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棣

《普濟方·針灸》~ 卷四百十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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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十一 (1)

1. 九針式

鑱針。平半寸。長一寸六分。頭大末銳。其病熱在頭身者宜此。圓針。其身圓。鋒如卵形。長一寸六分。肉氣滿宜此。鍉針。其鋒如黍粟之銳。長三寸五分。脈氣虛眇宜此。鋒針。其刃三隅。長一寸六分。瀉熱出血。發泄痼病宜此。鈹針。一名破針。末如劍鋒。廣二寸半。長四寸。

破癰腫出膿血。員利針。尖如犛。且員且利。中身微大。長一寸六分。調陰陽。去暴痹。毫針。法象毫。尖如蚊虻喙。長三寸六分。調經絡。去疾病。長針。鋒如利。長七寸。痹深居骨解腰脊節腠之間者。宜此。燔針。一名淬針。長四寸。風虛舍於骨解皮膚之間者。宜此。

2. 煮針法

危氏方云。用烏頭一兩。去尖。巴豆一兩。硫黃麻黃各半兩。木鱉子十個。同入瓷石器內。水煮一日。洗澤之。再用止痛藥沒藥乳香當歸花蕊石各半兩。又如前水煮一日。取出。用皂角水洗。再於犬肉內煮一日。仍用瓦屑打磨淨。端直。用松子油塗之。常近人氣為妙。

3. 折量取腧穴法

凡度周身孔穴遠近分寸。以病人男左女右。取手中指第二節。內度兩橫文。相去為一寸。以薄竹片點量分寸使用。或有人手長身短。或身長手短。或人長胸腹短。或人短胸腹長。揣穴尤宜用意。凡穴不離分肉之間。動脈之中。是溪谷之會。以行榮衛。以會大氣。其經脈粗細。

狀如細線。但令當經而刺之。依法補瀉。即能愈疾矣。明堂定尺寸法云。以八寸為一尺。以八分為一寸。緣人有長短肥瘦不同。取穴不準。秦時扁鵲明堂經云。取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一節為一寸。緣人有身長手短。有身短手長。取穴不準。唐時孫思邈明堂經云。取患人男左女右。

大拇直節橫文為一寸。以意消詳。巧拙在人。亦有一法。令取男左女右手中指節第二節。內度兩橫文。相去為一寸。自依此寸法與人針灸療病以來。其病多獲愈。此法有準。今以為定。

4. 點穴法

凡點穴時。須得身體平直。四肢毋令拳縮。坐點毋令俯仰。立點毋令傾側。坐點則坐針灸。立點則立針灸。反此,則不得其穴耳。

又云。灸時孔穴不正。無益於事。徒燒好肉。虛忍痛楚之苦。若有病先灸於上。後灸於下。先灸於少。後灸於多。皆宜審之。

5. 孔穴相去法

甲乙經云。自大椎下至尾骶骨。二十一椎長三尺。折量取俞穴。或云。第一椎上。更有大椎在宛宛陷中。非有骨也。有骨虛即是第一椎若以大椎至尾骶二十一椎長三尺法校之。則止節云椎。每椎節長一寸四分。惟第七椎下。至於膂骨多分之七。故上七節。共九寸八分分之七。

下節十四椎。每椎一寸四分分之五有奇。以下七節共二寸一分分之三。亦是一說也。但第一椎有骨。乃骨節之數。大椎雖無骨。實是穴名。既曰自大椎下至二十一椎。豈可不量大椎以下。或者之說。於是不通矣。

自蔽骨下至臍八寸。而中脘居其中(上下各四寸)。氣論注云。中脘居心。蔽骨與臍之中是也。按明常下經云。鳩尾在胸前蔽骨下五分。人無蔽骨。從岐骨際下行一寸則是。欲定中脘之穴。當詳有蔽骨無蔽骨也。又當準人長短肥瘠量之。自臍下寸半為氣海。三寸為丹田。至屈骨凡五寸。

千金云。屈骨在臍下五寸。明堂下經亦云。屈骨在橫骨上中極下一寸。當準人長短肥瘠量之。

銅人經云。幽門夾巨闕旁各五分。肓腧夾臍各五分(明堂經云。在巨闕旁各夾上脘旁相去寸半。三寸)。不容在幽門旁各寸半。天樞去肓俞寸半。夾臍。期門在不容旁寸半。大橫直臍旁(不容天樞期門既各寸半。則幽門肓俞各五分。誤矣)。又云。腎俞在十四椎下兩旁各寸半。

與臍平。肓門在十三椎相去各三寸。與鳩尾相直。腎俞既與臍平。肓門乃與鳩尾相直。亦可疑也。

甲乙經云。人有長七尺五寸者。發以下至頤一尺。結喉𩩲骭一尺三寸。𩩲骭至天樞八寸。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內輔上廉至下廉三寸半。內輔下廉至內踝一尺三寸。內踝至地三寸。又膝膕至跗屬一尺六寸。跗屬至地三寸。又肩至肘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末四寸半。

6. 點灸法

千金方云。人有老少。體有長短。膚有肥瘦。皆須精思商量。准而折之。又以肌肉文理解節縫會宛陷之中。及以手按之病決然。如此仔細安詳用心者。乃能得之耳。許希亦云。或身短而手長。或手短而身長。或胸腹短。或胸腹長。或瘠。或肥。又不可以一概論也。又云。灸當先陽後陰。言從頭向左而漸下。次後頭向右而漸下。先上後下。

7. 穴名同異

手有三里五里。足亦有三里五里。手有上廉下廉。足亦有上廉下廉。側頭部有竅陰。足少陽亦有竅陰。偃伏部有臨泣。足少陽亦有臨泣。既有五里矣。勞宮亦名五里。既有光明矣。攢竹亦名光明。肩有肩井。又有所謂中肩井。足有崑崙。又有所謂下崑崙。太淵太泉之名或殊。

天鼎天頂之字有異。丹田初非石門。禾窌亦非和窌。陽蹺實為申脈。本非跗陽。陰蹺實為照海。本非交信。肩髃之名。扁骨見於外臺。懸鐘之名。絕骨童子窌之名。前關見於千金注。如此者眾。可不審處而針灸耶。苟不審處。則差之毫釐。有尋丈之謬矣。爰舉其略。以示世醫。

俾之謹於灸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