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良方全集》~ 卷三 (39)
卷三 (39)
1. 雜治
十月初一(民歲臘,犯者奪紀),初三(同前),初五(諸神下會,犯者遭凶),初六(天曹考察,犯者大禍),初十(西天王降,犯者暴死),十五(下元水官校籍,犯者奪紀),二十五(同前),二十七(北極紫微大帝誕,犯者奪紀),二十八,三十(俱同前)
十一月初一,初三(俱同前),初六(西嶽帝誕),十一(太乙救苦天尊誕),十五(同前),十七(阿彌陀佛誕,犯者奪紀),二十五(掠刷大夫降,犯者大凶),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俱同前)
十二月初一,初三(俱同前),初七(犯者惡疾),初八(王侯臘,初旬戊日亦是,犯者得病),十五(同前),十六(南嶽帝誕),二十(天地交道,犯者奪紀),二十四(司命上奏,人間善惡),二十五(玉帝、三清巡視諸天,定來年禍福,犯者得病損壽),二十七,二十八(俱同前),除夕(諸神考察,犯者得病損壽)
每歲四立,二分二至。社日,三伏日,庚申、甲子日,祭祀前齋戒日,父母誕日,諱日,夫婦誕日,本命日,疾風暴雨,雷電晦瞑,日月薄蝕(犯者大凶,受禍得病)。酷暑嚴寒,病餘,產後,過醉,空腹,遠行,鬱怒(犯者得病損身)。停燈行房,最千神怒。謹按:《禮記·月令》日夜分雷乃發聲,先雷三日,奮木鐸以令兆民曰:雷將發聲,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備,必有凶災,可知禁忌。自古有之,日長至則曰止聲色,毋或進日短至則日去聲色,禁嗜欲。
蓋冬復二至陰陽相爭之時,最難保護,前後數日皆宜絕欲。至於高山大川之上,日月星辰之下,神廟寺觀之內,井灶屍柩之旁,及一切非其地,非其時俱宜嚴戒。茲刻始於掘庵秦太史流傳已遍,此本校定最准,刪繁就簡,止擇最重者錄之。蓋禁忌太繁,奉行恐怠也。若能避忌,必臻上壽。
若或反足,無不受禍。語云:樂極生悲,縱欲成患,謹勸世人,須為長久之歡,弗逞暫時之樂,蓋欲濃則暫欲淡則長,其理不爽,其事不誣也。篤信者另以小紙將日期錄出,貼於壁上,每逢禁忌,必謹遵之。夫婦好合,必擇日期。少年聞之,莫不笑為迂腐,然吾里前輩曾有謹守戒期者,夫婦得壽考,生於成進士亦明驗也,可不信哉!
白話文:
[雜治]
農曆十月初一、初三、初五、初六、初十、十五、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日,以及十一月初一、初三、初六、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日,和十二月初一、初三、初七、初八、十五、十六、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日、除夕等日,皆為禁忌日,犯之則可能遭遇禍事,輕則疾病,重則死亡或其他災厄。具體禍事程度因日子而異,文中已詳列。
此外,每年四立、二分、二至、社日、三伏日、庚申日、甲子日、祭祀前齋戒日、父母生日、忌日、夫婦生日、本命日、以及遇到疾風暴雨、雷電、日蝕月蝕等天象時,也需謹慎。酷暑嚴寒、病後、產後、醉酒、空腹、遠行、情緒鬱怒時,也易犯病。更要避免在停燈時行房,以免觸怒神明。
古書記載,雷聲將起前三日,應有所戒備,以避免生子不全或遭受災禍。冬至前後,更應節制聲色,避免縱慾。尤其在高山、大川、日月星辰之下、神廟寺觀內、井灶屍柩旁等處,或非時非地,更需嚴格戒備。
以上禁忌,源自古代典籍,經過整理篩選,只保留最重要的部分。雖然禁忌繁多,但若能謹慎遵守,便可延年益壽。反之,則難免受禍。應以長遠的幸福為念,避免一時縱慾而招致禍患。
建議將這些禁忌日期抄寫在小紙條上貼在牆上,以便隨時查閱。尤其夫妻應在擇日結婚,避免衝犯禁忌。雖然年輕人可能覺得這些是迷信,但古人已有遵守禁忌而獲得長壽或子孫昌盛的例子,足見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