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丹波元堅

《藥治通義》~ 卷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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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13)

1. 方劑分量

大業中依復古稱。乃唐代之小稱。實居大稱三之一。而醫藥則用之。(唐六典。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

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及宋代。析一兩為十錢。遂立錢分釐毫之目。聖惠方云。方中凡言分者。即二錢半。為一分也。(此原於陶氏四分為一兩。而析十錢之一兩為四。故云二錢半也。)凡言兩者。即四分為一兩也。凡言斤者。

即十六兩為一斤也。(玉海云。得十五斤。為一稱之則。)元明以降。迄於清朝。沿用之稱。不敢替易焉。(明清之方。云分者。分釐之分。非二錢半之分也。李時珍云。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誤矣。)

又曰。今方家所云等分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爾。先視病之大小輕重所須。乃以意裁之。凡此之類。皆是丸散。丸散竟依節度用之。湯酒之中。無等分也。(同上)

按補闕肘後方序錄曰。凡云分等。即皆是丸散。隨病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分均之。考仲景方。其稱等分者。皆是丸散。湯中方。無後稱等分者。肘後序錄又曰。凡云丸散之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分兩。然則丸散之分兩。不過大概言之耳。

素問病能論。澤瀉。術。各十分。麋銜。五分。張景岳類經曰。十分者。倍之也。五分者。減半也。腹中論。四烏鰂魚骨。一蘆茹。謂用蘆茹。取烏鰂魚骨四分之一也。如仲景方。間有稱幾分者。亦必於丸散。則可知素問仲景之分。亦是以意裁之之謂。而隱居云古無分名者。

信矣。但後人不知經義。或有以分銖之分。易之銖兩者。然斧鑿之痕。可證而得焉。(麻黃升麻湯。升麻。當歸。各一兩一分。玉函。千金翼。並作一兩六銖。防己黃耆湯。黃耆。一兩一分。此方更用錢盞等字。全是後人所肆改。龜甲煎丸。二十三味。總以分稱。是似裁分。

然鍛灶下灰。與清酒。自有定量。則當充千金作鱉甲三兩。而改以銖兩。大黃䗪蟲丸。大黃十分。余藥皆以如兩如升如枚。則當作二兩十二銖始順。赤石脂丸。烏頭一分。宜從千金作六銖。淡飲中五苓散。宜准太陽篇。改分為銖兩。如排膿散。柴胡飲子。俱似後人所增。須附之別論。

)蓋湯酒煮服。必有定劑。故不得不以銖兩。丸散則以粒之若干。抄之多寡。為之節度。此所以約略裁量。而不必須銖兩也。(外臺。引古今錄驗。石斛萬病散方後曰。隨病倍其分。)

又曰。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

白話文:

古代醫書中,關於藥方劑量的計算方式,其實經歷過多次的變革。

起初,在唐代,藥材的計量單位雖然使用「大稱」,但實際用量卻是「小稱」,大約是大稱的三分之一。唐代制定了使用黍米來度量,規定一千二百顆黍米為一龠,二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三斗為一大斗,十斗為一斛。而重量的計量單位,則是以一百顆黍米的重量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一斤。這些度量衡的制定,是用於校正鐘律、測量日影、調配湯藥以及製作官帽等。當時,不論是朝廷內外官署,都統一使用較大的度量單位。

到了宋代,將一兩分為十錢,並開始使用錢、分、釐、毫等更小的單位。在《聖惠方》中,記載凡藥方中提到「分」的,指的是二錢半。這是因為當時一兩分為四份,每份又分為十錢,所以「一分」就等於十分之一兩的四分之一,也就是二錢半。因此,當時的一兩是現在的四錢,而一斤則固定為十六兩。

從元朝、明朝到清朝,一直沿用這個制度,沒有改變。但是,明清時期藥方中提到「分」,指的是「分釐」的分,而不是「二錢半」的分。李時珍曾說,古代的一兩,相當於現在的一錢,這是錯誤的說法。

另外,藥方中提到的「等分」,並非是指藥材的份量相等,而是指藥材的斤兩都相同。使用藥材時,要根據病情的輕重來調整藥材的用量。這種「等分」的用法,通常用於丸劑或散劑,服用時則根據情況調整用量,湯劑或酒劑中則沒有這種用法。

在《補闕肘後方》的序言中提到,凡是藥方中提到「分等」,指的都是丸劑或散劑,並且會根據病情的需要調整用量,並沒有固定的份量。仲景的藥方中,凡是提到「等分」的,也都是用於丸劑或散劑,湯劑中則沒有這種用法。《肘後方》序言也說,丸散劑中提到「若干分兩」,指的是藥材的宜多宜少,並非一定要使用固定的分量,因此丸散劑的分量,只是大約的說法而已。

《素問·病能論》中提到,澤瀉、白朮各十分,麋銜五分。張景岳認為,「十分」指的是加倍,「五分」指的是減半。《腹中論》中說到,四個烏賊骨加一蘆茹,意指蘆茹的用量是烏賊骨的四分之一。仲景的藥方中,如果出現「幾分」的說法,也都是用於丸散劑,由此可見《素問》和仲景所說的「分」,都是指大概的用量,可以根據情況調整。所以,隱居說古代沒有「分」這個單位,是可信的。

但是後人不懂得古籍的含義,有時候會把「分」和「銖」的概念混淆,但是只要仔細考證,還是可以分辨出來的。例如,《麻黃升麻湯》中,升麻和當歸各一兩一分,但在《玉函》和《千金翼》中,卻被寫成一兩六銖。《防己黃耆湯》中,黃耆是一兩一分,這個藥方甚至還使用了錢盞等單位,都是後人隨意改動的。而《龜甲煎丸》的二十三味藥材,都用「分」來表示,似乎是為了方便裁量,但是像鍛灶下灰和清酒等,有固定的用量,原本應該寫成鱉甲三兩,卻被改成銖兩。《大黃䗪蟲丸》中,大黃十分,其他藥材有的用兩,有的用升,有的用枚來表示,應該改成二兩十二銖才合理。《赤石脂丸》中,烏頭是一分,應該按照《千金方》改為六銖。另外,像《淡飲中五苓散》、《排膿散》、《柴胡飲子》等藥方,都像是後人擅自增加的。

總而言之,湯劑和酒劑的煎煮服用,必須有固定的劑量,所以要用銖兩來計算。而丸劑和散劑,則是根據顆粒的數量,或每次抄取的量來決定。這就是為什麼丸散劑可以大概地估量,而不一定要精確到銖兩的原因。

另外,散劑中,有時會提到「刀圭」,指的就是十分之一「方寸匕」的量,大概像梧桐子那麼大。所謂的「方寸匕」,就是一個正方形一寸的勺子,抄取藥粉,以不掉落為度。而「錢五匕」,則是使用五銖錢邊的五個字那邊來抄取藥粉,也以不掉落為度。「一撮」則等於四個刀圭,「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使用升來計算藥材的份量,則是因為藥材有虛實輕重之分,不能用斤兩來計算,所以才用升來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