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恆論》~ 傷寒恆論卷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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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恆論卷六 (2)

1. 傷寒恆論卷六

【闡釋】,此條採取問答形式,鄭氏所注分別說明三類陽明府證的成因和來路,較為全面。太陽陽明由於津虧,其證狀較輕;正陽陽明由於陽旺,不大便,內實滿痛,名胃家實,其證狀最重。少陽陽明由於誤治,其證狀較太陽陽明為重。三者病因雖有別,而皆熱盛於裏致腸胃成實,則理無二致。

附:少陽轉陽明二證(據舒本校補)

四、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已〕,胃中(躁)〔燥〕煩實,大便難是也。原文179後段

【鄭論】,按此證,前已申明,茲不復敘(此條與上條第三小節重復,不識何故,為保存原書面貌,姑存之。)

五、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陰,以法治之。原文97後段

【鄭論】,接此條,本有少陽證,故服柴胡湯已而口渴者,胃有熱而傷及津液也,仍以陽明口渴法治之。余細思口渴一證,有胃熱太甚,口臭氣粗,身熱汗出,渴飲冷者,仲師以人參白虎湯治之。有陽衰不能薰騰津液於上而亦口渴,但飲滾飲冷不同,仲師以回陽治之,如此用藥,方不誤人。

【闡釋】,本條明言「渴者屬陽明也,以法治之」。鄭氏主以人參白虎湯治之,於理於法皆合。至有陽衰不能薰騰津液於上,而亦口渴,其非陽明證明甚,當屬少陰證之口渴,自當以回陽法治之。

附:太陰轉陽明一證(據舒本校補)

六、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是為係在太陰。太陰者,身當發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至七八日,大便鞭者,為陽明〔病〕也。原文187

【鄭論】,按緩脈,乃太陰之本象,此以為當發黃,吾甚不解。夫緩為胃氣,不主於病,取其兼見,方可論病。又曰:小便利者不發黃,全未見有胃家遏鬱病情,而獨曰小便利者不發黃,皆非正論。即謂太陰轉屬陽明,其脈必不得以緩論,即見大便鞭,當下之證,定有一翻先數日脈緩,後忽見實、大、洪、數之脈,乃為合法。

【闡釋】,自此以下三節,皆言陽明假實之證,亦即邪從三陰傳入陽明之證也。太陰病濕盛陽微,不能溫運,若寒濕瘀滯,身當發黃;如小便通利,濕從下泄,便不能發黃。但小便自利過多,則腸中水分漸乾,積至七八日而大便鞭者,則太陰轉成陽明證矣。如此解釋,則鄭氏之疑可以不疑矣。

附:少陰轉陽明一證(據舒本校補)

七、少陰病,六七日,腹脹(滿)〔不大便〕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原文322

【鄭論】,按此病必是少陰協火而動之候,前數日所現定是滿盤少陰證形,迨延至六七日,積陰生內熱,邪遂從熱化矣。熱甚以致腹脹不大便,則邪已轉入陽明,若不急下之,則真陰有立亡之勢,故下之宜急也。

白話文:

【傷寒恆論卷六】

【闡釋】

此條以問答形式呈現,鄭氏註解分別說明三類陽明腑證的成因與來源,解釋較為全面。太陽陽明因津液虧損,症狀較輕;正陽陽明因陽氣旺盛,導致不大便、內實滿痛,稱為「胃家實」,症狀最為嚴重;少陽陽明則因誤治而成,症狀較太陽陽明更重。三者病因雖有不同,但均因熱盛於裡,使腸胃成實,道理無異。

附:少陽轉陽明二證

一、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後,胃中燥熱煩悶,大便困難所致。

鄭氏認為此證已在前文說明,此處不再贅述。(此條與前文第三小節重複,不知原因,為維持原書內容,仍予保留。)

二、服用柴胡湯後,出現口渴者,屬陽明證,應以相應法治療。

鄭氏指出,此條原有少陽證,服用柴胡湯後口渴,顯示胃中有熱傷及津液,應按陽明口渴治法處置。他進一步思考口渴一證,認為若屬胃熱過盛,伴隨口臭氣粗、身熱汗出、喜飲冷者,可用人參白虎湯治療;若因陽衰無法上承津液而口渴,但飲滾水或冷飲情況不同,則應以回陽法治療,如此才不致誤治。

此條明言「渴者屬陽明,以法治之」,鄭氏主張用人參白虎湯,符合理法。至於陽衰致口渴者,並非陽明證,而是少陰證,自然當以回陽法治之。

附:太陰轉陽明一證

三、傷寒脈浮而緩,手足溫熱者,屬太陰證。太陰證本應發黃,若小便通利,則不發黃。若至七八日後大便堅硬,則轉為陽明病。

鄭氏對緩脈為太陰本象、「小便利者不發黃」之說有所質疑,認為緩脈本屬胃氣,需結合其他症狀才能斷病。他強調太陰轉陽明時,脈象應由緩轉為實大洪數等,並出現大便堅硬的症狀,才符合病理變化。

後世解釋認為,太陰病濕盛陽微,若寒濕瘀滯可能發黃,但若小便通利,濕氣下洩,則不發黃。若小便過多,腸內水分漸乾,日久大便堅硬,即轉為陽明證,此說可釋鄭氏之疑。

附:少陰轉陽明一證

四、少陰病六七日後,腹脹不大便者,應急下,宜用大承氣湯。

鄭氏推測此證應是少陰兼熱邪所致,初期表現必為典型少陰證,拖延至六七日後,陰積化熱,邪從熱化。熱甚導致腹脹、不大便,則邪已轉入陽明,若不急下,真陰恐將迅速消亡,故需迅速攻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