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丹波康賴

《醫心方》~ 卷第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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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 (7)

1. 藥斤兩升合法第七

《本草經》云: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今按:《範汪方》云:六十黍粟為一分。)

白話文:

《本草經》中說:古代的稱量工具只有銖和兩,沒有分。現在則以十個黍米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按:《範汪方》中說:六十粒黍米或粟粒為一分。)

又云:凡方有云分等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耳。

白話文:

凡是藥方中提到「分等」的,並不是指重量的差別,而是指各味藥物的斤兩數量都相同。

又云:凡散藥有云刀圭、十分、方寸匕:(必履反,匙也)之一準如梧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今按:蘇敬云:正方一寸者,四方一寸,此作寸者,周時尺八寸,以此為方寸匕。)

白話文:

古人又說:所有顆粒狀中藥,如果有提到刀圭、十分、方寸匕,都是指一準梧桐子的大小。方寸匕,就是做成一寸見方的匙子。(今按:根據蘇敬的說法:正方一寸,即四方各一寸,這裏的“寸”是周朝時期的八寸,以此為方寸匕。)

又云: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今按:《葛氏方》云:五銖錢重五銖也。)

白話文:

錢五匕者:現在的一枚五銖錢的邊緣上所鑄的五個字。(今按:《葛氏方》中說:五銖錢重五銖。)

又云:一撮(粗活反)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夕(之藥反),十夕為一合,(今按:《千金方》云:以六粟為一刀圭。《範汪方》云:二麻子為一小豆,三小豆為一梧實,二十黍粟為一簪頭,三簪頭為一刀圭,三刀圭為一撮,三撮為一寸匕,五撮為一夕,十夕為一合。)

白話文:

另外又說:一撮是四刀圭。十撮為一夕,十夕為一合。(根據《千金方》記載:六粟為一刀圭。根據《範汪方》記載:兩個麻子等於一個小豆,三個小豆等於一個梧桐籽,二十個黍粟等於一個簪頭,三個簪頭等於一刀圭,三刀圭等於一撮,三撮等於一寸匕,五撮等於一夕,十夕等於一合。)

又云: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

白話文:

藥丸製成後,形狀設定為上端直徑一寸,下端直徑六分,深度八分。

又云:凡丸藥有云如細麻者,即胡麻也。又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大麻者,即大麻子准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是也,以二大麻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如梧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蜜和得如梧子十丸為度。

白話文:

另外又有說法:所有丸藥有說像細麻者,就是芝麻。還有用十六黍當作一個大黃豆。像大麻者,就是大麻子,相當於三枚細麻。像胡豆者,就是現在的青斑豆,可以用兩枚大麻來比對。像小豆者,就是現在的赤小豆。顆粒有大有小,可以用三大麻當做一個標準來衡量。像大豆者,可以用兩個小豆來比對。如梧子者,可用兩個大豆來比對。一方寸匕散,和蜜拌和之後,搓成梧子大小的十個丸子就剛剛好。

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子准之。(今按:方寸匕散為丸如梧子,得十六丸,如彈丸一枚。若雞子黃者准四十丸,今以彈丸同雞子黃,此甚不等也。)

白話文:

像彈丸和雞蛋黃大小的,以十個梧桐子做基準。(現在按:方寸匕散做成的藥丸,像梧桐子那麼大,得十六丸,如彈丸那麼大一枚。若是雞蛋黃那麼大的,約有四十丸,現在將彈丸和雞蛋黃大小的相提並論,這很是不等同啊。)

又云:巴豆如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竟,稱之,以一分准十六枚。又云:附子烏頭如干枚者,去皮竟,以半兩准一枚。(今按:《範汪方》云:附子一累或如干者,以大小重銖為正。《錄驗方》:附子一枚,以重三分准之。)

白話文:

另外又說:巴豆含幹枚,顆粒有大有小,應該先去除果殼,稱量後,以一分為十六粒的標準。又說:烏頭附子含幹枚,去除外皮後,以半兩為一粒的標準。(現在查閱《範汪方》一書,書中記載:附子一累或幹粒附子,以大小重銖為準。《錄驗方》一書中記載:附子一粒,以重三分為準。)

又云:枳實如干枚者,去核竟,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准一兩。乾薑一累者以一兩為正。(今按:《千金方》:乾薑一累以半兩為正。《錄驗方》云:乾薑、生薑一累數者,其一支為累,取肥大者。《範汪方》云:凡無生薑,可用乾薑一兩當二兩。)

白話文:

枳實像幹枚的,取去果核後,以一分可以做為兩枚。橘皮一分可以做為三枚。棗子有大有小,以三枚可以做為一兩。乾薑一累的,以一兩為正。(現在根據:《千金方》:乾薑一累以半兩為正。《錄驗方》說:乾薑、生薑一累數的,其一支就稱為累,取肥大的。 《範汪方》說:凡是沒有生薑的,可以用一兩乾薑代替兩兩生薑。)

又云:桂一尺者,削去皮竟,重半兩為正。(今按:《範汪方》云:桂一尺若五寸者,以廣六分,厚三分為正。《錄驗方》:桂一尺若數寸是,以厚二分、廣六分為準。)

白話文:

古書中又說:桂長一尺,削掉外皮後,淨重半兩,纔算是正常的桂皮。(現在研究,發現《範汪方》中說:桂長一尺或者五寸,寬六分,厚三分,為正常的桂皮。《錄驗方》中說:桂長一尺或者幾寸,寬六分,厚二分,纔算是正常的桂皮。)

又云: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今按:《範汪方》:甘草一尺若五寸者大小,以徑一寸為正。《錄驗方》:甘草一尺若數寸者,以徑半寸為準,去赤皮炙之,令不吐。《小品方》云:以徑頭一寸為準。)

白話文:

再說,甘草一尺長的,重二兩為標準。(現在參照《範汪方》所說:甘草一尺長或五寸長,大小同,以直徑一寸為標準。《錄驗方》所說:甘草一尺長或數寸長的,以直徑半寸為標準,去除紅皮後炙烤,使其不再吐露煙霧。《小品方》所說:以直徑一寸為標準。)

又方: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竟稱五兩為正。(今按:蘇敬云:半夏一升以八兩為正。)

白話文:

另外一個方子:凡方藥中說半夏一升的,洗淨後稱取五兩是正確的。(如今考證:蘇敬說:半夏一升以八兩為準。)

又云:凡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地膚子一升,四兩;菟絲子一升,重有九兩;菴(於炎反)䕡(力魚反)子一升四兩。(今按:蘇敬云:菴䕡三兩為正。《千金方》:九兩為正。)

白話文:

又說:凡花椒一升是三兩二錢纔是正常的,吳茱萸一升,五兩纔是正常的;蛇牀子一升,三兩半;地膚子一升,四兩;菟絲子一升,重有九兩;菴䕡子一升四兩。(現在考證:蘇敬說:菴䕡三兩是正常的。《千金方》記載:九兩是正常的。)

又云:凡方云某草一束者,以重三兩為正;云一把者,重二兩為正。(今按:《範汪方》:麻黃若他草一者,以重三兩為正。《錄驗方》:麻黃一把一握者,並以重三兩為準。)

白話文:

又說:凡是藥方中說某種草藥一束的,以三兩為標準;說一把的,以二兩為標準。(現在查閱《範汪方》:麻黃如果說一者,以三兩為標準。《錄驗方》:麻黃一把一握的,都以三兩為準。)

又云: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範汪方》云:膠一廷如三指大,長三寸者,一枚是也。《僧深方》云:艾及葉物一莒者,以二升為正。《極要方》云:生葛根一鉒,長一尺,徑三寸是也。《經心方》云:胡粉十二棋。(博棋者,大小方寸是也。按:棋者,牙棋子。

白話文:

另外說:一斤蜂蜜,有七合;一斤豬油,有一升二合。《範汪方》中說:膠一廷,像三根手指那麼大,長三寸的,一枚就是了。《僧深方》中說:艾葉一莒,以二升為標準。《極要方》中說:生葛根一鉒,長一尺,直徑三寸。 《經心方》說:胡粉十二棋。(博棋,大小方寸。)

)《小品方》云:凡黃柏一斤者,以重二兩為準。人參一枚者以重二分為準。又云:凡厚朴一尺及數寸者,以厚三分、廣一寸半為準。又云:服湯云一杯者,以三合酒杯子為準。

白話文:

《小品方》一書中提到:

  • 凡是黃柏一斤,以重兩兩為標準。
  • 人參一枚,以重二分為標準。
  • 厚朴一尺或數寸的,以厚三分、寬一寸半為標準。
  • 服用湯藥時說一杯,以三合酒杯子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