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胤

《丹臺玉案》~ 卷之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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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1)

1. 小兒科

男子婦人之病。可以問而知。可以切而得。斷死生。辨難易。審差劇。猶有所依據。而不至於大誤。若小兒者。懷抱之時。雖有所苦。而不能言。及能學語。又不能指其苦之處。欲診其脈。則骸骨短小。氣血未足。寸關尺將何以分。浮中沉將何以定。雖有一指滾取二部之說。

而終未得其部位。況至數急促。豈能以悉審之。大約八九至為平。五六至為遲。十一二至為數。依稀彷彿之間而已。故啞科治療之難。每十倍於大人。而尤不可以不慎者也。惟虎口之脈稍為可驗。其脈在食指外側。每一部一關。三節為三關。男視在左。女視在右。有筋脈如系。

暎於肉內。仔細觀之。紫則為風。紅則傷寒青則為驚。白則為疳。黃則為脾困。青黑則為慢驚。入掌則為內吊。若三關通度為沉疴之候。惟此可以少知之耳。雖然幼科之治病。當多方求之。豈可執虎口之脈法。而盡小兒之諸病哉。必於病之未形。而用意察之。庶可以為預消之地。

如小兒呵欠連綿。乃小兒臟腑受邪。病之漸也。若面赤則知其風熱。而瀉肝之劑可以先服。面青則知其驚風。而治驚之劑可以先服。面黃則知其為脾虛。而補脾之劑可以先服。多睡則知其為內熱。而清熱之劑可以先服。口中氣熱則知其為傷風。而疏風之劑可以先服。皆當隨症形而先治之。

勿俟其發而後用藥也。其有不治之症者。尤不可以不知。小兒眼上有赤脈。囟腫及陷者。一不治也。魚口氣粗。齧齒咬人者。二不治也。冷汗如雨。痰熱不退者。三不治也。臍風撮口。鎖肚吊腸者。四不治也。風攻頤頷。唇項腫硬者。五不治也。鼻有黑色者。六不治也。咳喘心痛者。

七不治也。四肢浮腫者。八不治也。胸高而突起者。九不治也。五軟五硬者。十不治也。凡見此等之症。即當去矣苟不如幾。而復藥之。則病者之死。雖不由於我。我亦何辭於彼哉。大凡小兒之病有常。多者不得所欲則易怒而啼。故肝病常多。飲食不知節。雖飽而猶求食。故脾病常多。

心神未定。聞響易動。故驚病常多。性喜吮乳。甘食停積。而易感風熱。故痰病常多。治兒之病。審其所常多者。酌而施之。以己之意。參病之情。亦庶乎用藥之無誤也。然此數種。雖或常有。而肝脾之病尤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得心應手。不可以言求也。

2. 初誕法

小兒在胎。稟陰陽五行之氣。以生臟腑百骸。藉胎液以滋養。受氣既足。自然生育。出世之時。口含血塊。啼聲一出。隨即嚥下。而毒伏於命門。遇天行時氣。或飲食停滯。或外感風寒。驚風發熱等因。發為瘡疹。須急於未啼時。用軟帛裹指。挖出其血。用黃連硃砂甘草解之。

後出痘亦輕。有咽入。即時肚脹。嘔吐氣短。不乳者。用茯苓丸治之。但黃連性寒。若母稟氣膏粱積熱者。宜服。若滋味淡薄。胎元弱者。又不宜用。硃砂固能解毒。恐金石鎮墜。不若牛黃分許。蜜調與吮為佳。又有嬰兒。因其難產。或冒風寒。而垂厄者。切不可斷臍急烘綿絮包抱懷中。

急以胎衣置火中煨燒更大紙捻於臍帶上往來燎之。使暖氣入腹。須臾氣復自蘇。猶戒洗浴。恐腠理不密。元氣發泄。而外邪乘之也。

3. 立方

朱蜜法,先以黃連煎湯拭兒口。吐去惡汁。再以硃砂一分研細。蜂蜜少許。抹兒口吮之。鎮心定魄。安神解毒。

牛黃,以牛黃二分。硃砂半分。竹葉七片。煎湯調灌。益肝膽。除煩熱。祛驚邪。辟惡氣。除小兒癇病。

茯苓丸

赤茯苓黃連(胎冷者易芍藥),枳殼(各等分)

上為末。煉蜜為丸。如桐子大。每服一丸。乳汁化下。

4. 護胎法

小兒初生。肌膚未實。宜用舊絮護其背。不可太暖。更宜頻見風日。則血氣剛強。肌肉緻密。若藏於重幃密室。或厚衣過暖。則筋骨軟脆。不任風寒。多易致病。衣服當隨寒熱加減。但令背暖為佳。亦勿令出汗恐表虛風邪易傷。乳哺不宜過飽。若宿滯不化。用消孔丸治之。陳氏所謂忍三分寒。

吃七分飽。頻揉肚。少洗澡。要肚暖頭涼。皆至論也。須令乳母預慎七情六淫。厚味炙爆。則汁清寧。兒不致病。保嬰之法。未病則調治乳母。既病則審治嬰兒。亦必兼治其母為善。

5. 立方

消乳丸

砂仁(炒),蓬朮(煨),三稜陳皮,神麯,麥芽(各五錢),香附(一兩炒)

上為末。麵糊為丸麻子大。每服三丸。白湯下。

下頦屬腎水。左腮屬肝水。天庭印堂屬心火。鼻準屬脾土。右腮屬肺金。半周兩歲為嬰兒。三四歲為孩兒。五六歲為小兒。七八歲為齠齔。九歲為童子。十歲為稚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