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雄

《溫熱經緯》~ 卷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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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4)

1. 仲景疫病篇

(山陰陳坤載安注)

寸口脈陰陽俱緊者,法當清邪中於上焦,濁邪中於下焦。清邪中上,名曰潔也;濁邪中下,名曰渾也。陰中於邪,必內慄也。表氣微虛,裡氣不守,故使邪中於陰也。陽中於邪,必發熱頭痛,項強頸攣,腰痛脛酸,所謂陽中霧露之氣。故曰清邪中上,濁邪中下。陰氣為慄,足膝逆冷,便溺妄出。

表氣微虛,裡氣微急,三焦相溷,內外不通,上焦怫鬱,臟氣相熏,口爛食斷也。中焦不治,胃氣上衝,脾氣不轉,胃中為濁,營衛不通,血凝不流。若衛氣前通者,小便亦黃,與熱相搏,因熱作使,遊於經絡,出入臟腑,熱氣所過,則為癰膿。若陰氣前通者,陽氣厥微,陰無所使,客氣入內,嚏而出之,聲嗢咽塞。

寒厥相逐,為熱所擁,血凝自下,狀如豚肝。陰陽俱厥,脾氣孤弱,五液注下,下焦不闔,清便下重,令便數難,臍築湫痛,命將難全。

此一節言受疫之源。疫者,即寒、暑、燥、濕、風夾雜而成,清濁不分,三焦相溷。其曰中上、中下者,是就邪之清濁而言;曰陰中、陽中者,亦即邪之中上、中下而言。扼要全在中焦得治為主。中焦者,脾胃是也。脾胃之氣有權,若衛氣前通者,邪可從經而汗解。若營氣前通者,邪可從腑而下解。

倘脾胃之氣不足,邪必內陷傷臟,五液注下,便難臍痛,命將難全矣。為癰膿,下豚肝,指其重者而言,未必定當如是也。所以疫證最怕邪伏募原,內壅不潰,為難治。

傷寒,脈陰陽俱緊,惡寒發熱,則脈欲厥。厥者,脈初來大,漸漸小,更來漸漸大,是其候也。楊云:疫病乃穢邪瀰漫,其脈恆模糊不清,此所云漸漸大,漸漸小,正其候也。如此者惡寒,甚者,翕翕汗出,喉中痛。熱多者,目赤脈多,睛不慧。楊云:凡疫證,目睛必不了了。

醫復發之,咽中則傷。若復下之,則兩目閉,寒多者便清穀,熱多者當歸散。若熏之,則身發黃。若熨之,則咽燥。若小便利者,可救之;小便難者,為危殆。

此節言疫邪初起之證與脈也。陰陽俱緊,惡寒發熱,與傷寒同,而漸小漸大之厥脈,是疫之所異也。因邪氣深伏,正氣不得宣通,所以先必惡寒,而甚則又形熱狀汗出,喉痛目赤也。若因惡寒而發汗,則助熱上蒸而咽傷。若因內熱而下之,則陽氣內陷而目閉。陰邪,多則便清穀;陽邪,多則便膿血。

熏之,則濕熱鬱蒸而身黃。熨之,則熱燥津液而咽燥。總因邪伏募原,故汗、下、熏、熨皆誤也。其可救與不救,當於小便利不利驗之也。楊云:溫病小便利,則陰氣未竭;疫證小便利,則腑氣尚通。邪有出路,故俱可治。

傷寒,發熱頭痛,微汗出。發汗,則不識人。熏之,則喘,不得小便,心腹滿。下之,則短氣,小便難,頭痛背強。加溫針,則衄。

此節言清邪之中上者,故陽分之證居多,清邪中上,直入募原也。其發熱、頭痛、微汗,為邪熱熏蒸,非在表也。故發汗,則熱盛而神昏。楊云:汗為心液,過汗則心虛,而邪蔽清陽。熏之,則熱壅而作喘,楊云:熏之則以熱益熱,而傷水之上源。不得小便,心腹滿者,氣不通也,亦非在裡。

短氣,小便難,頭痛背強者,下傷津液也。衄者,溫針傷絡也。楊云:邪熱入營,故衄。治當先達募原,不致此變。

傷寒,發熱,口中勃勃氣出,頭痛,目黃,衄不可制。貪水者,必嘔。楊云:水積而不運,故嘔。惡水者,厥。楊云:熱盛而無制,故厥。若下之,咽中生瘡。楊云:熱遺於上,故生瘡。假令手足溫者,必下重便膿血。楊云:四末屬脾,溫則熱邪充斥脾胃,故下膿血。頭痛目黃者,若下,則兩目閉。

楊云:溫邪非盪滌所能驅,而反虛其正,故目閉。貪水者,脈必厥,其聲嚶,咽喉塞。

楊云:亦水積泛溢之象。若發汗,則戰慄,陰陽俱虛。楊云:邪在裡,不在表,汗之則徒虛其表。惡水者,若下之,則里冷不嗜食,大便完穀出。楊云:惡水則濕盛熱微,下之則傷其中氣。若發汗,則口中傷,舌上白苔。楊云:津液外竭,則穢邪上蒸。煩躁,脈數實。楊云:熱盛於內。

不大便,六七日後必便血。若發汗,則小便自利也。楊云:太陽膀胱主津液,汗之則正虛,而不能約束。

此節言濁邪之中下者,故陰分之證居多。濁邪中下者,非下受也。仍從募原分布。謂陰邪歸陰也。邪並於陰,則陰實陽虛,故有勃勃氣出,頭痛目黃,衄不可制,貪水咽瘡,下重便膿血諸證,此陰實也。其目閉脈厥,聲嚶咽塞,戰慄不嗜食,大便完穀,小便自利者,此陽虛也。實為真實,虛為假虛。故非偏陰偏陽可治。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八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利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此疫邪之分傳者,病無表裡證,邪在募原,此指初起而言。脈數者,熱盛於內也。浮者,熱蒸於外也。發熱七八日而不從汗解,其內熱已深,故曰可下。此指見在而言。假令已下,是指下後言也。若下後脈數不解,熱傳於陽,則消穀善飢,為衛氣前通也;熱傳於陰,必傷血成瘀,為營氣前通也,宜抵當湯。即下如豚肝之類。

若脈數不解,而下利便膿血者,已成脾氣孤絕,五液注下,為不治之證也。勿作尋常協熱利看。

病在陽,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潠之,若灌之,其熱被卻,不得去,彌更益煩,肉上粟起,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楊云:此條溫熱俱有之,不獨疫病。若不瘥者,與五苓散。寒實結胸,無熱證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

此疫邪之傳表者,「卻」字疑是「劫」字之誤。徐亞枝云:卻,不得前也,熱被冷抑,不得外出,轉而內攻,故彌更益煩,卻字似非誤。楊云:是。文蛤散當屬文蛤湯。病在陽者,謂疫邪已傳陽分也,傳於陽當從汗解。潠,噴也;灌,溉也。疫邪熱極,原可飲冷水得大汗而解者,乃以之潠灌皮毛,內熱被冷水外劫,故內煩益甚,肉上粟起也;欲飲而不渴者,內熱為外水所制也。

文蛤,性寒氣燥,合之麻杏石甘,去外水而清內熱,五苓散亦具利水徹熱之功,小「陷胸湯及亦可服」七字疑衍。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則愈。

此疫邪之傳裡者。噦,在傷寒多寒,在疫證為熱。況見有腹滿、前後不利可據,其為邪氣壅蔽無疑。前後,二便也。利二便即疏里法也。

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湯不中與也,食谷者,噦。

此疫邪之越於三陽者,得病六七日,惡風寒而脈浮弱,非表虛也。手足溫而脈遲,非裡寒也。合之為疫邪內伏不潰之證,醫者重於疏里,乃二三下之,不能食,小便難,不無傷中。而脅下滿痛,少陽也。面目及身黃,陽明也。頸項強,太陽也。邪已越於三陽,斯時但於清解熱毒劑中,按經據證,略加引經達表之藥足矣。

若拘於脅痛為少陽,與柴胡湯,參、甘、薑、棗錮蔽。疫邪,必下重作利也。若先渴後嘔,為水飲內停,非少陽喜嘔,柴胡湯必不可與,食谷者,噦,亦屬邪蔽使然,非內寒也。末句之義,似有脫簡。

太陽病未解,脈陰陽俱停,先必振慄汗出而解。但陽脈微者,先汗出而解;但陰脈微者,下之而解。若欲下之,宜調胃承氣湯

此疫邪之越於太陽者,太陽病不解,系疫邪浮越,非太陽經病也。停,勻也。脈陰陽俱停,是尺寸、浮、沉、遲、速、大、小同等也。其正氣有權,足以化邪,故從汗解。振慄者,戰汗也。脈微,謂邪氣衰也。陽邪先退,先從汗解。陰邪先退,先從下解。汗法不一,而下法宜調胃承氣,以疫邪雖熱,不必盡實也。

太陽病,下之而不愈,因復發汗,以此表裡俱虛,其人因致冒,冒家汗出自愈。所以然者,汗出表和故也。得里未和,然後下之。

此言疫邪傳表,先下後汗之誤。疫邪達表,當從汗解,乃拘於疏里而先下之,徒虛其里,故不愈。因復發汗,是又虛其表,故汗出而作冒也。必俟表氣已和,再和裡氣。疫證汗後,往往有宜下者,有下後必汗出而始解者,總由邪氣分傳,而無一定之治法也。

太陽病下之,其脈促,不結胸者,此為欲解也。脈浮者,必結胸也;脈緊者,必咽痛;脈弦者,必兩脅拘急;脈細數者,頭痛未止;脈沉緊者,必欲嘔;脈沉滑者,協熱利;脈浮滑者,必下血。

此言疫邪誤下之變。治疫雖宜疏里,但既越於太陽,自當從表,一誤下之,其變有不可勝言者。促,為陽盛,下之必致結胸;不結者,陽邪外散也,為欲解。浮為在表,下之則內陷為結胸;緊,為邪實,下之則邪上浮為咽痛;弦者,挾風,下之則引風入肝,故兩脅拘急;細數者,熱鬱於內也,下之則邪火上衝,故頭痛未止;沉緊,多飲,下之必動其飲,故欲嘔;沉滑者,熱為濕滯也,下之則濕熱下流,故協熱利;浮滑者,熱盛於表也,下之則熱邪內攻,故下血。

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唾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陽毒者,疫邪犯於陽分也。陽邪上壅,故面赤。熱極傷血,故遍體斑斑如錦紋也。咽喉痛,唾膿血,皆邪熱爍津,有立時腐敗之勢。五日經氣未周,毒猶未遍,故可治。七日則邪氣遍而正氣消矣,故曰不可治。方用升麻鱉甲者,所以解陽分之毒,即所以救陰分之血也。

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雄黃蜀椒主之。

陰毒者,疫邪入於陰分也。陰中於邪,故面目青。邪閉經絡,故身痛如被杖。咽喉痛者,陰分熱毒上壅也。故其日數與陽經同,而治法原方去雄黃、蜀椒者,陰分已受熱邪,不堪再用熱藥也。

雄按:王安道云:陰者,非陰寒之病,乃感天地惡毒異氣,入於陰經,故曰陰毒耳!後人謂陰寒極盛,稱為陰毒。引仲景所敘「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數語,卻用附子散正陽散等藥。竊謂陰寒極盛之證,固可名為陰毒,然終非仲景所以立名之本意。後人所敘陰毒,與仲景所敘陰毒,自是兩般,豈可混論?蓋後人所敘陰毒,是內傷生冷,或暴寒所中,或過服寒涼藥,或內外俱傷於寒而成,非天地惡毒異氣所中也。又趙養葵云:此陰陽二毒,是感天地疫癘非常之氣,沿家傳染,所謂時疫也。

又按:雄黃、蜀椒二物,用治陽毒,解者謂毒邪在陽分,以陽從陽,欲其速散也。余謂雄黃尚屬解毒之品,用之治毒,理或有之。至蜀椒豈面赤發斑,咽痛、唾血所可試乎?必有錯簡,未可曲為之說也。楊云:通人之論,《傷寒論》中,此類甚多,俱不必強作解事也。

又按:倪沖之《傷寒匯言》附載袁雲龍云:仲景之書,前敘六經諸條,其中文義,前後起止,多有缺失,歷代醫哲,並未深勘。至於陽毒、陰毒二條,更可詫異,俱用升麻鱉甲湯,陰毒但無雄黃、蜀椒,此坊刻之偽本也。宋·龐安常陰毒、陽毒概用全方,陰毒不去椒、黃,於理稍近。

余於萬曆乙亥,得南陽舊本,其陰毒條,於去雄黃下,作倍蜀椒加半主之,於理為是。蓋陽毒、陰毒二證,良由平素將息失宜,耗疲精髓,逆亂氣血,所以卒受山林、水澤、瘴厲惡氣所中,感而成疾。余當壯年北遊燕邸以及遼陽之外,南遊閩、廣、黔、甸,以及交阯之區。大抵南方多陽毒,北方多陰毒。

時醫按法施治,曾無一驗。中州等處,有人患此,亦罕能救。細按二證,俱有「咽喉痛」三字,以余竊論瘍科書,有鎖喉風、纏喉風、鐵蛾纏三證,其狀相似,有面色赤如斑者,有面色青而悽慘者,有吐膿血者,有身痛如被杖者,有氣喘急促者,有發譫語煩亂者。雖有兼證如此,總以咽喉閉痛為苦,卒發之間,三五日可治,至七日不減,即無生理,豈非陽毒、陰毒二證之類乎?再察其脈,緩大者生,細數緊促者死。

余見此二證,不論陽毒陰毒,概用喉科方,以蓬砂二錢,火硝六分,米醋一盞,薑汁小半盞,用鵝翎探入喉中,吐痰碗許,活者百數。據袁公之論,則陽毒為陽邪,陰毒為陰邪矣。陰邪固宜倍蜀椒之半,而以蜀椒施之陽邪,終嫌未妥,改從喉科法引吐卻穩當。以余度之,陽毒即後世之爛喉痧耳!叔和謂之溫毒是已。

治法忌用溫散,宜用清化。陳繼宣《疫痧草》專論此證。

論曰:百合病者,百脈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復不能食,常默然,欲臥不能臥,欲行不能行,飲食或有美時,或有不用,得藥則劇吐利,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其脈微數。每溺時頭痛者,六十日乃愈;若溺時頭不痛淅淅然者,四十日愈;若溺快然,但頭眩者,二十日愈。其證或未病而預見,或病四五日而出,或二十日、或一月微見者,各隨證治之。

楊云:《金匱》中論此證,最為明顯完善。

百合病者,皆緣時疫新愈,其三焦腠理榮衛之交,餘熱未清,正氣困乏,不能流暢。如人在雲霧之中,倏清倏渾。如日月被蝕之後,或明或暗,故有種種不可名言之狀。而其口苦、小便赤、脈微數,乃餘熱的證也。病不在經絡臟腑,楊云:此句欠酌。

治不能補瀉溫涼,惟以清氣為主。氣歸於肺,而肺朝百脈,一宗者,統宗於一,即悉致其病之謂也。溺時頭痛者,小便由於氣化,水去則火上衝也。其病為重,六十日愈,月再周而陰必復也。溺時淅淅然者,膀胱腑氣一空,表氣亦因之失護也。但頭眩者,陽氣不能上達也。熱漸衰,病漸輕,故愈日漸速也。

曰其證,指溺時頭痛諸證而言。曰未病預見,謂未成百合病,先見頭痛等證也。百合清熱養陰,專潤肺氣,治以百合,即以百合名病也。

雄按:此病仲景以百合主治,即以百合名其病。其實餘熱逗留肺經之證,凡溫暑濕熱諸病後皆有之,不必疫也。肺主魄,魄不安則如有神靈,肺失肅清,則小便赤,百合功專清肺,故以為君也。楊云:前注已平正通達,讀此更親切不易,覺前注尚隔一層。余嘗謂孟英學識,前無古人,試取其所注,與古人所注較論之,當知余言之,非阿所好也。

憶辛丑暮春,於役蘭溪,在嚴州舟次,見一女子患此證,其父母以為祟也。余詢其起於時證之後,察其脈數,第百合無覓處,遂以葦莖、麥冬、絲瓜子冬瓜皮知母為方。汪按:百合本治肺之品,從此悟入,可謂在人意中,出人意外矣。服之,一劑知,二劑已。

百合病,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見陽攻陰,復發其汗,此為逆;見陰攻陽,乃復下之,此亦為逆。

此推究致百合病之源。見於陰者,即陰中於邪也,陰既受邪,不即與陽氣通調,則陰邪愈閉,法當攻陽以救其陰也;見於陽者,即陽中於邪也,陽既受邪,不即與陰氣通調,則陽邪不化,法當攻陰以救其陽也。若不攻陰救陽,復發其汗,是為見陽攻陽;不知攻陽救陰,復下之,是為見陰攻陰。

二者均之為逆,皆因治不如法,陰陽未能透解,所以致有百合之病。若於百合病中並無汗下之證,毋用汗下之法也。下之,汗、吐、下皆此意。此處「陰陽」二字,但就營衛講,不說到氣血臟腑上。

百合病,發汗後者,百合知母湯主之。

得之汗後者,其陽分之津液必傷,餘熱留連而不去,和陽必以陰,百合同知母、泉水,以清其餘熱,而陽邪自化也。○按:初病邪重,故上節言救、言攻,此病後餘邪,當用和法。

百合病,吐之後者,百合雞子黃湯主之。

其得之吐後者,吐從上逆,較發汗更傷元氣,陰火得以上乘,清竅為之矇蔽矣。故以雞子黃之純陰養血者,佐百合以調和心肺,是亦用陰和陽矣。

百合病,下之後者,百合滑石代赭湯主之。

其得之於下後者,下多傷陰,陰虛則陽往乘之,所以有下焦之熱象,百合湯內加滑石、代赭,取其鎮逆利竅以通陽也。是謂用陽和陰法。

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黃湯主之。

不經吐、下、發汗,正雖未傷,而邪熱之襲於陰陽者,未必透解,所以致有百合病之變也。病形如初,指百合病首節而言,地黃取汁,下血分之瘀熱,故云:大便當如漆,非取其補也。百合以清氣分之餘熱,為陰陽和解法。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百合病,至一月不解,纏綿日久,變成渴者,津液消耗,求水以自滋也。渴而不致下消,病猶在肺,肺主皮毛,故以百合湯洗之,使毛脈合行,精氣於腑也。食煮餅,假麥氣以助津液。勿以鹽豉,恐奪津增渴也。

百合病,渴不瘥者,栝蔞牡蠣散主之。楊云:此條證比上條較重。

雄按:尤在涇曰:病變成渴,與百合洗方而不瘥者,熱盛而津液傷也。栝蔞根苦寒,生津止渴。牡蠣,鹹寒,引熱下行,不使上鑠也。此注已極該括,陳注較遜,故從尤本。

百合病,變發熱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變發熱者,餘邪郁久,淫於肌表,熱歸陽分也。百合,清金退熱,加滑石,以利竅通陽,日當微利,指小便利言,謂熱從小便去也。

狐蜮之為病,狀如傷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不得安,蝕於喉為蜮,蝕於陰為狐。不欲飲食,惡聞食臭也。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蝕於上部則聲嗄,甘草瀉心湯主之。蝕於下部則咽乾,苦參湯洗之。蝕於肛者,雄黃熏之。

百合病是餘熱留連於氣機者,狐蜮病是餘毒停積於幽陰者。狐蜮,水蟲也。原疫邪不外濕熱,久留不散,積而生蟲。顧聽泉云:疫邪久留,人不活矣。久留上宜加「餘邪」二字。喉與二陰為津液濕潤之處,故蟲生於此也。聲嗄因知其蝕於喉,咽乾而知其蝕於陰者,因其熱鬱於下,津液不能上升也。

餘熱內郁,故狀似傷寒。內熱,故默默欲眠。內煩,故目不得閉,臥起不安。面目乍赤、乍黑、乍白,以熱邪隱見不常,非蟲動也。苦參、雄黃,皆燥濕殺蟲之品,甘草瀉心,不特使中氣運而濕熱自化,抑亦苦辛雜用,足勝殺蟲之任也。略參尤氏。

病者脈數,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眥黑。若能食,膿已成。赤豆當歸散主之。

此疫邪熱毒蘊伏於內也。故有脈數、身不熱、微煩、欲臥之證。初得之汗出,表氣尚通也。至三四日目赤如鳩眼,熱傷血分也。七八日,目四眥黑,血已腐敗也。能食者,病不在胸腹,膿成於下也。赤小豆,清熱去濕,兼以解毒。當歸,和血化膿,使毒從下解也。

先輩喻嘉言將《辨脈篇》中「清邪中上焦,濁邪中下焦」一節,為仲景論疫根據,可謂獨具隻眼者矣。其治法以逐穢為第一義。上焦如霧,升而逐之,兼以解毒;中焦如漚,疏而逐之,兼以解毒;下焦如瀆,決而逐之,兼以解毒。此論識超千古。

雄按:林北海亦云:喻氏論疫,高出千古,直髮前人所未發。蓋仲景於吐利、霍亂等,不過感一時冷熱之氣者,猶且論及,而謂疫病之為流行大毒者,反不之及耶!然則《傷寒論》中之必有疫證,是非臆說,坤學識淺陋,不敢妄自蒐羅,擾亂經旨,但將《傷寒》《金匱》中證治,與風寒等法不合,寓有毒意者,均歸之疫!

雄按:守真論溫,風逵論暑,又可論疫,立言雖似創闢,皆在仲景範圍內也。

楊按:此篇搜輯甚佳,俱古人所未及,然原論不可解處甚多,其用方與病不相登對處亦有之,讀者師其意,而於其不可解者,勿強事穿鑿則善矣。汪按:此評大妙,如此方不為昔人所愚,所謂盡信書不如無書也。