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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論文集》~ 和漢藥之用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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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漢藥之用法 (1)

1. 和漢藥之用法

近來我國盛行藥草療法與民間療法。婦人雜誌或娛樂雜誌中。常載有種種和漢藥之方劑。與其用法。加以普通說明。某種藥草可治心臟病。某種藥草可治喘息。但讀者果依言服用。往往發生極危險之事。蓋藥性往往有急烈作用者。有危險作用者。有中毒性者。苟對於藥草之服用。

不能充分注意。必致陷於濫用藥草之弊。是故對於藥草療法。其單純的或普通的說明。實新聞雜誌記事者應有之責任也。

例如朝鮮朝顏。別名曼陀羅華。或名狂人茄子。此種植物。含有阿禿洛併成分。只可適量的用於喘息。腹痛。或外用於痔疾。確乎有效。但平常誤用或多用之。則必至如狂人之發狂。故俗名狂人茄子云。且此植物有烈毒。手觸之而轉觸於目。則瞳孔忽爾散大。其阿禿洛並之成分。

為一瓦一萬分之一。人類目不能見。去年傳聞朝顏之果實。善治喘息。於是一時有煮飲二個果實而起非常激烈中毒者。蓋藥不宜過其總量。過必中毒。中毒則藥效亦無也。昔人有毒草變藥之說。其意謂因毒草之發見。而發生研究之動機。使毒草成為有用之藥品。例如非洲土人。

所用之毒矢。有非常之強毒。於是研究其植物之種子。成今日重要之心臟強壯劑。苛礬他利斯之葉子。亦心臟強壯之劑也。又可用為利尿劑。普通醫師之用量。每日僅○.五瓦。若過量誤用。或煎二三枚飲之。結果致死。又有印度之麥金者。為木之種子。用其直徑五六分。厚二分之量。

數分鐘中可殺二人。今日用其極少量。可為健胃劑。或性的不娠症之藥。我國(日本)有無數之植物。名彼岸者。毒草也。(一名死人花。誤食之。起強痙攣而舌曲故名。)然用其極少之量。可為祛痰劑。野茨之果實。用於導滯。有非常確實之效力。但稍有過量。則下赤痢。

或猛烈之腹瀉。蓖麻之製品。比之希麥西油危險性少。但亦不可過其分量。藥草自生於山野。採集而出售於市場。加人工栽培之藥草。比之自生者結果為優良。山中之植物有牽麻蘿者。可製造為防腐殺菌劑。及十二指腸蟲驅除藥。現今埼玉縣地方。栽培之矣。秩父地方所產之莨菪。

有阿篤洛並之原料。從此等原料取為藥品。倘出之於平常簡單之手中。則品質不純。服之有激毒性。服用者不可不知也。

一般所用之民間藥。大抵為內服與塗擦。但宜詳詢其使用方法。如有心得者尤佳。否則殊危險也。飲法以一日分三次服用為宜。如為胃腸之藥。宜於食後三十分鐘乃至一小時服之。其吸收力速之藥。通常當於食前空腹時飲之。則無害於消化。然藥之有刺戟性者。空腹時飲之有損於胃黏膜。

但大體飲藥必在食後三十分鐘或一小時之內。煎藥在雷公時代有研究之書。自洋藥發明。煎生藥之液體而為固體。成為化學的白色粉末。煎之程度。得顯著之效果。為世人所共知。漢法最重煎藥。最近製藥法非常進步。亦有漸次廢除煎藥之傾向。又民間藥之煎藥。比較的多動物性之材料。

切小之。截細之。刻之。碎之。乃入煎焉。器具以土鍋為第一。而不用金馬性之小鍋。火用弱火。其氣篤洛篤洛。文緩極焉。大體民間藥之有效成分。以水中煎出為容易。水量與藥物有一定之數量。大約為二合。大多成濃如番茶之程度。一握之藥草。去其根泥。以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加水三合。以煎至二合為適度。

又有一種煎藥曰「浸劑」。普通以藥物入布袋。十分煮之。在熱湯中浸五分乃至十分鐘。即取出。如此二三度後。更煎飲之。取出者使其易分解也。又易揮發而含有效分也。

粉藥有吞飲者。亦有煎飲者。其理由為有效成分。可以不折不扣。粉末之類別。亦可分為三類。一為完全細末。一為粗粒之末。又一為介於粗細雨者之間之。粉末

細末為入飲料之末。中末含於口中。以舌尖舐之。所謂舐藥也。精末煎汁用之。與普通之藥無異。

粉末加蜂蜜或糊煉之。成適宜之丸粒者。曰丸藥。效果多而服用易。粒之大小有一定。

粉末以蜂蜜及糖煉之。成為舐藥。但民間藥用之者甚少。

酒浸劑俗稱酒藥。取藥材浸於上等酒或燒酒中。溶出有效成分飲之有效果。其所浸之藥多生藥。如肉蓯蓉當歸大黃、牛膝等。有僅為一味者。取其有單一之特效也。

民間藥之中。用蒸燒之法者亦不少。其法以陶器二枚。一入以材料。另一覆於其上。周圍以堅固之糊紙貼之。以防空氣之侵入。而蒸燒之。此古昔家傳之秘法也。鍋中火力之加減。亦有一定之方法。但普通一般並不拘泥於是。其簡單者。用陶器二枚。對合之。將日本紙浸於水中。

嚴重包之。深埋於火缽中。不久即取出。民間藥之用量。亦宜與他藥相同。不可例外。蓋用量少則無效。過量則往往中毒。大抵吸收快速之藥品。用量宜少。吸收緩慢之藥品。用量宜多。大人小兒宜有分別。男子女子應有差異。若自知用藥不能一定適合身體者。可先用其少量。

漸次增加之。譬如一日用十二錢者。最初每日用四五錢。次則七八錢。再次而至定量之十二錢。如此。於服者不起反射作用。不過不能達其所期之效果耳。若於和時少飲之。未見其利。則增其量。迨量已達矣。而又感覺無利。此即為不適當之藥。不宜再服。抑又有言者。我國民間之藥。

所幸不如洋藥之有副作用。除其中二三者稍有毒性外。不必限制濫用。蓋飲亦無大害也。

漢法醫家自昔對於藥之用量。有一定之標準。大人煎藥。每日之量藥九錢。但加合石膏等之重物者。可增四五錢。而麝香犀角及劇藥等不在此限。丸藥、散藥、末藥。大概服煎藥三分之一乃至四分之一。小兒十五歲之下以迄七歲者。合大人二分之一。七歲以下以迄四歲者。合大人三分之一。四歲以下至二歲者。合大人六分之一。二歲以下者十分之一。

藥草療法須充分注意與研究。因服用藥草時。過量則有危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