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靖遠
《顧松園醫鏡》~ 卷四·樂集 (10)
卷四·樂集 (10)
1. 治則
〕而無兩生,〔孤陽不能生,孤陰亦不能生。〕形肉已奪,是一奪也;大奪血之後,是二奪也:大汗出之後,是三奪也;大泄之後,是四奪也;新產及大血之後,是五奪也,此皆不可瀉。婦人重身,毒之如何,〔有孕曰重身。毒之謂峻利藥也。〕曰:有故無殞,亦無殞也,〔有是故而用是藥,所謂有病則病當之,故孕婦不殞,胎亦不殞也。〕大積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
〔大積大聚,非毒藥不可攻,但大毒治病,十去其六七即止。〕過者死。〔過用則傷胎致死。〕
白話文:
治療原則是:單獨的陽氣無法產生生命,單獨的陰氣也無法產生生命。身體的肌肉已經被耗損,這是第一種耗損;大量失血之後,這是第二種耗損;大量出汗之後,這是第三種耗損;大量腹瀉之後,這是第四種耗損;剛生產完及大量失血之後,這是第五種耗損,這些情況都不能使用瀉法(攻下)。婦女懷孕時,使用毒性強烈的藥物會怎麼樣呢?(懷孕稱為重身,毒指的是峻猛的藥物。)答案是:如果情況允許,就不會導致死亡,也不會造成流產。(有這種病況才使用這種藥,也就是有病就該用藥,所以孕婦不會因此死亡,胎兒也不會因此流產。)如果出現大的積聚腫塊,可以使用峻猛的藥物來治療,但需要適可而止,在病情減輕一半左右就應該停止。(大的積聚腫塊,不用峻猛的藥物無法攻破,但使用峻猛的藥物治病,去除六七成的病邪就應該停止。)過度使用就會導致死亡。(過度使用峻猛的藥物就會傷害胎兒,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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