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胤

《丹臺玉案》~ 卷之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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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9)

1. 發熱三日訣

夫痘不熱不發。猶五穀之不熱不結。身有熱也。乃毒與時氣相觸而動內傳百脈外注皮膚。痘未見而先兆。此乃必至者。但熱有輕重。毒輕則熱輕。毒重則熱重。又有熱五六日出者。有熱一日即出者。太過則正不勝邪。愆期則氣血凝滯。唯三四日身涼痘出為正。凡發熱肌膚溫平潮潤。

唇舌滋潔無苔。聲音清亮。睡中微驚。便食如故。或少食貪睡。皆吉兆也。重則反是。一發熱。即唇裂。舌坑。煩燥。狂亂。口渴。惡寒。兩耳灼熱。兩睛紅。二便結方內加玄明粉。或千□馬下之。惡熱者單下。以苔為增減。不可拘在初熱當發之說。此亦百中一二。又毋執以為常。

如唇舌滋潤。雖見惡症。切不可妄下損人。

發熱時。腹疼腰痛。四肢痠痛。皆重症。若表過痛止者吉痛加甚者凶。

發熱吐瀉。切不可行止法。惟吐瀉酸臭。可加消導藥佐之。是傷食也。驚發痘前者吉。何也。由驚陽症。痘屬陰。陽被陰沖。則壅遏之。患息。故吉。照前加減治之。母服驚藥。誤服而冰其毒。釀害匪淺。亦有驚即死。此必中惡。

發熱時。譫語顛狂。見神見鬼。躁亂不寧。是熱甚失表。外邪內毒。兩相搏激也。重發之則愈。舌見黃苔。非下不可。

凡臟腑郁毒。非微汗則不解。故一發熱。必用汗藥也。身熱四五日不退者。知毒猶在內。務要熱退為佳。

身熱四五日不退。痘影焦紫。鬱郁不出。此必寒氣外郁。閉塞鬼門也。令服驚蟄丸。發出臭汗。則熱自退。痘自出也。

一發熱。頭面中有大痘數點。余不出。復不除熱。此名曰報痘。急用銀針剔破。不去則領敗正氣。為留連之禍。

初發熱。即頭溫足冷。不渴。大便溏。面㿠白。或瀉痢清穀嘔食不化。虛症也。

凡熱時燈照。肉內有隱隱紫紅塊者重面紅唇白亦重。再加形色不善。死必矣。九竅流血者死。目閉無魂。舌墨聲嗄。胸高而凸。掌文出血。皆死症不治。

2. 見點三日訣

見點三日。死生判矣。斷於此時。方稱高列。關竅。唯面部為吃緊。面者。諸會之首。天庭印堂。尤面部最緊要者。天庭為看痘把柄。何者。元神所歸也。元神者。元氣也。小兒出痘。不過氣血毒三字。氣血又元氣所統也。元氣勝毒。開落應期。毒勝元氣。內攻外剝。毒既勝矣。

又安望元氣之復勝哉。故此處先見。先起。先貫。先靨。密而癢。慘而黯。皆死症也。毒從虛發。信矣哉。

凡見點磊落。摸得礙手。色潤澤。眼部以下先見身熱漸退。吉症也。磊落礙手。稀而有神者也。色潤澤。謂有彩也。天庭後見。元氣固也。反是者逆。

痘初出時。三五相連者。後必密。單見者稀。毒之淺深。於此預見矣。

形屬氣。色屬血。兩者均可驗吉凶。決生死。人何專言血。而不及氣。氣無形難知。血有色易見。故見點三日。色如豬肝者死。如紅米飯者死。如洗過舊紅紬者太重雖然面部上有數十顆有神彩者。亦可救活。不慮形惡。慮無神。不慮色惡。慮無彩。神綻而凸。彩潤而明。惡痘中。

見有一二紅活可愛。雖凶亦吉。何者元氣猶存也。大都自眉以上。幾點悅目可愛。又不瑣屑。又不歪斜。雖遍體稠密。雜症百出。終不至於死。悅目二字。即予筆舌難盡罄。在學者意會。

見點頭焦。面色或紫者。血分毒熾也。滿天秋治之。唇燥舌苔。熱見愁。黃苔起者。千里馬。蓋焦紫雖血熱。而未必不由內熱也。審之以舌。藥斯當矣。

見點白如水珠者重。若稀疏不密。其人平素色黃。而兼痘起發。氣至而血不至也。當與散火。倘神不內寧。痘日增多。頭尖作㾦。子形。毒太甚也。恐非藥可愈矣。若見點色白。不紅不可便作虛治。白而無神。唇舌淡白。或吐或瀉。虛症也。若白而起㿠色。唇舌赤紅。非虛也。

是伏火痘也。三日後必漸變紅紫。倘作虛治。其誤人不淺。見點腳米冷者。不必慮。氣未下行也。

見點兩日。而大便尚秘。舌上無苔。知是血燥。非毒壅也。急行清解。枳殼玄明粉治之。恐貫時。咽痛作瀉而不起。方內歸芎宜倍用。

初見時。大小不一。有色點如痱者。曰夾疹。救苦丹治之。又一等瑣屑紅點隱隱肉間。曰夾痧。治亦同前。丹症亦然。但有此症。必正痘悅目可愛。方為痧疹之夾。不然皆痘也。識者詳辨之。

又有痘出數顆。而夾疹遍身。圓淨疏朗。顏色紅活。現兩日而盡沒。眾醫莫不驚愕。予曰疹也。非痘也。痘沒必悶亂煩燥。此則寧靜。且正痘依然。予故知其為疹也。治以平劑。後漸愈。未沒特亦難辨焉。

點見身熱。毒未盡也。但所感不同。有寒氣外郁者。有熱毒內郁者。兩者均且散之。救苦丹是其治也。內郁黃苔。加千里馬。其色漸焦紫。隱隱不出。而身熱壯盛。或肌膚腫亮。再加賽春雷發之。

見點自汗。有生者有死者。丹溪謂自汗無妨。指形色善者言也。若汗出而形色日變必死。不可不辨但治症。不須以此慮。虛症也。又須看舌用藥。

凡痘出不快須審時令藥之。冬則寒鬱。主賽春雷。夏則熱鬱。主滿天秋。然亦有虛實之別。唇舌滋潤無苔。當從虛治。

一見點色白。不甚起發。唇舌淡白。或吐或瀉。或腹膨。或自汗。肢冷神氣怯弱。表裡虛也。治從虛例。

一見點。在臍。在肛門。四圍成堆者。皆重症。

一出數點。即發數粒山根上者重。才出而聲遂變。或焦。或啞者。尤重。

痘出數點。而面目即光亮如爪。口中氣臭。勃勃沖人。其死甚速。後必發斑。吐血而死。

一見點先於眉上。或兩太陽出數粒。突起光亮。少頃即沒。此賦痘也必死。

又有初出愛人。皮薄光亮。一兩日即大長。是未至而至。癘氣使然也。後必變癢塌而死。認為順症。則醫殺之誚。斷乎難免。

凡患諸瘡毒未愈。或瘡毒新愈。而見點於此者重。此陽毒也。但瘡不幹紅。雖重決不死。

謂為於可為之時則從。為於不可為之時則凶。指險症也。至見點如蛇皮。如蠶種。蚊跡。蚤斑。湯泡。火刺。青黑藍斑。身如被杖。發斑。而唇腫。口臭。瑣項。矇頭。斷腰。無根。色粉白如枯骨。胸高氣喘。七孔流血。面斜視如橘皮。形色不正而驚狂。並腰疼腹痛不止。可為乎。不可為乎。

凡謂斷腰無根。必諸痘形色不善。如形色圓澤。即腰腳無痘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