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伯雄

《食鑑本草》~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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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鱉】

凡頭足不縮。獨目赤目。腹下不紅。腹生王字形。或有蛇紋者。俱不可食。孕婦食之。生子項短。不可與莧菜芥子。及豬兔之肉鴨蛋同食。傷害人。

【蟹】

八月後。方可食。早食有毒。凡腳生不全。獨螯獨目。腹下有毛者。俱不可食。蟹性極冷。易成內傷腹痛。

【蛤蜊】

性冷。多食令腹痛。蜆能發嗽。消腎生痰。

【螺螄】

大寒。解熱醒酒。難消化。作瀉。

白話文:

[甲]

鱉:凡是頭腳不能縮進殼裡、單眼或紅眼的、腹部不紅的、腹部有王字形斑紋或蛇紋的鱉,都不能吃。孕婦吃了,生下來的孩子脖子會短。鱉不能和莧菜、芥菜籽,以及豬肉、兔肉、鴨蛋一起吃,否則會傷身。

蟹:只有到八月份以後才能吃螃蟹,太早吃有毒。凡是腳不完整的、單螯或單眼的、腹部有毛的螃蟹,都不能吃。螃蟹性寒,容易導致內傷腹痛。

蛤蜊:性寒,吃太多會腹痛。蜆(一種小型蛤蜊)會引起咳嗽,損傷腎臟,產生痰液。

螺螄:性極寒,可以解熱醒酒,但難以消化,容易導致腹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