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治通義》~ 卷十 (5)
卷十 (5)
1. 方劑分量
陳延之曰。凡病劇者人必弱。人弱則不勝藥。處方宜用分兩單省者也。病輕者人則強。勝於藥。處方宜用分兩重複者也。
凡久病者日月已積。必損於食力。食力既弱。亦不勝藥。處方亦宜用分兩單省者也。新病者。日月既淺。雖損於食。其穀氣未虛。猶勝於藥。處方亦宜用分兩重複者也。少壯者。病雖重。其人壯氣血盛。勝於藥。處方宜用分兩重複者也。雖是優樂人。其人驟病。數服藥則難為藥勢。
處方亦宜如此也。衰老者。病雖輕。其氣血衰。不勝於藥。處方亦宜用分兩單省者也。雖是辛苦人。其人希病。不經服藥者。則易為藥勢。處方亦宜如此也。夫人壯病輕。而用少分兩方者。人盛則勝藥勢。方分兩單省者。則不能制病。雖積服之。其勢隨消。終不制病。是以宜服分兩重複者也。
白話文:
病情嚴重的人身體一定虛弱,虛弱就難以承受藥物,開藥方時就應該用劑量單一、用量少的藥方。病情輕微的人身體強壯,能承受藥物,開藥方時就應該用劑量重複、用量多的藥方。
長期患病的人,時間久了,必定會損傷食力,食力減弱也難以承受藥物,開藥方時也應該用劑量單一、用量少的藥方。新患病的人,患病時間不長,雖然損傷食力,但穀氣未虛,依然能承受藥物,開藥方時也應該用劑量重複、用量多的藥方。年輕力壯的人,即使病重,但身體強壯,氣血旺盛,也能承受藥物,開藥方時應該用劑量重複、用量多的藥方。即使是平時享樂的人,突然生病,服用太多藥物也難以承受藥效,開藥方時也應該如此。年老體衰的人,即使病輕,但氣血衰弱,難以承受藥物,開藥方時也應該用劑量單一、用量少的藥方。即使是辛苦勞作的人,很少生病,不常服用藥物,也容易承受藥效,開藥方時也應該如此。如果一個人身體強壯,病況輕微,卻用劑量少的藥方,由於身體強壯能勝過藥效,藥方劑量單一、用量少,就無法控制病情,即使長期服用,藥效也會隨之消散,最終無法控制病情。因此,應該服用劑量重複、用量多的藥方。
,夫衰老虛人。久病病重。而用多分兩方者。人虛衰氣力弱。則不堪藥。藥未能遣病。而人氣力先疲。人疲則病勝。便不敢復服。則不得力也。是以服分兩單省者也。(醫心方。引小品方。)
孫真人曰。小兒病與大人不殊。惟用藥有多少為異。(千金方。)
按上論分兩輕重。各有其宜。考仲景於四逆湯曰。強人可大附子一枚。乾薑一兩。於白散曰。強人半錢匕。羸者減之。於十棗湯曰。強人服一錢匕。羸人服半錢。於小青龍加石膏湯曰。強人服一升。羸者減之。是足以確陳氏之說矣。然又有大虛大實。不拘新久老小。非分兩重複。
白話文:
虛弱、久病或重病的人,如果用藥量過大,患者虛弱的體力無法負荷藥力,藥物還沒能治好疾病,體力就先耗盡,人一疲憊,病症就會加重,患者便不敢再服用藥物,這樣就無法達到治癒的效果。因此,用藥量要根據患者的體力狀況,適當減輕。
孫思邈說,小兒疾病和成人疾病的病理相同,只是用藥劑量有所區別。
以上論述藥物劑量輕重,各有其適宜的對象。張仲景在《傷寒論》中也提到,體質強健的人可以服用較大劑量的附子、乾薑,而虛弱的人則要減量。在《傷寒論》的其他方劑中,他也強調了根據患者體質調整藥量的必要性,這充分說明了陳氏的論述是正確的。但是,對於極度虛弱或極度強壯的人,不論新病舊病、年老或年幼,都不可一概而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藥物劑量,不能一味地遵循劑量表。
不能奏續者。乃宜別論已。如小兒分兩。吳又可亦曰。用藥與大人彷彿。凡五六歲以上者。藥當減半。二三歲往來者。四分之一可也。殆為約當。又第十二卷小兒服藥法。宜互考。
李東垣曰。用藥各定分兩。為君者最多。為臣者次之。佐者又次之。藥之於證。所主同者。則等分。(湯液本草東垣用藥心法。)
吳茭山曰。凡用藥銖分。主病為君。以十分為率。臣用七八分。輔佐五六分。使以三四分。加減外法。數用輔佐。如此用庶不差矣。(活人心統。)
按上論多少配合之義。孫季逑序中藏經曰。古人配合藥物分量。按五藏五味。配以五行生成之數。今俗醫任意增減。不識君臣佐使。是以古人有不服藥為中醫之嘆。要知外科丸散。率用古方分量。故其效過於內科。此即古方不可增減之明證。蓋古方固不可苟增減。然云配以五行之數則拘矣。
白話文:
有些藥方不能直接套用在不同情況下,需要另行討論。例如小兒用藥,吳又可也說,小兒用藥和大人類似,但五、六歲以上的孩子,藥量應減半,二、三歲的孩子,藥量可減至四分之一,這基本上是合理的比例。另外,《湯液本草》第十二卷關於小兒服藥方法的記載,也應該參考。
李東垣認為,用藥要根據藥物的特性分配比例,君藥比例最高,臣藥次之,佐藥再次之。如果藥物針對病症的功效相同,則應該等量。
吳茭山則認為,用藥時,主治病症的藥物為君藥,以十分為基準,臣藥用七八分,輔佐藥用五六分,使藥用三四分,可以根據情況加減,並多用輔佐藥。這樣用藥就不會出錯。
以上論述了藥物配比的重要性。孫季逑在《藏經》序中說,古人配藥時,根據五臟五味,配合五行生剋之數,而今俗醫隨意增減藥量,不懂君臣佐使,因此才會出現古人感嘆“不服藥為中醫”的情況。事實上,外科丸散通常使用古方劑量,因此效果比內科更好,這也證明了古方不可隨意增減的道理。雖然古方不可隨意增減,但說“配以五行之數”就過於拘泥了。
且考之經方。一桂枝湯也。而有加桂湯。加芍藥湯。一小承氣湯也。而有厚朴三物湯。厚朴大黃湯。可知分量之多寡。本從證之輕重。亦不妨隨宜增減。故吳又可於達原飲曰。證有遲速。輕重不等。藥有多寡之分。務在臨時斟酌。所定分兩。大約而已。亦其意也。如配合之旨。
則李吳二氏為得。然大陷胸湯之甘遂。君藥也。而以其過峻。僅用一錢匕。五苓散之澤瀉。佐藥也。而以其甚慢。至一兩六銖之多。此類間有。亦不可不辨。
白話文:
我們可以從古代醫方來檢視。像是桂枝湯,它有加桂湯、加芍藥湯的變化;小承氣湯,它也有厚朴三物湯、厚朴大黃湯的變化。由此可知,藥方的用量多少,主要根據病情輕重來決定。當然,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減。吳又可曾在達原飲中提到,病情的發展快慢、輕重程度都不一樣,因此藥物的用量也要有所區分,務必要根據當時情況來斟酌。所定藥量,只是個大概,也是這個意思。
這樣配合用藥的原則,李、吳兩位醫家就做得很好了。不過,像是大陷胸湯裡的甘遂,它是主藥,因為藥性過於猛烈,所以只用一錢匕;而五苓散裡的澤瀉,它是輔藥,因為藥性緩和,所以可以用到一兩六銖之多。像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我們也不能不加以區分。
又按馮楚瞻錦囊秘錄論補曰。奈何近用味藥者。僅存其名。體重之藥。每同體輕者等分。或用錢許幾分。是有名而無實效。今詳仲景用地黃。炙甘草湯則一斤。腎氣丸則八兩。並重於他藥。知馮氏之言可從矣。
陶隱居曰。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有子谷秬黍之制。從來均之已久。正爾依此用之。(本草黑字。)
按古方權制。諸家所論。考證粗謬。無能得其真。吾友小島學古(尚質)精究累年。一以陶氏為歸。著經方權量考一書。其說甚確。實足祛從前之惑。茲拈其要。以使人知所標準。曰。古者以十黍為絫。十絫為銖。積之為兩為斤。乃是時世通用之權。而如醫方。則用其十分之一。
白話文:
馮楚瞻在《錦囊秘錄》中論述補益藥物時說,現在的人用藥只看名字,卻不注重藥物的分量。重量重的藥物常常和輕的藥物等量使用,或者只用幾分錢,這樣雖然有名無實,效果甚微。看仲景的方劑,如[炙甘草湯]用地黃一斤,[腎氣丸]用地黃八兩,都比其他藥物用量多,可見馮氏的論點是值得信賴的。
陶隱居說,古代的秤只有銖和兩,沒有分的稱呼。現在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然有子谷、秬黍等不同的度量衡制,但從來都是以這個標準為準。
古代方劑的重量換算,各家論述都有錯誤,很難找到真正的答案。我的朋友小島學古多年,以陶氏的說法為依據,寫了《經方權量考》一書,他的論點非常確切,可以解除以前的困惑。現在摘錄其中重點,讓大家知道古代藥物的標準:古時候以十黍為絫,十絫為銖,積累起來就是兩和斤,這是當時通用的重量單位。但是用在醫方中,則要用其十分之一。
本說雖子谷秬黍之制云云者。言漢志雖有子谷秬黍中者。百黍為一銖之制。方家從來依此。十黍為一銖之稱而用之。故千金載本說。有此則神農之稱也。今依為定之言。蓋本說一斤。則三千八百四十黍。今取本邦所產秬黍中者而稱之。以定一斤之重。實為五錢五分六釐八毫。
就求銖兩。則一銖者。一釐四毫五絲。而一兩者。三分四釐八毫也。醫心方。引範汪方云。六十黍粟為一分。此與本說同義。又唐本注所論。頗有訛舛。且似不解本說。(說文解字云。銖。權十分黍之重也。楊倞荀子注云。十黍之重為銖。是知十黍之銖。古或有其說。不啻醫方矣。
白話文:
這段文字說的是古代計算藥材重量的標準,漢代的史書記載,一百粒黍米為一銖,醫家一直沿用這個標準,十粒黍米就稱為一銖。所以《千金方》記載了這個標準,認為是神農氏的說法。現在我們也用這個標準,根據現今產地的黍米,一斤約等於三千八百四十粒黍米,實際重量為五錢五分六釐八毫。
如果要計算銖兩,一銖等於一釐四毫五絲,一兩等於三分四釐八毫。醫心方引用範汪的藥方,說六十粒粟米為一分,跟這個說法意思相同。唐代的注釋裡有些錯誤,好像並不理解這個說法。說文解字裡記載,一銖的重量是十粒黍米。楊倞的荀子注也說,十粒黍米的重量為一銖,可見十粒黍米為一銖的說法在古代也存在,並不只是醫方裡面的說法。
)張仲景方。云某藥幾銖。某藥幾兩。某藥一斤若半斤者。皆當從神農之稱而為正矣。特豬膚一斤。世用之一斤也。更取仲景方。參之本說。其劑稍輕。今之所用。勢必加重。然千金云。或曰。古人用藥至少。分兩亦輕。瘥病極多。觀君處方。非不煩重。分兩亦多。而疾病不及古人者。
何也。答曰。古者日月長遠。藥在土中。自養經久。氣味真實。百姓少欲。稟氣中和。感病輕微。易為醫療。今時日月短促。藥力輕虛。人多巧詐。感病厚重。難以為醫。病輕用藥須少。病重用藥即多。此則醫之一隅。何足怪乎。夫真人之時。業已如此。而今之距唐。千有餘年。
白話文:
張仲景的方劑中,記載某藥幾銖、某藥幾兩、某藥一斤或半斤等等,這些藥物的重量單位,都應該遵循神農本草經的稱呼標準才算正確。唯有豬膚一斤,世俗使用的是一斤的重量。
我們再參照張仲景的方劑,根據本草經的記載,原本的劑量略微偏輕,如今我們使用這些藥物,勢必需要加重劑量。但《千金方》中提到,有人說古代人用藥劑量很少,分兩也很輕,但病人康復的比例卻很高。而觀察您開的方劑,藥物使用量不少,分兩也很多,然而病人的療效卻不如古代人,這是為什麼呢?
我回答道:古代日月運行軌跡長遠,藥物在地下生長,自養經久,氣味真實。百姓慾望少,稟受的天地之氣平和,感染的疾病輕微,容易治療。如今日月運行軌跡短促,藥力輕虛,人們巧詐多端,感染的疾病沉重,難以治療。疾病輕微,用藥就應該少;疾病沉重,用藥就應該多。這就是醫學中的一個小道理,有什麼好奇怪的呢?
要知道,自從真人之時,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千餘年,如今距離唐代也已經有千餘年了。
則亦何怪用藥之彌多乎。如後人據百黍之銖。以律古方者。則其劑甚大。水少湯濁。不中適用。其謬不待辨也。漢晉世用之一斤者。當今之五十五錢六分八釐。而迄於梁陳之時。皆遵而用焉。如合二斤以為一斤。蓋創於吳時。(孫思邈云。吳人以二兩為一兩。葛洪云。古秤金一斤。
於今為二斤。所謂古秤。乃吳稱耳。唐本草注云。古秤皆復。今南秤是也。唐時猶有用復秤者。)北魏之初。又用復稱。至孝文之時。再復古制。北齊一斤者。古之一斤半。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隋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則當今之百六十錢。為一斤者。乃是唐代之大稱。
白話文:
因此,用藥份量多,也不足為奇。後人根據百黍為一銖,來推算古方,結果劑量過大,水少湯濁,根本不適合使用,錯誤顯而易見。漢晉時期用一斤,相當於現在的五十五錢六分八釐,直到梁陳時期,都沿用這個標準。有的地方將二斤合為一斤,這是從吳國開始的。(孫思邈說,吳人以二兩為一兩,葛洪說,古秤金一斤,相當於現在的二斤。所謂古秤,就是吳國的稱重方式。唐代本草注說,古秤都是復秤,也就是現在的南秤。唐朝還有使用復秤的。)北魏初期,也使用復秤,到孝文帝時,才恢復古代制度。北齊時期一斤,相當於古代的一斤半。周朝玉器用四兩,相當於古代的四兩半。隋朝開皇年間,以古代的三斤為一斤,也就是現在的百六十錢為一斤,這是唐代的大稱。
大業中依復古稱。乃唐代之小稱。實居大稱三之一。而醫藥則用之。(唐六典。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
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及宋代。析一兩為十錢。遂立錢分釐毫之目。聖惠方云。方中凡言分者。即二錢半。為一分也。(此原於陶氏四分為一兩。而析十錢之一兩為四。故云二錢半也。)凡言兩者。即四分為一兩也。凡言斤者。
白話文:
在隋朝大業年間,人們沿用古稱,稱一兩為「復古稱」。這個「復古稱」其實是唐代的小稱,實際上等於大稱的三分之一。醫藥方面則使用這個「復古稱」。唐代的六典記載,凡是量器,都以秬黍作為標準,一千二百秬黍為一龠,二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三斗為一大斗,十斗為一斛。凡是權衡,也以秬黍為標準,一百秬黍的重量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三兩為一大兩,十六兩為一斤。凡是使用秬黍作為標準的度量衡,都被用來調鐘律、測晷景、配製湯藥以及制定冠冕的尺寸等。內外官府都使用大稱。到了宋代,將一兩分為十錢,並設立了錢、分、釐、毫的單位。聖惠方中說,方子中凡是提到「分」的,即指二錢半,等於一分。這是因為陶氏將一兩分為四分,而將一兩分為十錢也將其分為四份,因此二錢半等於一分。方子中凡是提到「兩」的,即指四分為一兩。方子中凡是提到「斤」的,……。
即十六兩為一斤也。(玉海云。得十五斤。為一稱之則。)元明以降。迄於清朝。沿用之稱。不敢替易焉。(明清之方。云分者。分釐之分。非二錢半之分也。李時珍云。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誤矣。)
又曰。今方家所云等分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爾。先視病之大小輕重所須。乃以意裁之。凡此之類。皆是丸散。丸散竟依節度用之。湯酒之中。無等分也。(同上)
按補闕肘後方序錄曰。凡云分等。即皆是丸散。隨病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分均之。考仲景方。其稱等分者。皆是丸散。湯中方。無後稱等分者。肘後序錄又曰。凡云丸散之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分兩。然則丸散之分兩。不過大概言之耳。
白話文:
古代以十六兩為一斤,這個說法一直沿用至清朝,沒有改變。明清時期的藥方中提到的「分」指的是分釐,不是二錢半。李時珍說古代的一兩等於現在的一錢,這是錯誤的。
現在醫生說的「等分」,不是指藥材的重量平均分配,而是指根據病人病情和藥性,決定每種藥材的用量。丸散類的藥物要依據藥方比例使用,湯藥則沒有「等分」的概念。
古書記載,藥方中提到的「分等」,指的是丸散藥,根據病情需要,藥材的用量可以不同,沒有固定的重量。仲景的方劑中,提到「等分」的都是丸散類,湯藥中沒有「等分」的說法。丸散類藥物的用量只是概略性的描述,實際用量要根據藥性、病情等因素調整。
素問病能論。澤瀉。術。各十分。麋銜。五分。張景岳類經曰。十分者。倍之也。五分者。減半也。腹中論。四烏鰂魚骨。一蘆茹。謂用蘆茹。取烏鰂魚骨四分之一也。如仲景方。間有稱幾分者。亦必於丸散。則可知素問仲景之分。亦是以意裁之之謂。而隱居云古無分名者。
信矣。但後人不知經義。或有以分銖之分。易之銖兩者。然斧鑿之痕。可證而得焉。(麻黃升麻湯。升麻。當歸。各一兩一分。玉函。千金翼。並作一兩六銖。防己黃耆湯。黃耆。一兩一分。此方更用錢盞等字。全是後人所肆改。龜甲煎丸。二十三味。總以分稱。是似裁分。
白話文:
《素問·病能論》中記載澤瀉、術各用十分,麋銜用五分。張景岳在《類經》中解釋,十分就是倍量,五分就是減半。而《腹中論》中記載用四烏鰂魚骨配一蘆茹,意思是蘆茹的用量是烏鰂魚骨的四分之一。像張仲景的方劑中,有時也會出現“幾分”的記載,這也都是針對丸散而言的。由此可知,《素問》和仲景的“分”都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並非固定單位。隱居說古時沒有“分”這個單位,這確實是事實。
然而,後人不懂經義,有些人把“分”改成了“銖”,“銖”改成了“兩”,導致原本的用量比例被改變。例如麻黃升麻湯中,升麻、當歸各用一兩一分,但在《玉函》、《千金翼》中卻改成了一兩六銖。防己黃耆湯中,黃耆用一兩一分,也出現了用錢盞等字的情況,這些都是後人改動的結果。龜甲煎丸中,二十三味藥都以“分”為單位,可以看出這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用量比例。
然鍛灶下灰。與清酒。自有定量。則當充千金作鱉甲三兩。而改以銖兩。大黃䗪蟲丸。大黃十分。余藥皆以如兩如升如枚。則當作二兩十二銖始順。赤石脂丸。烏頭一分。宜從千金作六銖。淡飲中五苓散。宜准太陽篇。改分為銖兩。如排膿散。柴胡飲子。俱似後人所增。須附之別論。
)蓋湯酒煮服。必有定劑。故不得不以銖兩。丸散則以粒之若干。抄之多寡。為之節度。此所以約略裁量。而不必須銖兩也。(外臺。引古今錄驗。石斛萬病散方後曰。隨病倍其分。)
白話文:
然而,鍛灶下灰與清酒,自有定量。按照《千金方》的記載,應該用三千金錢的鱉甲三兩,但現在改用銖兩,大黃、䗪蟲丸中大黃用十分,其他藥物則按照兩、升、枚的單位計算,這樣就應該用二兩二十銖才算順理成章。赤石脂丸中烏頭用一分,應該按照《千金方》的記載用六銖。淡飲中五苓散,應該按照《太陽篇》的記載,改用分和銖兩計算。至於像排膿散、柴胡飲子,都是後人添加的,需要另外討論。
一般來說,湯劑和酒劑煮服,必須有固定的劑量,所以不得不以銖兩計算。而丸散則以粒數、抄藥量多少來衡量,這是為了方便控制藥量,並不是一定要用銖兩。 《外臺秘要》引述《古今錄驗》中石斛萬病散的方後說:「隨病加倍其分。」
又曰。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
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內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爾。今人分藥。不復用此。(同上)
按學古曰。補闕肘後方序錄云。刀圭。准如兩大豆。外臺。引刪繁。療眼車前子湯洗方云。一刀圭者。准丸如兩大豆大。按下本說云。如梧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以可互證焉。千金方云。凡言刀圭者。以六粟為一刀圭。一說云。三小豆為一刀圭。並與本說不同。俞琰古文參同契注云。
白話文:
古代醫書上說,散劑藥物中,如果說「刀圭」,指的是十分之一寸匕,大約是梧桐子那麼大。方寸匕指的是邊長一寸的正方形匕,舀藥時要滿而不溢。五銖錢指的是邊緣刻有「五銖」字的錢幣,用它來舀藥,也要滿而不溢。一撮是指四個刀圭,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藥物使用升來計量,是因為藥物有虛實輕重之分,不能用斤兩,就用升來衡量。
藥升的形狀是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裝藥時不要用力壓實,只要輕微搖動,讓藥物平整即可。現在人們分藥,已經不再使用藥升了。
古書上記載,補闕肘後方序錄中說刀圭相當於兩粒大豆。外臺秘要引自刪繁方,療眼車前子湯洗方中說一刀圭相當於兩粒大豆大小的丸藥。按下本說,如梧桐子大小,可以用兩粒大豆來衡量,這兩者可以互相印證。千金方中說凡是提到刀圭的地方,都用六顆粟米為一個刀圭。還有一種說法是,三個小豆為一個刀圭,這些說法都與本說不同。俞琰在古文參同契注中說...
所謂刀圭。刀頭圭角些子爾。尚質家藏齊刀一枚。文曰齊吉化。賞鑑家以為呂望舊物。取抄散藥。圭端所受。不過一梧子許大而已。又董谷碧里雜存有說。欠當。方寸匕。按周漢之一尺。當今曲尺七寸六分。(沉冠云雕周官祿田考。載古尺圖云。摹出宋秦熺鐘鼎款識冊中。
底有篆文。銘曰。周尺。漢志鎦歆銅尺。後漢建武銅尺。晉前尺並同。校之即今曲尺七寸六分。亡友狩谷望之據新莽大泉五十。貨布。貨泉。起尺。亦得今尺七寸六分。其說精確詳明。實足依據。掛川松崎明後著尺准考。亦三今之七寸六分。)一寸。當今曲尺七分六釐。今遵而造之。
白話文:
所謂「刀圭」,指的是刀頭像圭角般微小。尚質家收藏一把齊刀,上面刻著「齊吉化」三個字,鑑賞家認為是呂望的舊物。用它來取抄散藥,圭端所盛放的藥量不過一顆梧子大小而已。另外,董谷碧里雜存中也提到刀圭,但說法不妥。
「方寸匕」指的是方寸大小的匕首。根據周漢時期一尺的長度,換算成現在的曲尺,約為七寸六分。(沉冠云在《雕周官祿田考》中,載有古尺圖,圖中摹自宋秦熺鐘鼎款識冊,底有篆文,銘曰「周尺」。漢志鎦歆銅尺、後漢建武銅尺、晉前尺皆與之相同。校對之後,發現它們都等於現代的曲尺七寸六分。我的亡友狩谷望之根據新莽大泉五十、貨布、貨泉的起尺,也推算出等於現代的七寸六分。他的說法精確詳明,非常值得依據。掛川松崎明後所著的《尺准考》也同樣得出三今之七寸六分。)
一寸相當於現在的曲尺七分六釐。現在遵照這個比例製作刀圭。
以充藥室之用矣。醫心方。載本說。注云。今案蘇敬云。正方一寸者。四方一寸。此作寸者。周時尺八寸。以此為方寸七。蓋蘇敬不詳周尺之制。就唐代常用大尺之八寸。而概言之耳。本說云。方寸七散。蜜和得如梧子十丸。而蘇以為十六梧子。足以證其尺之長焉。醫心方。
又引範汪方云。廿黍粟為一簪頭。三簪頭為一刀圭。三刀圭為一撮。三撮為一寸七。此亦與本說不同。又補闕肘後方序錄云。假令日服三方寸七。須止是三五兩藥耳。今稱三方寸七散。僅不過一錢強。亦足以知古時用藥之輕。而張仲景方。實屢稱之矣。(有八分一匕者。見於蜘蛛散方後。
白話文:
古代醫書《醫心方》記載,用藥室的藥量是以“方寸七”為單位。蘇敬註解說“方寸七”指的是周朝時的尺八寸,換算下來大約等於七寸。不過,蘇敬似乎不清楚周朝尺的準確尺寸,他所說的八寸是唐代常用的尺。
《醫心方》還提到,一“方寸七”散藥,用蜂蜜調和後,應該可以做成十顆梧子大小的丸藥。但是,蘇敬卻認為可以做成十六顆,這也證明了他們所使用的尺有所不同。
範汪的醫方則說,二十粒黍粟等於一簪頭,三簪頭等於一刀圭,三刀圭等於一撮,三撮等於一寸七。這與《醫心方》的說法也不一致。
《補闕肘後方序錄》也指出,假如每天服用三方寸七的藥,最多也只需要三五兩。而現在所謂的“三方寸七散”卻只有一錢多,由此可見古代用藥量確實比現在少很多。張仲景的醫方中也多次提到“方寸七”這個單位。
謂十分方寸七之八也。)又洪遵泉志。有方寸七圖。蓋後人所捏造。不足徵也。錢五線匕者。乃半錢匕。斯闕錢匕。宜從肘後方序錄補入。云。凡云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考五銖錢。漢元狩五年所行。大者徑一寸。(建武十六年。
又鑄五銖錢。中平三年。又鑄五銖錢。徑寸一分。蓋古方所用。必系前漢物。)以抄散藥。約重三分。(徐大椿云。半錢匕。今秤約重三分。可疑。)張仲景方所云者。即此物也。魏志華佗傳云。與君散兩錢。乃與散二錢匕也。一撮者四刀圭也者。蓋是不過論量之所起而已。
白話文:
所謂的“方寸七之八”,指的是八分之七寸。另外,洪遵的《泉志》中提到方寸七圖,但這應該是後人捏造的,不可信。所謂的“半錢匕”,也就是半錢。古代醫方中缺少關於錢匕的說明,應該從《肘後方序錄》中補入。凡是提到“錢匕”的,都是指用大錢的全部來抄取藥物;如果提到“半錢”,就是指用一個錢抄取一邊。古代醫方中所用的錢,都是五銖錢。五銖錢是漢元狩五年開始流通的,大的直徑一寸。建武十六年和中平三年又鑄造了五銖錢,直徑一寸一分。古方所用的五銖錢,應該是指前漢時期的。用五銖錢來抄取散藥,大約重三分。張仲景方中所提到的“錢匕”,就是指這個。魏志華佗傳中提到“與君散兩錢”,也就是與病人散服兩錢匕藥物。一撮相當於四刀圭,這些只是為了說明用量而提出的概念。
孫子算經云。量之所起。起於粟。六粟為一圭。十圭為一撮。十撮為一抄。十抄為一勺。十勺為一合。又云。十勺六萬粟為一合。夏候陽算經。引倉曹云。十粟為一圭。十圭為一撮。十撮為一抄。十抄為一勺。十勺為一合。(後漢書注。引說苑云。十粟為圭。)應劭云。圭者。
自然之形。陰陽之始。四圭為撮。孟康云。六十四黍為圭。諸說各各不同如是。孫子及五曹算經。夏候陽。並以一千六百二十寸為一斛之積。則升合之積。可推而知矣。但如本說一勺。乃算經之一抄。一合。乃算經之一勺。猶神農秤。十黍為一銖。而漢志以百黍為一銖之類也。
今以漢斛一勺。定為本說之一合。則一合者。當今之一撮一有奇也。然此所說。與刀圭者十分方寸七之一。准如梧桐子大。無相準的。則別是一義。不得湊合矣。(或疑四刀圭之刀字為衍。似是。李時珍載本說。更補十合為一升五字。其意蓋以一合為藥升十分之一。謬矣。)靈樞邪客篇所云。
白話文:
古代算數典籍《孫子算經》中提到,計量的基本單位是「粟」,六個粟為一圭,十個圭為一撮,十個撮為一抄,十個抄為一勺,十個勺為一合。同樣的,書中又記載,十個勺、六萬個粟為一合。另外,《夏候陽算經》引用《倉曹》的說法,表示十個粟為一圭,十個圭為一撮,十個撮為一抄,十個抄為一勺,十個勺為一合。後漢書的注釋引用《說苑》的說法,認為十個粟為一圭。應劭解釋,「圭」代表著自然的形狀,陰陽的初始狀態。四個圭為一撮。孟康則認為,六十四個黍為一圭。這些說法各有不同。
《孫子算經》和《五曹算經》、《夏候陽算經》都認為,一千六百二十寸為一斛的體積,那麼升和合的體積就可以推算出來。但根據這些書的說法,一勺相當於《算經》中的「一抄」,一合相當於《算經》中的「一勺」,就像神農氏的秤,十個黍為一銖,而漢志卻以一百個黍為一銖一樣,說法不一。
現在以漢代一斛的「一勺」作為標準,定為本說中的「一合」,那麼一合就相當於現在的「一撮」多一點。然而,這些書中提到的「刀圭」,指的應該是十分之一寸的正方形,大約和梧桐子大小,並不符合這些計量標準,因此應該別有所指,不能混為一談。有人懷疑「四刀圭」中的「刀」字是多餘的,似乎是合理的。李時珍在記載這段文字時,還補充了「十合為一升」五個字,他的意思可能是將一合視為藥升的十分之一,這就錯了。
《靈樞·邪客篇》中提到……
秫米一升。治半夏五合者。未知其升合果是何制否。然以合名量。實創於漢志合龠為合。則不得取慄氏之量。以充秫米半夏之准矣。張仲景方。無以刀圭撮勺者。如半夏。芒硝。香豉。人尿。豬膽汁。蜀椒。其稱幾合者。予未能定何量。姑俟後之識者。藥升者。本說稱今人不復用。
則其行用當在秦漢之際。(明沉萬鈳詩經類考云。家語云。黃帝設五量。魏崔靈恩注云。古者為升。上徑一寸。下徑六分。其深八分。蓋藥升行於秦漢之際。故崔氏以為古升。然固非常用之升也。又唐書韋縚傳。詔獻爵。視藥升所容以合古。)尚質嘗據周尺。制此器。以為藥室之設矣。
白話文:
古代醫生用一升秫米來治療五合半夏,但我們不清楚這升合的標準是什麼。不過,根據漢代的文獻記載,合是龠的合稱,所以不能用栗氏的量器來衡量秫米和半夏。張仲景的藥方中,像半夏、芒硝、香豉、人尿、豬膽汁、蜀椒這些用合來計量的藥材,我還無法確定其具體的量值,只能留待後人去研究。至於藥升,古代文獻說現在已經不使用了,推測它應該是在秦漢時期流行的量器。明代沉萬鈳在《詩經類考》中提到,黃帝制定了五種量器,而魏代崔靈恩注解說,古代的升器,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所以崔靈恩認為這是秦漢時期的藥升,但它其實並不是常用的升器。唐代韋縚的傳記中記載,皇帝下詔獻酒,需要根據藥升的容積來換算古代的量器。尚質曾經根據周尺製作了這種藥升,並把它擺放在藥室裡。
考張仲景方。如芒硝。麥門冬。半夏。赤小豆。生梓白皮。甘李根白皮。吳茱萸。小麥。杏仁。麻仁。虻蟲。蠐螬。䗪蟲。五味子。葦莖。薏苡仁。瓜瓣。酸棗仁。竹茹。皆用藥升也。如膠飴。生地黃。馬屎。人乳汁。泔。紫蘇煮汁。冬瓜汁。人糞汁。土漿。硬糖。鹽。蜜清酒。
白話文:
考究張仲景的藥方,像芒硝、麥門冬、半夏、赤小豆、生梓白皮、甘李根白皮、吳茱萸、小麥、杏仁、麻仁、虻蟲、蠐螬、䗪蟲、五味子、葦莖、薏苡仁、瓜瓣、酸棗仁、竹茹,這些藥材都是用來升提藥力的。像膠飴、生地黃、馬屎、人乳汁、泔、紫蘇煮汁、冬瓜汁、人糞汁、土漿、硬糖、鹽、蜜清酒,這些都是用來降低藥力的。
苦酒。白酒。並繫世用之量。非此藥升也。如粳米。或稍幾合。亦似涉世用之量矣。
又曰。凡丸藥。有云如細麻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亦然。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大麻子者。准三細麻也。如胡豆者。即今青斑豆是也。以二大麻子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如梧子者。
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七散。蜜和得如梧子准十丸。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子准之。(同上)
白話文:
苦酒,使用白酒,要依照實際情況使用,並非一定要用多少。就像粳米一樣,可能需要幾合,也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另外,丸藥的大小,有些說如細麻者,就是胡麻,不必完全扁扁的,只要大小差不多即可。黍粟也是如此,十六顆黍米等於一顆大豆。如大麻子者,就相當於三顆細麻。如胡豆者,就是現在的青斑豆,兩顆大麻子等於一顆胡豆。如小豆者,就是現在的赤小豆,大小不一,三顆大麻子等於一顆小豆。如大豆者,則等於兩顆小豆。如梧子者,等於兩顆大豆。
一方寸七散,用蜂蜜調和,使之像梧子大小,約等於十丸。如彈丸或雞子黃者,則等於十顆梧子。
按學古曰。唐本注云。方寸七散為丸。如梧子得十六丸。如彈丸一枚。若雞子黃者。准四十丸。今彈丸同雞子黃。此甚不等。斯說為是。千金云。青小豆。一名麻累。一名胡豆。李時珍以為豌豆。然豌豆大於大豆。且無斑文。要不審何物。又雷公炮炙論。有丸比鯉目說。今不復贅。
又按學古又曰。內經。載半夏湯用流水千里以外者八升云云。及張仲景方。用水斗升。皆宜從漢代之制矣。漢之一斗。今量之一升一合零一撮強。升合皆從此酌量焉。(半夏湯云。飲汗一小杯。張仲景有熱粥一杯。酒一杯等語。醫心方。引小品方云。服湯云一杯者。以三合酒杯子為準。
白話文:
根據古籍記載,唐朝本注中說,方寸七散製成丸藥,如梧桐子般大小,可以做成十六丸;如彈丸般大小,則一丸相當於雞蛋黃的四十分之一。但現今的彈丸和雞蛋黃的大小差異很大,因此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另外,《千金方》中記載,青小豆又名麻累,也叫胡豆,李時珍認為它是豌豆。但豌豆比大豆大,而且沒有斑點,所以很難確定它究竟是什麼。雷公炮製論中也提到了丸藥大小,但這裡不再贅述。
此外,古籍中記載,《內經》中提到的半夏湯,用千里之外的流水八升等等,以及張仲景方中用水斗升,都應該按照漢代的度量衡來理解。漢代的一斗約等於現代的一升一合零一撮。其他升、合等單位也都應該以此類推。例如半夏湯的用法中提到「飲汗一小杯」,張仲景方中也有「熱粥一杯」、「酒一杯」等說法。醫心方引小品方中也提到「服湯云一杯者」,應該以三合酒杯為準。
陳延之晉人。則當從晉時三合。約略今之三四勺耳。)如華元化範東陽葛稚川陶隱居。及諸家經方。今僅散見於孫思邈王燾方中。及醫心方者。亦當從各代之製為之水率。庶可以無失先賢制方之本旨矣。隋唐以來。量有大小。然湯藥唯用小者。唐令已言之。故宋人每稱古之三升今一升。
而間有系大量者。則往往注其下。謂用大斗大升。合和之際。靡不分明矣。林億等校千金方。其凡例稱今之此書。當用三升為一升之制。然孫氏撰用前代經方者。一依其舊文。則其水率亦當詳勘諸前代之制。而為之增損。林億之言。蓋約略論之而已。龐安常用古方。恣意減分。
白話文:
陳延之是晉朝人,當時的「三合」約等於現在的三四勺。像華元、化範、東陽、葛稚川、陶隱居以及其他醫家所用的方劑,現在只零散地出現在孫思邈、王燾的方書和《醫心方》中。我們應該根據各個朝代的度量衡來確定這些方劑的劑量,才能不偏離古代醫家制方的本意。隋唐以來,度量衡的大小有所不同,但湯藥只用小型的度量衡。唐朝的法令已經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宋朝人常說古代的「三升」相當於現在的「一升」。
有些方劑需要大量的藥材,往往會在下方註明「用大斗大升」,這樣在配藥時就不會混淆。林億等人校勘《千金方》時,在凡例中提到現在的《千金方》應該以「三升」為「一升」來換算。但是孫思邈在使用前代醫家的方劑時,都保留了原來的文字,所以這些方劑的劑量也應該根據前代的度量衡來推敲,並做適當的增減。林億的話只是概括性的論述而已。龐安常使用古代方劑,卻任意減少劑量。
或增其水。其弊固出於不詳陶氏所謂古秤矣。而昔人煮湯之法。至於趙宋時而一變。聖惠方言。凡煮湯。云用水一大盞者。約一升也。一中盞者。約五合也。一小盞者。約三合也。許叔微陳無擇嚴子禮之輩。皆以盞為率。或云一建盞。(建州盞。今有傳者。而大小不一。本邦方書。
雲天目者。乃建盞也。)皆未詳所謂一盞。定是若干合也。降及元明。皆多因准此法。固不能如昔人經方之明言升斗。而為之節度也矣。今一據狩谷望之量考。節錄漢以來斛法之沿革。以俾後學有所稽考云。漢書律曆志。劉向說苑。孫子夏侯陽算經等。諸說不同。黍粟大小亦異。
白話文:
古人用陶氏的古秤來量水,但古秤的準確性令人擔憂。煮湯的方法在宋朝發生了變化,當時的醫書記載,一盞水約等於一升,一中盞約等於五合,一小盞約等於三合。許叔微、陳無擇、嚴子禮等人也都以盞為單位,有的甚至用建盞,但建盞的大小不一,並沒有一致的標準。到了元明時期,人們依然沿用這種方法,無法像以前那樣用升斗來精準地量取藥物。因此,狩谷望參考漢代以來的斛法,整理了關於斛法的演變過程,方便後人學習研究。漢書律曆志、劉向說苑、孫子夏侯陽算經等古籍對斛法的記載各不相同,黍粟的大小也各有差異。
皆難依以起量矣。考王莽嘉量銘。及古算經。皆曰斛法千六百二十寸。又以漢尺求之。則一斛者。今量之一斗一升零一勺匕撮弱也。趙杜夔造斛。一仿周式。其斛則今量之一斗二升一合九勺五撮六四也。趙大司農斛。稍近漢量。其斛則今量之一斗一升二合七勺有奇。北魏之量。
一倍於古量。故左傳定公八年正義云。魏齊鬥稱。於古二而為一。今以漢量倍之。則得今量二斗二升零三勺四撮弱。定為北魏之一斛矣。隋志。稱後魏孝文時。一依漢志作鬥尺。則知其量與漢量正同。然民間猶未普行焉。北齊之斛者。今量之一斗七升零零一撮余。後周玉斗之一斛。
白話文:
古代的度量衡难以依循来计算。考察王莽嘉量铭文以及古算经,都记载斛的法则是 1620 寸。再用汉尺来计算,一斛相当于现在的 1 斗 1 升 0.1 勺匕撮。赵杜夔所造的斛仿照周代样式,一斛相当于现在的 1 斗 2 升 1 合 9 勺 5 撮 64。赵大司农的斛略微接近汉代的量,一斛相当于现在的 1 斗 1 升 2 合 7 勺多一点。北魏的度量衡是古代的二倍,因此左传定公八年正义记载,魏齐的斗称比古时的斗称大一倍。现在用汉代的度量衡乘以二,就得到现在的 2 斗 2 升 0.3 勺 4 撮多一点,这相当于北魏的一斛。隋志记载,后魏孝文帝时期,依循汉志制定了斗尺,说明其度量衡与汉代的度量衡相同。但民间还没有普遍使用。北齐的斛相当于现在的 1 斗 7 升 0.01 撮多一点。后周的玉斗,一斛相当于现在的……
則今量之一斗七升七合零六撮余。後周官鬥之一斛。則今量之一斗零三合二勺三撮余。建德六年作鐵尺。同律度量。以頒天下。是時作量。蓋當用鐵尺。以作一千六百二十寸之斛。則其斛今量之一斗三升二合七勺有奇。是隋唐小量之所由來也。後復三倍此量。則左傳正義所謂。
周隋斗升。於古三而為一者。是也。其一斛者。則今量之三斗九升八合一勻一撮有奇也。是隋唐大量之所原也。則知大小二量並行。實創於後周焉。隋代遵用。迄大業三年。依復古鬥。蓋用建德量也。李唐之代。並行大小二量。然湯藥之外。率用大量也。宋又從唐制。云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
白話文:
當時一斗七升七合零六撮,相當於後周官鬥的一斛。而後周官鬥的一斛,相當於今量的一斗零三合二勺三撮。建德六年製作鐵尺,統一律度量,頒布天下。當時的量器應該使用鐵尺,製作一千六百二十寸的斛,則此斛相當於今量的一斗三升二合七勺。這就是隋唐小量的由來。後來又將此量三倍,就如左傳正義所說,周隋斗升,是古時三倍於一。一斛則相當於今量的三斗九升八合一勻一撮。這就是隋唐大量的來源。由此可知,大小二量並行,實際上始於後周。隋朝沿用此制,直到大業三年,才依據古制復用建德量器。李唐王朝繼承了大小二量並行的制度,但在湯藥之外,大多數情況下使用大量。宋朝沿襲唐制,斛的規格為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
(景祐四年。範鎮上表。)政和二年。詔。量權衡以大晟樂尺為度。其量今不可詳知矣。至南宋之末。以二千七百寸。為一斛之積。則今量之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匕撮弱也。元時則以二千五百寸為一斛。則今五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撮余。明量又依元制。成化鐵斛之一石者。今量之五斗八升一合七勺五撮余。
(明董谷碧里雜存。今官制。五斗為一斛。實當古斛之半也。正字通云。今制。五斗曰斛。十斗曰石。)清康熙量。方八寸。深五寸。積三百二十寸。其一石。則今五斗九升零四勺三撮余也。
白話文:
景祐四年,範鎮上奏。政和二年,皇帝下詔,以大晟樂尺為標準衡量權衡。現在已經無法詳細得知當時的度量了。到了南宋末期,以二千七百寸為一斛的容積,相當於現在的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匕撮略少。元朝時,以二千五百寸為一斛,相當於現在的五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撮多。明朝的度量沿襲元朝制度,成化年間的鐵斛,一石相當於現在的五斗八升一合七勺五撮多。
明朝董谷碧里雜存中記載,現在官府規定,五斗為一斛,實際上是古代斛的一半。正字通中說,現在制度,五斗稱為斛,十斗稱為石。清朝康熙年間的度量,方形邊長八寸,深五寸,容積三百二十寸。一石相當於現在的五斗九升零四勺三撮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