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經集注》~ 草木下品 (16)
草木下品 (16)
1. 蜚廉
味苦,平,無毒。主治骨節熱,脛重痠疼。頭眩頂重,皮間邪風如蜂螫針刺,魚子細起,熱瘡癰疽痔,濕痹,止風邪咳嗽,下乳汁。久服令人身輕,益氣明目不老。可煮可干。一名漏蘆,一名天薺,一名伏豬,一名飛輕,一名伏兔,一名飛雉,一名木禾。生河內川澤。正月採根,七月、八月採花,陰乾。
白話文:
中醫認為,漏蘆味苦,性平,無毒,具有清熱除濕,活血止痛,息風止痙等功效。
- 主治骨節炎,脛骨痠痛:漏蘆可以緩解骨節炎引起的疼痛和腫脹,減輕脛骨痠痛。
- 頭眩頂重:漏蘆可以改善頭暈頭重、頭脹等症狀。
- 皮間邪風如蜂螫針刺,魚子細起:漏蘆可以治療由邪風造成的皮膚刺痛、瘙癢和皮疹。
- 熱瘡癰疽痔:漏蘆可以治療熱瘡、癰疽和痔瘡。
- 濕痹:漏蘆可以治療濕痹引起的疼痛、腫脹和僵硬。
- 止風邪咳嗽:漏蘆可以治療由風寒引起的咳嗽。
- 下乳汁:漏蘆可以幫助產婦下乳。
- 久服令人身輕,益氣明目不老:長期服用漏蘆可以讓人身體輕盈,增強體質,使眼睛明亮,延緩衰老。
漏蘆可以煮著吃或曬乾後服用。
漏蘆別名很多,包括漏蘆、天薺、伏豬、飛輕、伏兔、飛雉和木禾。
漏蘆生長在河內附近的川澤地帶。
正月採收漏蘆根,七月、八月採收漏蘆花,陰乾備用。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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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暈頭重:漏蘆可以緩解頭暈、頭重、頭脹等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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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瘙癢、紅疹,像蜜蜂蜇針刺一樣:漏蘆可以治療由邪風引起的皮膚刺痛、瘙癢和皮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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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瘡、癰疽、痔瘡:漏蘆可以治療熱瘡、化膿性皮膚感染和痔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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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痹:漏蘆可以緩解濕痹引起的疼痛、腫脹和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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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寒咳嗽:漏蘆可以治療由風寒引起的咳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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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乳:漏蘆可以幫助產婦催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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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用可以讓身體輕盈,增強體質,使眼睛明亮,延緩衰老:長期服用漏蘆可以讓人身體輕盈,增強體質,使眼睛明亮,延緩衰老。
漏蘆可以煮著吃或曬乾後服用。
漏蘆有很多別名,包括漏蘆、天薺、伏豬、飛輕、伏兔、飛雉和木禾。
漏蘆生長在河邊的淺水地帶。
正月採收漏蘆根,七月、八月採收漏蘆花,曬乾後備用。
(得烏頭良,惡麻黃。)處處有。極似苦芺,惟葉下附莖,莖有皮起似箭羽,葉又多刻缺,花紫色。世方殆無用,而道家服其枝莖,可得長生,又入神枕方。今既別有漏蘆,則非此別名爾。(《大觀》卷七,《政和》一八四頁)
白話文:
烏頭質量好,麻黃質量差。到處都有。非常像苦芺,但葉下附著莖,莖有皮膚,像箭的羽毛,葉又有許多刻缺,花是紫色的。世上的藥方幾乎沒有使用它的,而道家服食它的枝莖,可以長生不老,又把它收入有關於枕頭神靈的藥方中。現在既然另有漏蘆,那麼烏頭就不是漏蘆的別稱罷了。(《大觀》卷七,《政和》一八四頁)
2. 虎掌
味苦,溫、微寒,有大毒。主治心痛,寒熱,結氣,積聚,伏梁,傷筋痿拘緩,利水道。除陰下濕,風眩。生漢中山谷及宛朐。二月、八月採,陰乾。(蜀漆為之使,惡莽草。)
白話文:
它味道苦,性質溫和、微寒,有大毒。主治心痛、寒熱、結氣、積聚、伏梁、傷筋萎縮緩慢、利尿。消除陰部濕氣、風眩。生長在漢中山谷和宛朐。在二月和八月採摘,陰乾。(蜀漆可以作為它的引經藥,它不喜歡莽草。)
近道亦有,極似半夏,但皆大,四邊有子如虎掌。今用多破之,或三、四片爾,方藥亦不正用也。(敦煌本《新修》卷十,《大觀》卷十,《政和》二四六頁)
白話文:
還有接近附子的藥,極像半夏,但是體積都大,四邊具有像虎掌一樣的形狀。現在用藥多將它搗碎,或者取三、四片而已,藥方使用也不是按照正規方法。
3. 莨菪子
味苦、甘,寒,有毒。主治齒痛,出蟲,肉痹,拘急,使人健行,見鬼。治癲狂風癇,顛倒拘攣。多食令人狂走。久服輕身,走及奔馬,強志,益力,通神。一名橫唐,一名行唐。生海濱川穀及雍州。五月採子。
白話文:
這種藥物味道苦、甘,性質寒涼,有毒。能治療牙痛,人們出蟲,肉麻痹,拘急,使人健步如飛,見鬼。治療癲狂,風癇,顛倒拘攣。常吃能令人狂奔。長期服用可讓身體輕盈,能輕快地跑,如同奔跑的馬一樣,增強意志力,增強體力,溝通神明。別名叫橫唐,或行唐。這種藥物生長在海邊、山谷,以及雍州。五月採收它的種子。
今處處亦有。子形頗似五味核而極小。惟入治癲狂方用,尋此乃不可多食過劑爾。久服自無嫌,通神健行,足為大益,而《仙經》不見用之,今方家多作莨蓎也。(敦煌本《新修》卷十,《大觀》卷十,《政和》二四九頁)
白話文:
現在各地都有。它的果實形狀很像五味子,但非常小。只有在治療癲狂的方劑中才會用到它。如果長期服用,沒有什麼副作用,反而可以促進新陳代謝,增強行走能力,對身體很有益處。但是《仙經》中沒有記載它的用法,現在的醫生大多用它來代替莨蓎。
4. 欒花
味苦,寒,無毒。主治目痛泣出,傷眥,消目腫。生漢中川穀,五月採。(決明為之使。)(《新修》一五八頁,《大觀》卷十四,《政和》三五八頁)
白話文:
苦寒,無毒。主治眼睛疼痛流淚,傷損眼瞼,消退眼部腫脹。生長在漢中川穀,五月採收。(決明為引導藥。)(《新修》第一五八頁,《大觀》卷十四,《政和》第三五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