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棣

《普濟方·針灸》~ 卷四百十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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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十一 (2)

1. 制熟艾法

陳艾好灸。不以多少。擇取葉。入臼內用木杵輕搗令熱。以細篩隔去青滓。再搗再篩。如此三次。別以馬尾羅子隔之。更再搗羅篩。候柔細黃熱為度。

2. 艾炷大小法

千金方云。黃帝曰。灸不三分。是謂徒冤。炷務大也。小弱乃小作之(又云。小兒七日以上。周年已還。不過七壯。炷如雀糞)。明堂下經云。凡灸。欲艾炷若根下廣三分。若不三分。即火氣不能遠達。病未能愈。則是艾炷欲其大。惟頭與四支則艾炷欲其小。明堂上經乃云。

艾炷依竹筋頭作。其病脈粗細狀如線。但令當脈灸之。如雀糞大炷。亦能愈疾。又有一途。如腹內疝瘕痃癖塊伏梁氣等。惟須大艾炷。故小品曰。腹背爛燒四支。則但去風邪而已。如巨闕鳩尾。雖是胸腹穴。灸之。不過四七炷。只依竹筋頭大。但令正當脈灸之。艾炷若大。復灸多。

其人永無心力。如頭上灸多。令人失精神。臂腳灸多。令人血脈枯竭。四肢細而無力。既失精神。又加於細。令人短壽。此論甚當。故備著之。

3. 點灸火法

明堂下經云。古來灸病。忌松柏枳楺榆棗桑竹八木。切宜避之。有大珠曜日。以艾承之得火。有此火鏡曜日。亦以艾引得火。此火皆良。諸番部落。用鑌鐵擊䃈石。得火出以艾引之。凡人卒難備。即不如無木火青麻油點燈。燈上燒艾莖點灸是也。兼滋潤灸瘡至愈不疼痛。用蠟燭更佳。

良方云。凡取火者。宜敲石取火(今舟行人以鐵鈍刀擊石。先以紙灰為火。紙在下承之亦得火)。或用水晶鏡。於日得太陽火為妙。太陰則以槐木取火。

4. 下火法

凡下火點灸。欲令艾炷根下亦輝廣三分。若不三分。孔穴不中。不合經絡。緣榮衛經脈。氣血通流。各有所主。灸穴不中。即火氣不能遠達。而病未能愈也。

5. 定灸多少法

凡灸頭與四肢。皆不令多灸。緣人身有三百六十五絡。皆歸於頭。頭者。諸陽之會也。若灸多。令人頭旋目眩。遠視不明。緣頭與四肢肌肉薄。若並灸。則氣血滯絕於注下。宜歇火氣少時。令氣血遂通。再使火氣流行。候主數足。自然除病。宜詳察之。

6. 用火法

古來用灸病。忌八般木火。切宜避之。八木者。松木火難瘥增病。柏木火傷神多汗。竹木火傷筋目暗。榆木火傷骨失志。桑木火傷肉肉枯。棗木火內傷吐血。柘木火大傷氣脈。橘木火傷榮衛經絡。

7. 定髮際法

凡灸髮際。如是患人有髮際正齊。依明堂所說。易取其穴。如是患人先因疾患。後脫落盡髮際。或本人額項無發。難憑取穴。今定患人兩眉中心直上三寸為髮際。後取大椎直上三寸為髮際。以此為準。明堂上經云。如後髮際亦有項腳長者。其毛直至骨頭。亦有無項腳者。毛齊至天牖穴。

即無毛根。如何取穴。答曰。其毛不可輒定。大約如此。若的的定風府正相當。即測量相去各二寸。此為定穴。

8. 論壯數多少法

千金方云。凡言壯數。若丁壯病根深篤。可倍於壯數。老少羸弱。可減半(又云。小兒七日以上。周年以還。不過七壯。炷如雀屎)。扁鵲灸法。有至五百壯千壯。曹氏灸法。有百壯有五十壯。小品諸方亦然。惟明堂本經多雲。針入六分灸三壯。更無餘論。故後人用法不準。

惟以病之輕重而增損之。凡灸頭頂止於七壯。積至七七壯止。同人若治風。則灸上星前頂百會皆至二百壯。腹背宜灸五百壯。若鳩尾巨闕。亦不宜多。四肢但去風邪。不宜多灸。灸則四肢細而無力。明堂上經而千金。於足三里穴乃云。多至二三百壯。心俞禁灸。若中風則急灸至百壯。

皆視其病之輕重而用之。不可泥一說而又不知其有一說也。下經只云。若是禁穴。明堂亦許灸一壯至三壯。恐未盡也。又云。凡宦遊吳蜀。體上常須三兩處灸之。切令瘡漸瘥。則瘴癘瘟瘧毒氣不能著人。故吳蜀多行灸法。有阿是之法。言人有病。即令捏其上。若里當其處。不問孔穴。

即得便快。或痛處即云阿是。灸刺皆驗。故曰。阿是穴。

9. 用針呼吸法

呼不過三。吸不過五。呼外捻針回經氣。吸內捻針行經氣。

10. 針灸須藥

千金方云。病有須針者。即針刺以補瀉之。不宜針者。直而灸之。然灸之大法其孔穴與針無忌。即下白針或濕針訖乃灸之。此為良醫。其腳氣一病。最宜針。若針而不灸。灸而不針。非良醫也。針灸而藥。藥而不針。亦非良醫也。但恨下里間。知針者鮮爾。所以學者須解用針。

燔針白針皆須妙解。固是良醫。此言針灸與藥之相須也。今人或但針而不灸。灸而不針。或惟用藥而不知針灸者。皆犯孫真人所戒也。而世所謂醫者。則但知有藥而已。針灸則未嘗過而問焉。人或詰之。則曰。是外科也。業貴精。不貴雜也。否則曰。富貴之家。未必肯針灸也。

皆自文其過爾。吾故詳著千金之說。以示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