】,柴胡證誤下後的轉歸及治法,應如鄭氏所說理應列在少陽篇,不知因何列入太陽中篇31條,前已言之,鄭氏為保留原書面貌,仍照錄,但不贅論。
十五、〔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未)〔本〕先下之,而反汗之(此)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原文90
【鄭論】,按少陽雖云汗、下當禁,然亦當視其可與汗者汗之,可與下者下之,總在用之得宜,庶不為逆。
【闡釋】,此條示人在臨床的時候,必須根據證情的先後緩急來處理,治有先後,先後誤施,病必不愈。亦即鄭氏所說:「總在用之得宜,庶不為逆」。
十六、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鞕,脈細者,此為陽微結(熱在裏而大便鞕,叫做陽結。外帶表邪,熱結猶淺,所以叫做陽微結。),必有表復有裏也。脈沉,亦在裏也。汗出為陽微,假令純陰結(沒有一定表證。其症狀是身體重,不能食。大便反鞕,脈象多現沉遲。),不得復有外證,悉入在裏,此為半在裏半在外也。脈雖沉緊,不得為少(陽)〔陰〕病,所以然者,陰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知非少陰也,可與小柴胡湯,(若)〔設〕不了了者,得屎而解。原文148
白話文:
《傷寒恆論卷七》
十二、服用柴胡湯後,出現口渴症狀,屬於陽明病(應按相應法則治療)。
【鄭論】:服用柴胡湯後,病情已緩解,但出現口渴症狀,需辨別是否屬陽明病。需觀察是喜飲冷還是熱、舌乾或潤、大小便情況等。僅在喜飲冷、舌乾、便秘時才可確認為陽明病;若喜熱飲、舌潤、便溏則非陽明病。原文雖歸於陽明,但應靈活辨證,不可拘泥。
【闡釋】:此段與陽明篇第五條內容相同,鄭氏進一步強調需靈活辨證,不可一概論斷為陽明病。
十三、若誤用瀉下法治療柴胡湯證,但柴胡證仍在,可再予柴胡湯。服藥後會出現蒸蒸發熱、戰慄,繼而汗出病癒。
【鄭論】:柴胡證誤下後,若少陽證仍在,表示邪未從瀉下解除。再次使用柴胡湯可使氣機調暢,通過發熱汗出使邪從表解。總之,誤治後病情可能惡化或保持不變,需謹慎用藥。
【闡釋】:柴胡證邪在半表半裏,誤下後若證候未變,仍可用柴胡湯治療,通過發汗使邪外解。
十四、傷寒五六日,嘔吐發熱屬柴胡湯證,若誤用他藥瀉下後柴胡證仍在,可再服柴胡湯。此時雖已誤下,仍可通過發汗解表。若出現心下滿硬疼痛則為結胸證,用大陷胸湯;僅滿而不痛為痞證,不宜用柴胡湯,可用半夏瀉心湯。
【鄭論】:此條應歸於少陽篇,不知為何列於太陽篇,此處不再詳述。
【闡釋】:此段討論柴胡證誤下後的轉歸及治法。鄭氏認為應歸於少陽篇。
十五、本應發汗卻誤用瀉下為逆治;若先發汗則不違治法。本應瀉下卻誤發汗為逆治;若先瀉下則符合治療原則。
【鄭論】:少陽病雖原則禁汗下,但若能準確判斷可汗可下之證,靈活運用則不為逆治。
【闡釋】:臨床需根據證情先後緩急施治,誤治順序會影響療效。鄭氏強調用藥得宜即不違原則。
十六、傷寒五六日,出現頭汗、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不欲食、便硬、脈細為陽微結(表裏同病)。若脈沈屬裏證,頭汗為陽微結特徵。純陰結則無表證,完全屬裏。此證為半表半裏,脈雖沈緊非少陰病(因少陰當無汗),可予小柴胡湯。若未痊癒,通便後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